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 完善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_区块链:LIB

涉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得以明确。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情况,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

数据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4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

投资公司KeyFi在纽约州最高法院对Celsius提起诉讼:金色财经报道,投资公司KeyFi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Jason Stone在社交媒体上透露,该公司已于7月7日在纽约州最高法院对Celsius正式提起诉讼,指控Celsius没有履行其合约义务,即向KeyFi支付“数百万美元”。据悉,KeyFi此前与Celsius签署了客户资金管理协议,KeyFi将资金投资于去中心化金融协议、质押、NFT和其他策略,双方还联合成立了一家名为“Celsius KeyFi”的新公司。(bitcoinist)[2022/7/8 1:59:20]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

动态 | 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加密禁令的听证会推迟至11月12日:印度最高法院今日再次推迟了对印度储备银行(RBI)加密银行限制的听证会。按照法院的指示,印度储备银行已对加密交易所的陈述做出了回应。注,法院本应于今日继续审理此案。根据本月早些时候发布的法院命令,该案将被列为“最重要的案件”,这给了印度加密界希望。然而法院无法审理此案,并将审理推迟至2019年11月12日。在以前的听证会上,只有两名法官审理了加密案件,而且通常是同一名法官将继续审理此案,分析称只要有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官席,最高法院审理加密案件的可能性就会降低。(bitcoin.com)[2019/10/15]

比如,《规则》明确了电子化材料效力和审核规则。李少平指出,电子化材料的提交和应用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但传统诉讼规则要求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均要提供原件,这与在线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

动态 | 印度最高法院今天听取加密交换与中央银行案件:9月11日消息,印度最高法院今天正在主持关于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央行之间案件的最终听证会,该案件涉及4月份引入的全面禁止银行业务。该国最重要的法院正在审理请愿书和印度储备银行(RBI)于2018年4月发布的通知案。其中,中央银行发布禁令,要求银行和其他受到监管的金融机构在3个月内停止向加密货币交易所和更广泛的行业提供服务。[2018/9/11]

《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李少平说。

印度最高法院要求国家中央银行和相关财政部门加快对比特币的监管机制:印度最高法院发布的一份请愿书指出,监管框架未成,导致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完全不受监管,以至于加密货币正在威胁储蓄者的金钱和国家的主权财富。[2017/11/16]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存证应用日益广泛,涉区块链存证纠纷不断增多,亟待司法文件规范指引。

《规则》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李少平表示,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特点,全面总结相关司法实践规则基础上,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系统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既充分肯定区块链的技术优势,鼓励采取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又有序规范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发展,防止过度夸大区块链存证效力,严格审查标准,科学划定区块链存证的法律边界。

“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我们坚持审慎稳妥推进,主要适用于刑事速裁、减刑假释等案情简单、程序简便的案件。”李少平指出,适用在线诉讼,应当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者同意为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方式有决定权,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技术条件、实际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宜的审理模式,统筹平衡好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此外,《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还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

李少平强调,《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严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

“目前,在线诉讼模式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表示,《规则》在强调程序规范性和实践操作性的同时,也注重保留规则的弹性,为未来实践探索留出了制度空间。

比如,关于在线诉讼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设置了兜底条款,将“其他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包含在内,便于未来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序拓展;又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环节,《规则》没有面面俱到列举所有可以适用的环节,而是主要点明了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环节,其他诉讼环节均用“等”字涵盖,“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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