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是虚拟货币流转的常见途径,我国法律在提示风险并否定虚拟货币的法币地位后,
并未在流转环节设定独立的法律规制。
而在近期做法律研究时,今年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犯罪行为人因向特定主体出售加密货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将在下文结合案例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绍某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虚拟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决定向被告人曾某购买该虚拟数字货币,曾某承诺购买的数字货币需要一百天返还,每天返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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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上述总金额66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通过银行给尚某转账242379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微信给尚某转账10000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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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曾某因涉嫌犯罪被金溪县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局执行逮捕。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曾某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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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健康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赣10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赣10刑终2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赣1027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延伸拓展
如前所述,出售虚拟货币的OTC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但由于虚拟货币OTC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往往被某些犯罪行为人所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而出售虚拟货币的一方,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常常因此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发生OTC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巨额资金分散存放或频繁划转等情形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出售人的协助行为会被认定为“明知”,这是我们在OTC交易时需要注意的。
图|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写在最后
我国曾在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的发展上居于领先地位,只是在严格且保守的监管规范与执行之下,
虚拟货币的状况已经从茁壮发展回退到了维持存续即可。但无论如何,作为一种被法律认可的虚拟商品与财产性利益,虚拟货币在私人之间的流通
不宜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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