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姐前几天为大家分析过某币圈大佬及其旗下公司,涉嫌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向美国公众发行和售卖未受美国证监会规管的非法证券加密资产,以及以操纵证券市场的“洗售交易”方式向公众欺诈性宣传证券加密资产,被SEC起诉的事件。在该事件之后,美国虚拟资产的另一个监管主体“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同样对另一家头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某安”重拳出击。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梳理该事件全貌,并以该事件为契机为大家讲解美国的虚拟资产监管体系以及CFTC是如何让加密货币成功“商品”化的。
1、某安到底怎么了?
据路透社报道,美国当地时间3月27日,CFTC向芝加哥联邦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正式对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某安”及其首席执行官兼创始人赵某提起诉讼。CFTC在起诉文件中称CZ运营了“非法”交易所,并长期进行“虚假”合规项目以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CFTC还指控CZ旗下的某安交易所前高管SamuelLim“故意逃避”美国法律并“实施了有计划地监管套利策略”。
OKEx Research首席研究员:比特币正逐渐从“另类投资品”向“数字黄金”定位转变:OKEx Research首席研究员William分析称,就目前市场情况而言,比特币正逐渐从“另类投资品”向“数字黄金”的定位转变。本轮比特币牛市是高通胀预期下的产物。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乎的是利润,而非“比特币信仰”之类的情怀。随着货币政策逐渐由宽松转为适度紧缩,机构投资者后市可能会抛售比特币。但在此之前,比特币价格仍会总体保持上涨的主要趋势。不过,随着比特币价格越来越高,市场波动幅度也会不断加大,建议投资者参与时不要加过高的杠杆。(证券日报)[2020/12/30 16:02:17]
整理长达几十页的CFTC起诉文件飒姐团队发现,CFTC主要认为某安有两大“罪状”:
某安未按要求在CFTC注册即向美国公众提供应受规管的产品或服务。起诉文件称,某安在未在CFTC注册为可以收取期货佣金的商家、指定的合约市场或互换合约执行机构的情况下,直接向美国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以及“非法的场外商品期权”属于违反美国《商品交易法》的行为。在违法运营期间还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未实施KYC要求或反措施,也未采取有效的反逃税监管。
201枚比特币从“Kucoin Hack 2020”地址转出:据Whale Alert追踪,刚刚有两笔共计201枚比特币(约合263万美元)从标记为“Kucoin Hack 2020”地址转出,其中196枚比特币转入黑客钱包,其他5枚比特币转到未知钱包。[2020/10/26]
某安及CZ等领导层主动为大客户提供规避自己合规措施的路径。起诉文件中认为,某安主动“指导”了部分客户利用VPN等科学上网工具掩盖了自身真实所在位置,随后允许这类身份和所在地不明的客户在某安平台正常交易,违反了CFTC的监管规则。并且,CZ及其他高管还“指导”了美国的部分VIP客户以及控制交易决策、交易算法的关键美国员工成立“壳公司”在某安开户交易,以规避币安自己的合规措施。
目前案件尚未有重大进展,还需时间进行观察,但飒姐团队认为该事件最终很可能由某安支付巨额资金以实现和解的结果。
分析 | 应对Libra可从“有条件地尝试发行锚定人民币的稳定币”等三方面入手:《中国金融》2019年第15期,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王靖一和黄益平联合发文《Libra的艰难征程与中国应对》,文章表示,应对当前的Libra,可以先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尽快打破国内外数字金融行业分割的局面,真正构建全面开放的新格局。第二,在监管“沙盒”的框架下有条件地尝试发行锚定人民币的稳定币,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第三,未雨绸缪,主动考虑一些应对数字货币冲击的策略。[2019/8/7]
在该案件中,一个值得思考的关键问题是,CFTC是否可以依职权监管加密资产?以及何种加密资产在CFTC的监管范围内?
