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危机:以太坊转向POS后是否会被认定为证券?两种不同观点_ETH:Method Finance

随着以太坊合并日期的逐渐明确逼近,转为PoS机制的ETH是否可定性为证券又再次成为话题中心。

近期,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的法学教授AdamLevitin表示,运行PoS机制的区块链网络系统都可以归为证券,理由如下:

“证券”包括“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定义为K,用于对联合投资企业的投资,利润预期“完全来自于第三方的努力”。

Howey说的是"钱"的投资,但这一直被解释为只是指有价值的投资。质押很容易满足这一要素。

联合投资企业的要素也很容易用质押来满足:整个验证系统需要多方参与。这就是集资。

Hodlnaut联创:出售业务要比破产清算更合适,正在与潜在投资者接洽:3月1日消息,加密货币借贷平台Hodlnaut创始人Simon Lee发文表示,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售公司业务的方案相比破产清算来说要更合适,Hodlnaut的用户群体可以直接被收购方旗下平台接管。目前Simon Lee和Hodlnaut的另一位联合创始人ZhuJuntao正就收购一事与潜在收购者进行接洽。

此前报道,今年1月,加密货币借贷平台Hodlnaut的主要债权人拒绝了一项拟议的重组计划,并倾向于清算该公司。2月有消息称,已有潜在投资者表达了对收购Hodlnaut以及其对FTX的索赔权利的兴趣,并联系了Hodlnaut的临时司法管理人。[2023/3/1 12:36:13]

对利润的预期也非常明确,质押者获得质押奖励。

Peter Schiff:BTC狂热者忽视了GBTC的潜在损失:金色财经报道,黄金支持者Peter Schiff发推文称,比特币狂热者将美国原油ETF(USO)的巨额亏损视为传统投资固有风险的一个例子。但他们忽视了灰度比特币信托基金(GBTC)的潜在巨大损失,以及对加密市场构成的重大威胁。[2020/4/22]

这就引出了最后一个要素:预计利润将“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在Howey,美国最高法院说了几次“完全”。如果这是衡量标准,那么质押者就不符合测试,因为质押者也是参与者。

但下级法院基本上已经从Howey案中解读出"完全"的定义,至少对于像多级分销金字塔这种,参与者确实必须努力招募更多下线。

声音 | 摩根溪创始人:创造一种新的全球货币的潜在影响力不可估量:摩根溪创始人Anthony Pompliano刚发推表示,比特币推出时,成功的概率接近0%。创造一种新的全球货币的潜在影响几乎是不可估量的。潜在的影响没有改变,但今天成功的可能性要高得多。Pompliano之前曾在节目中发表言论,称美国政府应立即将美元代币化,未来各个国家都会创建国家数字货币,最终所有的货币最终都将是数字化的,竞争将在不同的货币政策之间进行。美国俄亥俄州议员Warren Davidson随后转发了这一言论,并表示如果美元以真正的数字货币形式发行,影响会是显而易见的。[2019/9/30]

基本上,上诉法院将"完全"理解为更可能是"主要"或"着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没有异议。它在1975年的一份意见书中讨论了这个问题,但没有表明立场。

法国央行行长:呼吁“国际协调一致的答案” 以解决加密货币的潜在风险:法国央行行长Villeroy de Galhau于4月24日表示,应该在交易所和平台上提供数字资产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对接服务。Villeroy de Galhau的评论将重点放在了金融系统进入数字货币生态系统,而不是在可能出现的如、恐怖融资的问题上。[2018/4/25]

考虑到任何一个单独的质押者相对于企业中的努力的总和所做的贡献可能是相当有限的,我怀疑"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这一要素是符合的。

但是,这些都无法回答更棘手的问题:当你处理一个去中心化的系统时,谁是"发行者"。但这是更宽泛的问题的一部分,即如何将去中心化的系统纳入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系。

而风投合伙人AdamCochran则认为合并后的ETH不属于证券,理由如下:

首先,Howey测试三要素:金钱投资、联合投资企业、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得利润的期望。

对于“金钱投资”这一点,ETH符合也无碍,毕竟几乎所有风险资产、商品服务甚至比特币等,都满足这一点。争议较多的是后两点,不同法院有不同衡量标准,其中许多从未被美国最高法院采用。

对于“联合投资企业”这一点的界定,争议较多,而且思想流派也较为繁杂,如横向共同性、广泛的纵向共同性、严格的纵向共同性。其中横向共同性,法院寻找按比例分配利润的特征,或通过资金的汇集将投资者的资产捆绑在一起。具体应用在ETH2.0中,你质押的ETH是独立的,跟节点绑定的,与其他质押资金无关,也是根据自己节点的表现情况获得赏罚,也不影响其他节点,因此并不具备横向共同性。而纵向共同性更加强调投资者和发行者/推广者之间的关系,例如投资者和发行者/推广者在ETH上不一定是同赚同亏。不过第一个挑战是,以太坊网络作为一个去中心化开源项目,发行者和推广者是谁?更重要的是,最开始为以太坊编写代码的人,并不是当前运行网络的人。

对于“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得利润的期望”这一点,有些案例显示其核心是"对从他人的创业或管理努力中获得利润的合理期望";有些案例显示利润不能来自自己的努力或者服务;这是一个细微而重要的区别,对于质押来说,它再次严重依赖对联合投资企业的证明。这一块的重要问题是:你因为什么而受到奖励?质押时,为何能够得到奖励?其实终极论据有两方面,一是向用户出售区块空间而得到奖励;这种观点可以被视为联合投资企业,不过不是来自推动者或发行人,因为区块空间是与验证者合作形成的,而且验证者实际上出售的是验证这种行为。那么问题来了,验证者这种验证行为是否属于“自食其力”,其实在以前的案例中,SEC已经间接给出了答案,即验证者参与网络验证是一种实质性的努力,并因此获得奖励。

综上所述,对于Howey测试的三要素,目前ETH存在争议的是后两点,虽然“买币质押赚币”这个模式看起来很像证券,但是如果深入了解,质押验证的资金不与他人混合,奖赏独立,不符合第二点;而且验证者是通过自己的在线验证努力获得奖励,也不符合第三点。但是,即使如果SEC要将ETH认定为证券,那么其实也跟以太坊转换为PoS这个过渡无关。

原文链接:

https://twitter.com/AdamLevitin/status/1550990967670554624

https://twitter.com/adamscochran/status/155127822421848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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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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