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证离非法公开融资有多远?_NFT:区块链币币交易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打击虚拟货币炒作。前述九四公告的定义,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严禁以发币揽财为目的,交易炒作升值为利诱,利用“积分币”等形式,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声音 | CSW谈BSV大涨:知道背后有什么事,但不会说出来:BSV支持者Craig Wright(CSW)近期接受了BlockTV的采访。在谈及BSV日前大幅拉升近300%的背后原因时,CSW表示:“我知道这背后有什么事、什么人,也知道其他的一些事情。我知道有人在做些什么,但这些都不是公开信息,所以我不打算分享。”在谈及与Kleiman的诉讼案时,CSW表示,他不会让法院轻易地强制他支付(50万比特币)。因为如果他把50万比特币交给Kleiman,数字资产和整个加密货币市场都会受到影响,因为Kleiman很可能会为了支付遗产税而出售大量比特币。在谈及关键性的私钥问题时,CSW称不愿意透露任何细节。(Crypto Ticker)[2020/1/31]

根据九四公告,构成ICO融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动态 | 调查显示:爱尔兰的大多数人不知道区块链是什么:一项新的研究表明,区块链可能是下一个在技术方面很重要的东西,但爱尔兰的大多数人不知道它是什么,因此没有考虑过从事它。这项由Wachsman公司委托开展的对1000人进行的研究发现,在那些拒绝接受区块链相关工作的人中,略多于一半的人表示,他们主要是因为不了解区块链技术是什么。许多人还表示,他们没有足够的技能在区块链工作。[2018/11/15]

融资主体向投资者出售项目方发行的代币,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使该等代币流通,具有流动性;

融资主体公开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在内的主流数字代币,也包括非主流数字代币;

英国人大多数不知道区块链加密货币是什么:调查显示,很多英国公民可能对基本的密码相关条款有一个完全错误的想法。这表明,尽管加密货币越来越受欢迎,一些英国人可能仍然完全不知道他们的存在。许多英国人把加密货币与其他东西混为一谈,例如,有36%的受访者认为“加密货币”与殡葬金融有关。受访者也被问到“区块链是什么?”而令人吃惊的是,41%的人说它必须是那种老式的带有拉链的厕所水箱。[2018/4/2]

以融资为目的;

前述行为未经批准。

显而易见,九四公告并未区分联盟链和公有链。那么问题来了,在联盟链上发行消费积分有可能构成ICO融资吗?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为什么区块链不是万能的:据了解,云象区块链创始人黄步添在全球区块链高峰论坛上表示:“区块链并不是无所不能。”这其中原因在于区块链技术目前仍面临“硬连接”的问题,例如,当使用区块链结合实体物品进行防伪时,“硬连接”的问题就会出现,通常人们利用区块链在产品包装上打上标识,用户通过标识来查看产品的全部流程。若对方在拆开外包装后将产品拿出换上假冒产品并恢复包装便可实现造假,而用户通过扫描包装标识时,显示产品仍是真品。而在其他领域区块链技术也存在“硬连接”的问题,不过在金融、支付等线上的环境中,区块链技术确实有着非常高的优势。[2018/3/26]

第一,实践中常见的发行方向消费者赠送消费积分,该等积分在包括发行方运营的平台等一定范围内可以流通。这种流通是否构成前述第一个构成要件中的流动性呢?

在美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对一从事飞机包机服务的T公司通过公开发行代币行为进行的公开回复中,确认该公司的代币发行不属于SEC纳入监管的证券发行行为,理由之一是该公司发行的代币只能够在它自己钱包软件里面转入转出,而不能转移到该公司运营的平台之外的其他钱包中。

参考这一认定思路,若联盟链积分发行方发行的积分只在该发行方运营平台的钱包中,无法转移至其它钱包,无法提现,只在发行方的系统内流转,那么流通性则较弱,在实践中被监管机关认定为流通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若积分发行方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显然构成前述第二个构成要件,不论其吸收的是名义上的其它种类的积分或比特币等各类数字货币。

第三,融资目的是主观要件,除了发行方在白皮书、推广活动中公开宣传外,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呢?一般而言,ICO都是项目方通过吸收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数字代币以换取法币,用以开发项目或服务,也就是说,融“资”时一般项目或服务尚不存在,或还在初期孵化状态,或规模相对较小,融资是为了使项目落地或扩大规模。

那么在发行联盟链积分的场景下,是否可以反推,如果发行方已提供商品销售或服务,发行的积分在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即可随时兑换成发行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融资目的呢?

在前述美国SEC认定T公司发行的代币性质的公开邮件中,SEC也采用了这一逻辑。SEC认为该等代币不属于证券型代币的另一个理由是,客户获得的代币是立刻可以兑换成相应服务。换句话说,是已有成型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通过发行代币用以募资开发项目。

第四,关于未经批准这一要件,值得老友们注意的是,经过省级金融监管机关的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隔离刑事风险?

在不法层面,能否阻却刑事违法性?九四公告并未明确批准主体,发行联盟链积分应当由哪一级监管机构批准?省级监管机构是否有权限批准?根据四川、河北、北京、内蒙古、广西、上海、天津七个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等地方监管机构有权许可设立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如果某省未以立法的形式,而是监管机构行政许可,甚至红头文件,许可或鼓励企业发行联盟链积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商业模式的红线,其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阻却行政违法、犯罪?飒姐团队认为,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其行为,而不能认为经过地方监管机构许可就高枕无忧。实践中,一些持牌机构被判处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案例,并不鲜见。

在责任层面,已获得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许可,且未超越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构成因对权力机关的信赖而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此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和从业者老友持续关注。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金宝趣谈

[0:0ms0-5:957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