2、CFTC,一条进击的加密资产监管之路
动态 | 韩国将把加密货币交易所等公司从“风险企业”类型中剔除:根据Cryptonews消息,韩国政府已确认,将把加密货币交易所从获得税收减免和商业激励的中小企业类型中剥离。根据商业邮报,韩国中小企业部已在上周开始努力修改风险企业促进法,可能在9月4日提交立法机构盖章确认。除此之外,该部还将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经纪服务公司也从风险企业名单中剔除。[2018/9/3]
如前所述,CFTC是美国商品期货委员(U.S.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的简称,该监管机构成立于1974年,CFTC的主要职责和作用是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保护市场参与者和公众不受与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有关的、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经营等活动的侵害,保障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开放性、竞争性的和财务上的可靠性。
对于金融产品,美国采取了分散式监管的策略,将金融产品区分为证券和大宗期货商品进行分部门式监管,由SEC监管构成“证券”的“投资合约”,而由CFTC负责监管商品期货等用于投资目的的“商品”贸易。值得一提的是,将“证券”视为对企业的投资而将商品视为“事物”进行二分式监管实际上是一种较为简单的监管思路,极易引发监管冲突,正如在此次某安被起诉事件中,其首席法务官PaulGrewal所言:“证券显然也可以是商品,具体的定义完全取决于你什么时候、什么时机以及询问哪个监管机构。”因此,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证监会统一对证券类和期货类产品进行统一监管的策略,例如我国证监会就负责统一监管证券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
从“3点钟无眠区块链”揭秘区块链泡沫背后的三类人:据今日东方财富网文章,把春节前后热极一时的“3点钟无眠区块链”现象进行分析,把造成区块链泡沫的人分成三类:“投机投出境界”的投资人;失意想要翻盘的创业者;无数的无知群众。[2018/3/1]
那么何种“事物”构成应当受到CFTC监管的对象?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a节的规定:“商品”一词是指小麦,棉花,大米,玉米,燕麦,大麦,黑麦,亚麻籽,谷物高粱,磨粉,黄油,鸡蛋,马铃薯,羊毛,羊毛上衣,脂肪和油,棉籽粕,棉籽,花生,大豆,豆粕,牲畜,畜产品和冷冻浓缩橙汁,以及所有其他商品和物品,除了洋葱和电影票房收据以及目前或将来处理未来交付合同的所有服务、权利和利益。
可见,美国《商品交易法》对于“商品”的定义采取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除了法案中一一列举而出的商品外,只要符合其立法概括标准的,都可以被视为应受CFTC规管的对象,立法极为开放。
有赖于立法的模糊和开放性,CFTC不断通过对各类商品交易发起诉讼,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间接”扩大了自己监管权力,在历史上曾发起过数个与SEC豪威测试类似的诉讼,以达到对各类商品贸易进行监管的目的,而在加密资产领域则是以2018年CFTC诉MyBigCoinPay公司欺诈案等一系列判例达成了对加密货币“商品”化的定义,并据此奠定自己的监管权力。
3、加密货币在CFTC的努力下成功“商品”化
CFTC在此次对某安的起诉书中直接表示:比特币、以太坊和莱特币等数字资产都应当被认定为“商品”。那么,具体来说,加密货币是如何在CFTC的努力下成为“商品”的?如前所述,由于美国《商品交易法》中对“商品”的开放式定义,使得CFTC已经积累了一系列支持加密货币属于“商品”的判例。
在2018年CFTC诉MyBigCoinPay公司欺诈案中,法官RyaZobel就曾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该案中由MyBigCoinPay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MBC可以被视为商品,原因是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在数个交易所中作为标的进行交易,也有期货合同与之挂钩。而在2018年8月的CFTC诉Mcdonnell案中纽约东区法官Weinstein“确认了《商品交易法》对于商品的广泛定义,也确认了CFTC有权起诉涉及虚拟货币的商品欺诈行为”。类似的判例还有CFTC诉Bitfinex案和CFTC诉Coinflip案等一系列判例。
因此,一个简单的结论是:只要是符合美国《商品交易法》2(c)(2)(D)(i)条规定的虚拟货币交易,将被视为美国法下的“期货交易”,应按照CFTC的监管要求开展交易;除非该种加密货币的交易符合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c)(2)(D)(ii)规定的例外情形。
4、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会在后续持续关注某安与CFTC的案件,为大家带来最新的分析。从近期美国监管机构的一系列实践来看,美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正在走向愈加严厉的道路,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美国传统的分散式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监管边界不清、监管冲突的情形,这种监管上的冲突最后必将会变相提高加密资产运营主体的合规成本,最终导致伤害市场的结果。因此,如何捋顺监管冲突、创造性地解决监管矛盾将是美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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