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予以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息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作出规定。但从技术基础看,其并非一种真正意义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中。笔者认为,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的认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美SEC检查办公室将数字资产列为2021年优先事项:金色财经报道,数字资产已被美国SEC检查办公室列入2021年的优先事项清单,将努力确保市场参与者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并遵守该机构的规则。对数字资产市场参与者的考核将继续评估以下内容:投资是否符合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惯例;客户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性;定价和估值;合规计划和控制的有效性;监督代表的外部业务活动等。[2021/3/4 18:12:45]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则需要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入手贯穿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区块链多方节点交互验证所形成的强大的技术证明功能。
云南水电站发生大爆炸 当地矿场面临严格安全检查:5月29日上午,普洱市墨江县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云南滇能泗南江水电站左岸泄洪冲沙洞发生疑似爆炸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据了解,当地有不少加密货币矿场,但网传因矿场爆炸所致应不属实。不过由于发生事故,当地已经开始大规模的安全检查。
云南省委宣传部官方微博5月29日发布消息称,泗南江水电站是在当日上午对大坝通风洞(电站泄洪道前端)开展清淤作业过程中发生疑似爆炸事故。
当日有传闻是矿场发生爆炸所致,但资深电力行业人士表示,从新闻稿内容来看,应该和矿场无关,或是瓦斯气所致,由人携带的金属物、手机、或是打火机引爆。
云南当地矿工表示,目前已经出现停电检查的事宜。但在墨江县之外的矿场,暂时没有出现相关停电、检查情形。行业人士担忧,爆炸事件蔓延会对全省的矿场造成较大规模的限制。
云南丰水期有大量直供电矿场弥补,负荷约为四川的一半。行业人士建议,与四川类似,云南贫困地区弃水弃电问题突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四川多地已出台政策,鼓励区块链业务发展消纳弃水弃电,支持疫情之下有利于经济发展、民生就业的经济行为,云南也应该有所借镜,切勿因噎废食。(吴说区块链)[2020/5/31]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了证据要求——“上链前真实”。实际上,“上链前真实”这一概念涉及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的证据门类问题。若承认区块链为电子数据的一类,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一类的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分,无需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分,进而形成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具体而言,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与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并建构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与“存续证明”的证明理论。
动态 | 仅7家韩国加密货币交易所通过政府安全检查:据bitcoin.com消息,去年9月至12月,韩国互联网振兴院对国内38家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了安全检查,政府近日公布了安全检查结果。只有7家交易所通过了全部85项检查,分别是Upbit、Bithumb、Gopax、Korbit、Coinone、Hanbitco和Huobi Korea。14个以前曾被检查过的交易所仍然没有改进,17个新增的加密交易所没有达到安全标准。[2019/1/10]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要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个案审结”到“集束追踪”的跨越,建立起同类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韩联社:韩国将检查各大型银行的加密货币账户: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将检查各大型银行的加密货币账户。此前韩国已经暂停了未成年人和非在韩外籍人士交易,也将在1月20日左右开始实施禁止匿名加密货币交易账户的新规。[2018/1/7]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两大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离不开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如同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定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下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证明互动失衡”与“中心化下司法权控制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内容,对以往就电子证据大量实行“转化式适用”的证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矫正。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换至“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秉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与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迈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变动是必然而又势不可挡的。面对当今社会生活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与司法实践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技的态度应当实现由“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
作者:孙梦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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