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币圈老兵Z开庭的日子,新闻也爆出其当庭被认定为帮信罪。作为法律人,首先要纠正媒体的说法,今天只是开庭审判,并不是当庭下判决,Z是否成立帮信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需要等待一审判决,吃瓜群众不要以为靴子已经落下,它还在抛物线上,并未落地。
帮信罪简单介绍
法律渊源: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
主观方面:明知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犯罪行为: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送、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声音 | 肖飒: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专栏文章《数字货币“中国队”,将如何改变未来?》。肖飒在文章中称:我国数字货币如果采取传统区块链单一架构,可以想象是无法满足“零售级”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们发现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央行不直接向社会公众发放数字货币,而是由央行把数字货币兑付给各个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法运营结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社会公众供其使用。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商业机会,未来各大商业银行必然将争夺“数字货币二次发行权”,为此他们会采购金融科技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存储性能提升技术,还会豁出去进行卖力“销售”以抢占数字货币零售高地。肖飒在文章最后还表示:相信未来数字法币将会被大力推荐给公众,相信这是大势所趋,谁也不能螳臂当车。但是,我们建议慎重加载智能合约,尤其是当下,钱就是钱,别把钱弄成不实实在在锚定某种确定价值的东西。一旦数字法币成了有价债券,成了不是钱的普通债权凭证,就没有人信它了。届时,我们可以预见黄金的价格又要疯长,因此,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大成律所肖飒:黑客攻击数字货币 至少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肖飒今日表示,用户对黑客黑客攻击不必太过恐慌,即使ICO出口转内销,长臂管辖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币之外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并不明确,不过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样去偷货币,就是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8/3/28]
如何认定“明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5号,明知的认定标准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明知”,除非有相反证据。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法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非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请注意,币圈涉罪案件中,明知部分其实需要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交易对手方、用户涉嫌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帮信罪。
什么是达到情节严重?
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帮信罪。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司法解释同样给出了明确答案: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方式投放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2-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帮信判刑。
帮助犯的正犯化
我国坚持的是帮助犯从属原则,即帮助犯随着正犯的罪行发展而给予刑法评价。但是,也存在帮助犯正犯化的情况,帮信罪就是其中典型代表罪名。
我们曾经对币圈从业人员进行过普法,写过不少公号文章反复强调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可惜,很少有人能真正听进去。目前,帮信罪的发案率成上升态势,今明两年也会是办案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
因此,我们提醒参与币圈投融资和科技供给的公司或个人,注意考察投资标的或用户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在用户协议、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中将对方合规经营作为单方解约的条款,及时切割,中止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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