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存在所谓的“电子货币”?_ORD:Chord Protocol

“现代货币是账户货币。”电子化也好,数字化也罢,关键在于,账户体系的变化与演进,并不在于货币形态或其物理形态的变化。

研讨数字货币时,“电子货币”往往如影随形,仿佛数字货币只是电子货币的“升级版”,甚或认定两者本没有根本的区别。由此,必须明确,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电子货币”,遑论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的混同了。为什么不存在所谓的“电子货币”呢?

假设存在“电子货币”,那么,谁是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中没有所谓的电子货币,且现金投放中只是现钞和硬币;商业银行没有货币发行权,在其运行中,是否提供了新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呢?当然也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无论是银行,还是“电子货币”的使用者,都无法确切地给出其各自相应时点下的电子货币数额,更没有相应的电子货币账户或会计科目。也就是说,在相关政策上、法律上,以及财务会计操作上,都不存在所谓的“电子货币”;换言之,并不存在同纸币或硬币相似地位的“电子货币”。即便如此,仍要使用“电子货币”这一概念,便不具备任何政策、法律、财务会计上的意义了,由此,也便无所谓学理意义了,······

Damus在取消帖子上的“Zaps”功能后避免了苹果App Store的下架:金色财经报道,比特币友好的社交媒体应用程序Damus于周三获得了继续留在苹果应用商店的批准,新版本的Damus将不再在帖子上显示Zap(据报道苹果认为这种配置相当于销售数字内容),但仍允许用户在个人资料级别互相发送Zap。

此前苹果曾威??胁称,除非Damus取消通过内容帖子上的“zaps”接收比特币提示的功能,否则苹果将在6月27日之前将这款支持比特币的社交媒体应用程序从其App Store中剔除。[2023/6/29 22:06:50]

那么,所谓的“电子货币”又从何而言,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挪威央行:挪威应该考虑制定国家加密货币监管战略:金色财经报道,挪威中央银行在周四的一份报告中表示,挪威应该考虑制定国家加密货币监管战略。挪威银行副行长P?l Longva表示,挪威当局应该评估是否要更快地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待国际监管解决方案。挪威银行可以为此类评估和促进负责任创新的监管做出贡献。

此外,挪威银行表示,MiCA 适用于加密市场中的一系列服务提供商,涵盖市场滥用、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金融稳定,但它不包括“去中心化金融的发展,因为监管的主要重点是中心化市场参与者,立法者应该利用现有法规来应对系统性风险和执法行动。[2023/5/26 10:40:52]

实质而言,“电子货币”指的是“电子支付”,但其也不能覆盖支付的全流程,严格地说,仅指“电子支付指令”而已。具体来说,发出指令后,完成支付还须后台系统的操作;根本而言,是否完成支付取决于后台,并非指令发出者。这个后台系统当然就是商业银行电算化的账户体系。由此而言,所谓的“电子货币”只是电子支付操作过程中所发出的而有待完成的“电子支付指令”。显而易见,电子支付指令完全不是电子形态存在的货币,不是可同纸币、硬币等相提并论的某种物理形态的货币。

昆山在谈及落户的元宇宙企业已有70家:2月19日消息,在元宇宙产业大会2023年春季会上获悉,昆山在谈及落户的元宇宙企业已有70家。项目主要聚焦物联网、人工智能、交互技术、建模渲染、区块链等核心技术。[2023/2/19 12:16:14]

在货币支付活动中,人们可以通过纸币、硬币,或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等,来发起或完成支付,但是,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相应的货币形态。单凭这种朴素而直观的支付感受,并不能照猫画虎般幻化出货币形态的演进。相对来说,用纸币或硬币支付,与刷卡、刷手机相比较而言,似乎后两者更接近,反正都是看不见、摸不着货币的情形下,就完成了支付。那么,既然刷卡的电子支付与刷手机的数字支付之间的个人体验几乎差别不大,且刷手机与刷卡是相通的,于是乎,将电子支付与数字支付混淆后,便“顺理成章”地将所谓的“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混为一谈,越错越离谱,越描越黑了······

既然没有所谓的电子货币,那么,就不存在将所谓的“电子货币”攀比“数字货币”来作讨论的余地了。但是,进一步来说,货币的电子化,与货币的数字化,是一回事儿吗?

既然没有所谓的“电子货币”,就没有所谓的货币电子化的问题;或者说,货币电子化的指向并不是造就出电子形态的货币,即电子货币,而是货币支付的电子化。这是货币支付功能的提升,并非货币形态的演进。

货币支付的电子化提升,是如何实现的呢?简单说,就是将银行账户体系运行的电算化。电算化之前银行账户体系是如何运行的呢?主要来说,就是柜台操作,通过纸质表格指令来完成相关流程作业。当然,银行间存在着电传往来。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创立伊始,银行机构间的资金往来就有所谓的电传往来,即Fed-wire。这个体系拓展开来,有了现而今的RTGS系统,即全额、实时的银行间交易系统。这个系统是不是电子支付系统呢?还不好这样比拟。该系统仅限于成员银行机构,并不对非成员银行、企业或个人开放,更为重要的是,RTGS系统做到了“支付即结算”。

作为银行支付体系中的电子支付系统,并不是实时支付的,无法做到“支付即结算”。现钞、硬币支付即“支付即结算”,数字货币是“支付即结算”。作为银行支付体系中的电子支付系统,并不是实时支付的,无法做到“支付即结算”。电子支付属于银行支付,必然经过支付与结算的不同过程。由此,即便从个人支付的角度来看,电子支付与数字支付的差异不明显,但是,电子支付并不能如数字支付一样做到“支付即结算”。这也是不能将所谓的“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混为一谈的根本原因之一。

“现代货币是账户货币。”电子化也好,数字化也罢,关键在于,账户体系的变化与演进,并不在于货币形态或其物理形态的变化。《人民银行法》的修订意见中所称的“人民币的数字形态”,并不是货币的物理形态从金属货币、纸币,等进一步的延伸,而是指,货币的“非物理形态下的数字形态”。数字人民币不是任何一种物理形态的货币,当然也不是所谓的电子形态。

货币账户体系的数字化,不是对既有的银行货币账户体系作升级改进,而在既有的银行货币账户体系之外,建立起“全新”的账户体系,其技术依据不是既有的银行账户体系,也不是所谓电算化的账户体系,而是全新的网络数字化的账户体系。数字形态的人民币与既有银行体系下的人民币的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联系在于,数字支付与电子支付的关系。不过,两者关联关系的研拟与设定,完全不需要借助于“电子货币”的概念创造来作“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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