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在朋友圈流传,掀起了不小波澜。原因是该裁定书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机构与比特币相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流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有关监管文件精神不符,而该仲裁裁决支持了这种交易和兑付,违背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十分准确。我们认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确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仲裁裁决即使默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并不能认为是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该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而裁定其违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够依据。
一、法院裁定书认为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Coinbase:客户诉讼的问题属于私人仲裁:金色财经报道,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Coinbase试图停止客户诉讼的问题上出现分歧,Coinbase(COIN.O)称这些诉讼属于私人仲裁。[2023/3/22 13:18:03]
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通知》和《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了比特币兑付、交易及流通,因涉案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因此违反了公共利益。
北京仲裁委: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金色财经消息,近日,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则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于∶首先,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 BTC 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上述规定。故此,本案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仲裁庭称,本案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上述规定。[2022/4/14 14:23:51]
二、《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国家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谨撰文《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文章认为,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2.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3. 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值得强调的:1.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作出规定,因此还不能认为其是《民法总则》第 127 条的虚拟财产;2.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认为比特币是物权法上的物。综上,笔者认为,除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上述第 3 款规定的活动外国家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
注: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于 1995 年 9 月,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2020/7/30]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比特币互联网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通知》强调了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动态 | BOS仲裁庭BCAF获首笔社区捐赠:据IMEOS报道,BOS是一条“为应用而生”的EOS侧链,主网启动不久社区便自发建立BOS核心治理社区BCAC,BOS核心仲裁庭BCAF,推动BOS生态的治理发展。昨晚,BCAF成员在BCAC会议上进行了分享,并获得来自BOS Pacific 的首笔捐赠,会上表示支持捐赠的还有BlockGo,这意味着BOS生态的治理发展进入新阶段。[2019/2/21]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等。
声音 | Reddit用户:EOS正在变得集中化 仲裁员可逆转交易:据newsbtc消息,Reddit用户AUTI9003发帖称,EOS正在变得集中化,仲裁员逆转账户间的交易,并附相关图片。根据图片显示,一名所谓的“法官”引用EOS区块链的宪法条款来解决两个账户持有人之间的争端。索赔人指控一名身份不明的个人通过网络钓鱼企图获取其EOS账户的私钥。该用户通过投诉联系到了EOS,该网络选择了Ben Gates作为此事件的仲裁人。仲裁员称:“根据第六条争议解决规则,我,Ben Gates作为合法仲裁员,裁定此次有争议的EOS账户应该立即返还给申请人,并将取消对该账户资金的冻结。”回帖人评论道:EOS的投诉解决流程让人想起集中式组织所采用的传统客户支持模型,许多人认为EOS在其网络享有很高的权威是因为觉得EOS比任何传统法律系统都好。此前,EOS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Dan Larimer接受采访时亦表示,权力下放不是我们所追求的。[2018/11/12]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三、《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重申了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重申了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并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告》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告》呼吁,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并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不能据《通知》和《公告》认为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属违背公共利益
《通知》和《公告》禁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但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不禁止以其他形式的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
《通知》在“正确认识比特币属性”中明确,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通知》同时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既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就可以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兑付、交易,因此并不能据此认为仲裁裁决因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交易而违背公共利益。而关于这一点,《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针对交易平台要求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之外,并没有针对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