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刑事手段规制虚拟货币?这场研讨会上的专家意见精彩纷呈_以太坊:ANTA价格

7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局法制总队、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和上海市检察机关银行保险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在二分院举行。

本届论坛以“涉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为主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思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上海市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教授等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应邀出席,来自本市公检法机关、学术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论坛活动由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建平主持。

数据:以太坊上借贷协议资金规模年内增长幅度超300%:据欧科云链OKLink数据显示,截至今日10时,以太坊上借贷协议存款总量428.7亿美元,借款总量为153.6亿美元,存款和借款资金量较年初分别增长300.65%和319.67%。[2021/4/30 21:12:34]

二分院陈思群检察长在论坛开幕致辞中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金融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身处上海这个国际金融中心,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积极应对各类金融创新中暗含的风险,率先研究各类金融衍生品及伪金融产品中涉及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为金融司法统一标准,为金融监管建言献策,为金融秩序保驾护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作“本市检察机关办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律适用难点”的主题报告,提出虚拟货币的种类、法律属性、价值认定及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供与会嘉宾研讨。

以太坊上BTC锚定币总发行量为14.9万枚:DeBank数据显示,12月7日,BTC锚定币总发行量为14.90万枚。其中WBTC发行量达12.04万枚,占比超80.82%。紧随其后的是renBTC以及HBTC,发行量分别为1.66万枚和0.60万枚。[2020/12/7 14:22:19]

本次论坛围绕“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监管路径”“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两个议题开展研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监管路径

近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模式发行的虚拟货币及相关代币交易活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虚拟货币的带有侵财性质的案件,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对象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以及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的类案件。司法实务部门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认定不一,有的将虚拟货币认定为数据,有的将之认定为财产,适用不同的罪名,导致量刑差异较大。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应当如何认定?

本专题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晓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菊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吴亚安分别以《虚拟货币的生成机制、交易模式及其法律属性》《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看刑事司法路径选择》《从民事审判角度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非法获取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行为定性》为题做专题发言。

Anthony Pompliano:以太坊旨在解决技术问题,比特币旨在解决社会问题:Morgan Creek Digital联合创始人Anthony Pompliano发推称,以太坊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比特币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这并不意味着孰好孰坏,但它确实意味着其中一个机会更大。[2020/8/9]

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

当前,涉虚拟货币的犯罪主要有:以“虚拟货币”为直接侵害对象、投资对象、结算方式、手段的犯罪,以及从事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的行为。上述行为在侦查取证、法律适用方面有哪些难点,应当如何解决?

现场 | 以太坊行业峰会第一场圆桌 如何应对智能合约安全问题:金色财经9月8日现场报道,Loi Luu (KyberNetwork 创始人)、Shawn Douglass

(Amberdata 联合创始人兼CEO)、Jay Zhou (Loopring Protocol 联合创始人)、Alan Li (FBG X 研发部负责人)、Antoine Cote (Enuma Technologies 联合创始人兼CEO) 参与了讨论,嘉宾们一致认为,由于智能合约涉及资产交易且不可篡改,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将引起资产严重受损,关注智能合约安全是必要的。Loi Luu指出,区块链行业项目方,需要为开发者设立预警机制。开源代码要引入第三方检测,避免犯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误。

Jay zhou认为,需要更有经验的开发者去开发用户易用、以人为本的合约,同时也有必要引入交叉审计。

Shawn Douglass说:“因为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在程序员开发前,就必须告知开发者未来可能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在涉及资产的领域必须确保事前万无一失甚至考虑保险。”

Antoine Cote表示,可以在早期时候引入悬赏机制让黑客或者社区成员共同发现漏洞。大家讨论后得出共识,每一个开发者都必须在开发速度和安全性之间做一个平衡。在区块链领域,注重安全和责任心是必须的。[2018/9/8]

本专题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主持。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就比特币期货将如何推出做了更为具体的解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的股权产品负责人蒂姆-麦考特在接受外媒采访时表示:“交易所已经采取了保护措施,如更高的保证金水平、限制头寸和价格以抑制它即将推出的比特币期货的风险。”随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还阐述了三个层面的细节即交易、市场数据和双边市场的缺乏。[2017/12/3]

上海市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上海市局经侦总队四支队董杨,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李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涂龙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分别以《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侦查取证难点和证据认定问题》《涉区块链、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侦办难点及对策》《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数据的功能区分与虚拟币犯罪的刑法规制》《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破解路径》为题做专题发言。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指出:

第一,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似未见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就是例证。同理,可以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数据”同样可以具有财产属性。

第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刑法上适用财产犯罪就没有任何问题。

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不会轻纵犯罪。在确实无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比如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社会危害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当然,这样一个处理路径实属当下的“权宜之计”,系统妥当解决相关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毛玲玲代表PDFR指出:

第一,此次论坛选题前沿,站位高,内容实,体现了上海司法机关用司法智慧护航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责任担当。虚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明,在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历来争议很大,虚拟货币是财产、计算机数据、货币、的新方式、集资的新载体,还是非法发行的证券,各位专家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论述。而且当各种私人发行的虚拟货币成为投机工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新载体时,产生金融风险;当数量可以不受限制投放的虚拟货币脱离金融监管时,甚至可能会冲击法定货币地位,影响国际支付清算体系;此外,虚拟货币给防范带来挑战,因此虚假货币问题值得研讨关注。

第二,对以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犯罪,以财产犯罪还是计算机犯罪处理,要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兼顾法律体系或法秩序统一和刑法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了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只是刑法财产犯罪中的“财产”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认为要兼具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过去主要是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经济属性特征不明,价格认定难,一般以计算机犯罪认定。但是,情况有了变化,一是立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模式变化,二是司法解释中2013年对盗窃违禁品按情节轻重处罚,三是实践中有些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具有交换价格,因此,要对行为对象的虚拟货币进行区分,如果是具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按照财产犯罪来处置,没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按照计算机犯罪来处置。

第三,以虚拟货币为名实施电信网络、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属于涉众型犯罪,是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的犯罪情形,在证据规格、帮助行为的共犯认定、主从犯认定方面,用足现有的刑法资源,在防范虚拟货币成为集资犯罪新载体方面,要形成行刑合力。

毛玲玲教授最后强调,我国长期以来坚持加强金融监管,虚拟货币如果脱离金融监管体系,不管是发行还是流通交易,其性质应以其核心行为来认定。虽然目前发行虚拟货币由于前端行为的危害性还未呈现出来,不作为非法发行证券来处理,但如果以此为兑付工具,从事支付结算,则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或罪。我国对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虚拟货币尤其是私人发行的、数量可以不受限制的各种虚拟货币的发展态势、呈现出威胁金融安全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并进一步加强监管。我们通过此次研讨,力求达成共识、促成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促进行刑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就是我们发起并组织论坛活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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