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做出了明确规定。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出发,了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风险和犯罪活动。
1.吴某杰等人涉嫌集资案
2021年3月,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局根据上级网安部门移交线索,立案侦查了一起借YunSM数字货币进行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
经查明,吴某杰、朱某青等人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共取8万余名集资者2千余万元,还利用发展“联创人”的方式进行自转移资金。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定于2月6日公布ST0相关制度指南:2月3日消息,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定于2月6日公布证券型代币发行(ST0)相关制度指南,这是继1月19日在第6次金融监管该国会议上允许ST0之后的后续措施。该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被认定为证券的资产属于《资本市场法》的框架,预计该指南对于加密行业是一种危机,而对金融投资行业来说是机遇。
金色财经此前报道,韩国当局宣布将允许ST0发行和流通;2月1日消息,韩国金融委员会命令该国五大加密交易所下架具有证券性质的虚拟资产,报道称,该国金融委员会之所以做出上述指示,可能是因为具有证券性质的虚拟资产,无论以何种形式发行,都是“代币型证券”,而非“证券型代币。”[2023/2/3 11:45:23]
2021年9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罪、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声音 | 韩国金融委员会会长:商业银行不应向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实名账户:据韩联社消息,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主席Choi Jong-ku在会议上重申了对于虚拟货币和ICO的负面立场,他表示:“政府并没有否认区块链这个产业,只是没有必要将虚拟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等同起来。许多人说应该允许ICO,但ICO带来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而且损害太严重和明显。海外对于ICO的态度要么是保守的,要么是禁止的。我们应该说服商业银行不向某些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实名账户。”[2018/10/11]
此案为什么涉嫌集资罪??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将区块链技术纳入金融科技政策规划: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已公布计划,鼓励在新的支付系统中使用区块链技术,以更好地保护用户信息。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FSC将出台新规,为银行和保险公司使用区块链技术保护客户数据打开大门。FSC主席Choi Jong-ku对记者表示,这种对区块链友好的金融科技政策采取的新措施可能会给当地就业市场带来提振。[2018/3/21]
答: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等人借虚拟货币投资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谎称YunSM数字链项目是以某里、中科院倪某团队为开发背景,致力于解决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的大项目,诱投资人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泰达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入犯罪嫌疑人虚拟货币钱包地址里。
澎湃新闻:四川开启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退工作:据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文件显示,四川省有关部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发电企业自查自纠,立即停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清理要求。通知还要求,各市(州)政府立即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务必立即关停,于6月25日前将清理关停情况报送。各地严禁以各类名义批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6/18 23:47:45]
犯罪嫌疑人为彰显团队实力和投资的真实性,还制作了宣传视频,将YunSM数字链字样P图添加到飞机、高铁、代表性建筑物上,并上传到APP内诱用户注册投资。
可真相是犯罪嫌疑人将取的一部分虚拟货币通过线下“币商”兑现后用于团伙运营或直接分赃,投入实际交易的部分虚拟货币因设置了“锁仓”规则,想赎回基本无望,投资可谓有去无回。因此,此案涉嫌集资罪。
此案为什么涉嫌罪?
吴某杰将集资所得的一部分虚拟货币,通过线下“币商”在澳门、珠海等地兑换成人民币750万、港币50万占为己有,其行为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
17名“联创人”因明知他人实施金融犯罪,用本人实名银行卡支付结算转移资金,并收取过卡金额3%-5%的好处费,其行为涉嫌罪。
此案为什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案犯罪嫌疑人暴某等明知吴某杰犯罪团伙从事非法活动,仍然为其开发提供YunSM数字钱包APP,并在后期继续提供技术运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瑞波银联”组织、领导活动案
2021年3月,甘肃省白银市局平川分局接到上级网安部门移交线索,查明张某、王某等人自设“瑞波币”APP投资平台,采取拉会员赠币、分级分红等方式,吸引多地4万余名人员参与,层级达10级以上,投资“瑞波币”800余万个,涉案价值3000余万。目前,该案仍在深入侦查中。
为什么涉嫌组织、领导活动?
张某、王某等人通过网络推销“瑞波币”,要求投资人购买“瑞波币”,并且按照拉会员数和购买瑞波币的数量将投资人分为高级合伙人、中级合伙人、初级合伙人,按照介绍会员购买“瑞波币”的数量以会员投资金额的10%、8%、6%进行奖励,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因此涉嫌组织、领导活动。
敲黑板
虚拟货币交易的四点本质属性:
1、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通知》指出像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这些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今天的知识有点儿难,但能让你避踩很多坑,网警再次提醒,不要轻信网络虚假宣传,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等违法行为,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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