2021年5月25日,某自治区组织起草了《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当日起至6月1日,共五天时间.
虚拟币交易
来源:棱镜 作者:肖望、王凡 “前一小时我还在谈笑风生,下一秒我直接懵了。”北京时间5月19日晚10点左右,币圈投资者汪帅对作者表示。夜幕降临之际,虚拟货币的急速下跌,震惊了整个币圈.
随着个人要求更快的支付,为此包括美联储在内的央行以及非银行实体寻求在促进支付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支付系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近期接到不少伙伴咨询类似的问题:当前环境下,在我国买卖矿机以及向境内用户出售矿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风险?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详细的跟大家聊一聊.
继浙江、江苏全面整顿查处虚拟币“挖矿”行为后,福建、贵阳、四川、云南等各地区监管部门再次强调,坚决实现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目标。不仅如此,各大银行也在积极开展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活动.
今日下午,多份财经媒体发布消息,最高法发布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网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和养老领域多种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
金色周刊是金色财经推出的一档每周区块链行业总结栏目,内容涵盖一周重点新闻、矿业信息、项目动态、技术进展等行业动态。本文是其中的新闻周刊,带您一览本周区块链行业大事.
摘要 上期分享OTC交易收到赃款容易成为刑事打击的对象、“帮信罪”与“掩隐罪”在理论上的区分等内容.
作者:张淑贤 又一虚拟货币交易案告破,且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发布消息称,已破获了“9.15”特大犯罪集团案,在该案中,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
虚拟币相关犯罪涉案金额认定尤其是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实务界争议的难题,这一难题基本上涵盖了虚拟币相关犯罪的所有罪名。其中财产犯罪的虚拟币金额认定问题争议尤为明显.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获得判决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本月初,特斯拉创始人马斯克发文推特带货DOGECOIN。一时之间拉动了狗狗币的价格上涨.
证券时报今日刊文《银行大力围堵虚拟币交易大范围精准识别仍然吃力》。文章称,对于虚拟币相关资金的流动,金融机构严阵以待。有六大行人士表示,已有大行对境外炒币账户转账进行严格控制.
来源:《财经》 记者严沁雯张颖馨??编辑|袁满伴随央行《通知》下发,相关部门已在着手研究如何将监管要求落地.
证券日报记者邢萌见习记者张博自2019年10月24日区块链上升为国家战略至今已满两年。继去年区块链被纳入“新基建”后,今年3月份,区块链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距离10月25日eNaira发布不到一个月,有些数据给世界各地的专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据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官员向彭博社透露,有超过488,000次的下载量,超过75,000名国际客商进行了参与.
中央最高法发布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虚拟币交易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据金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消息,2月24日.
【前言】如果说,要论证:打着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幌子,做资金盘的模式;或者直接侵吞交易所用户托管资产的;交易所插针定向爆仓的,等等非常规、非正规模式下的交易所,是否在中国境内触犯刑事犯罪.
虚拟币相关犯罪涉案金额认定尤其是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实务界争议的难题,这一难题基本上涵盖了虚拟币相关犯罪的所有罪名。其中财产犯罪的虚拟币金额认定问题争议尤为明显.
前言 近年刘磊律师团队办理了多起虚拟币被盗刑事案件。因立法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指导案例,司法裁判不统一,窃取虚拟币行为该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
作者:张淑贤 又一虚拟货币交易案告破,且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发布消息称,已破获了“9.15”特大犯罪集团案,在该案中,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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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浙江、江苏全面整顿查处虚拟币“挖矿”行为后,福建、贵阳、四川、云南等各地区监管部门再次强调,坚决实现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目标。不仅如此,各大银行也在积极开展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活动。 银行对虚拟币的交易活动一直是打击的态度,尤其是在6月份,央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之后,银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诚然,我国居民持有虚拟财产,法律是容认的。有读者询问,出于隔离风险的考虑,可否用企业的名义买卖持有虚拟财产尤其是虚拟币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值得说明的是本文采用“企业”而非“公司”这一法律概念的原因。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诚然,企业的概念范围大于公司的概念范围。
有粉丝问到一个问题,称是不是因为虚拟货币没有立法,所以依靠数字货币、区块链行使只判个几年,没有判无期的。这个真不是,判无期的案例还真有。 今天熊大就找了个利用虚拟货币被判无期的案例,顺便告诫一些利用“区块链”“资金盘”的犯们。有命挣钱但不一定有命花。也希望投资者们警惕一些高额利息“投资理财”诱惑。
进入6月份后,我国对虚拟币交易、挖矿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延续了5月份以来的从严监管政策。一方面,多部门提示虚拟币交易、炒作风险,从银行和支付端出重拳打击;另一方面,多地全面清退挖矿企业,从比特币产业链条的源头开始“封堵”。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虚拟币挖矿企业出海已成定局,随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虚拟币在国内已难有发展机会。
2021年6月21日,一则消息出现在人民银行官网《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记者老友催稿,要求飒姐抓紧写些个人观点。哭,到底谁才是新闻工作者,俺只是个业余普法小青年。这几天在思考国内的虚拟币钱包行业如何生存,结合这一“小切口”谈一谈。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币、SHIB为代表币种价格的剧烈波动再次把虚拟货币推向了风口浪尖。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以中国为例,中国在政策上对区块链技术一直持鼓励发展的态度,但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代币(Token)发行采取严格禁止措施。
自5月12日以来,受政策监管消息的影响,币圈和矿圈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加密货币市场所遭受的影响最为直接;据币看数据显示,受此次暴跌影响,市值前20的代币较历史最高价跌幅均在35%以上,其中,XRP、ICP、BCH、TRX跌幅超75%。
在过往观念中,根据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只吸收虚拟货币的虚拟货币“银行”或“投资理财平台”可逃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射程。
圈里人对成都某链科技公司CMO高某,将代机关保管的虚拟币加杠杆操作,做空比特币(难以置信,如此牛市,竟然能赔钱,这是多“精明”的机会主义者才能犯的错),造成数亿元巨额亏损,后被四川某地刑拘,高某如今已深陷囹圄,诸位法律硕士将为自己的错误将支付N年青春年华。
虚拟币在全球的风靡,一定程度上冲击到原有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成为暗网常用的支付工具。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逃汇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此外,虚拟币发行方还容易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被机关控制甚至受到刑事追诉。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虚拟币进行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
前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中有许多亮点,特别是在“继承编”中,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虚拟货币将可能作为遗产继承。
这些年来,虚拟币交易所孤悬海外,运营商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以及数据服务器等可不在境内,但招揽生意却频频出现在境内或国内即时工具上(有相当一部分虚拟币交易所的技术团队留在境内)。国内虚拟币玩家在相关争议案件中如何找到最合适且经济的管辖法院,成为币圈案件的难点所在。对此,我们特整理不同场景中的管辖法院,与君分享。
我国不允许跨境虚拟币交易,任何机构不能把境外的虚拟货币卖到国内,任何机构不得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 新京报讯(记者 张姝欣)近期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所打击的高压态势,引发了外界热议。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肖飒 近日,关于区块链技术,常常引发这样的思考和辩论:法律如何给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赋能?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诸如此类的问题,让人不免疑惑,本文将按照如下逻辑展开讨论:面对现实,将区块链引入中国后出现的“币圈”及其规制文件进行介绍;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创新(又称“链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