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涉币犯罪 中国法律能管吗?_区块链:KKI

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四大管辖原则

“上海外滩虎年新春纪念数字烟花” 上线跨念未来艺术平台,由万纳链提供区块链认证:1月29日消息,“上海外滩虎年新春纪念数字烟花” 今天登陆跨念未来艺术平台,该系列数字藏品由跨念未来艺术平台,721Land等合作伙伴携手公益组织WABC ( World of Art Brut Culture ) 无障碍艺途,拟定参与的多位国际知名艺术家包括:当代画家何多苓、人工智能艺术家刘佳玉、潮玩艺术家宋三土、英国视觉艺术家Celyn Bricker等。该系列数字藏品由万纳链提供区块链认证,并得到了上海市黄浦区文化旅游局大力支持。

据了解,万纳链(Venachain)是万向区块链基于PlatONE底层开源平台,针对企业级客户和开发者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实际需求,推出的自主可控的高性能联盟链,单链TPS已超5万并通过了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院的功能与性能双项测试。(万向区块链公众号)[2022/1/30 9:22:07]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动态 | LG将推出基于区块链的海外支付服务:据Nfcworld援引韩国先驱报的报道,LG将提供基于区块链的海外支付服务。该服务一旦推出,其“U+用户”将可在前往和日本时使用手机在指定零售商处购买东西, 远东用户也可以在前往韩国和日本时享受同样的便利。 该服务将直接通过运营商计费。[2018/9/26]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韩国企业在海外推出ICO产品,绕过韩国ICO法规:越来越多韩国大公司欲建立加密货币子公司,并由于禁止性法规而选择在国外推出ICO产品。他们正在日本、瑞士、新加坡和直布罗陀等国寻找机会。[2018/4/14]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美国监管机构正在与海外同行合作打击加密货币欺诈行为:据福布斯报道,今天在美国众议院委员会听取其机构即将出台的预算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J. Christopher Giancarlo表示,美国监管机构正在与海外同行合作打击加密货币欺诈行为,他已经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以及欧洲的监管机构谈论了这个问题。[2018/3/8]

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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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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