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针对区块链证据,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的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以及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作为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创新结合,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是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这一天然存证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为对证据的真实性、统一性进行担保的司法属性,弥补了传统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因而逐渐出现替代其他电子证据的明显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随后全国多家法院建设司法区块链平台,区块链证据的适用愈加广泛。
美国参议员抨击SEC对Coinbase的诉讼,要求更明确的加密法规:金色财经报道,两名美国参议员批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对加密货币交易所 Coinbase 提起的诉讼。在6月6日的一份声明中,美国参议员Cynthia Lummis表示,美国SEC通过执法方式进行监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金融监管机构未能提供有利的监管环境来允许数字资产交易所注册,也未能提供关于证券与商品的区别的充分法律指导,真正的消费者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法律框架,交易所可以遵守,而不是将行业推向海外或进入阴影。这就是国会需要通过 Lummis-Gillibrand 负责任金融创新法案的原因。
参议员Bill Hagerty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利用其作用来扼杀一个行业。考虑到委员会已批准其公开上市,现在却拒绝允许Coinbase注册是站不住脚的。[2023/6/7 21:22:16]
但是深入透析司法审理现状,实践中区块链证据的独立价值、技术审查标准、证明对象等均处于认定迷局之中,难以形成真实性认定的“逻辑闭环”。
FSB主席:加密法规应解决风险问题并保护创新:金色财经报道,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主席Randal Quarles表示,任何加密货币法规都应考虑所涉及的风险,同时保护该行业带来的创新。Quarles在第三届金融稳定会议上的讲话中承认,金融领域的创新正在迅速推进,同时呼吁谨慎监管。根据Quarles的说法,即使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都在探索数字货币的监管,但在有一个清晰的大纲之前,还需要回答一些棘手的问题。他指出,加密货币并不适合当前的监管框架。此外,Quarles认为,目前形式的加密货币可能还不会威胁到全球金融稳定。Quarles建议制定既能缓冲金融体系又能应对风险的法规。[2021/10/19 20:38:26]
撇开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谈,区块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困境:
声音 | 前CFTC主席:虚拟货币应由政府制定法规加以规范:据工商时报报道,美国前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Gary Gensler在接受专访时指出,ICO的不真实主要是没有贴近实际使用,虚拟货币的美丽来自它的底层技术区块链。虚拟货币市场自去年ICO集体暴毙以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也历经价格震荡,市场地位却愈见稳固,Gary Gensler认为,或许少数虚拟货币有朝一日能发展出多元用途、多渠道被接受,但至少也要等个5到10年的时间,现在说,都还太早。对于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前途,Gary Gensler教授坚持从消费者保护的立场,由政府制定法规加以规范。[2019/3/25]
第三方存证平台主体资格存疑。司法裁判中针对第三方存证平台运营主体的资质认定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不同法院对存证平台资质审查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动态 | 俄罗斯总统普京下令在7月前执行加密货币法规:据cointelegraph报道,根据2月27日在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件,俄罗斯总统普京再次发布了为数字资产行业制定法规的截止日期,他已下令政府在2019年7月之前执行加密货币法规。总统要求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下议院俄罗斯联邦议会(俄罗斯国家杜马)在春季会议上通过旨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联邦立法,包括对民法数字解决方案的监管。该文件称,该立法还应包括数字金融资产监管框架,以及基于数字技术吸引更多金融资源。[2019/2/28]
链下生成的数据可靠性存疑。现有技术仅能保证链上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排除原始电子证据在上链前已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实现生成多版本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选择上传有利于自己的版本作为证据校验。
本次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
农业部研究人员:应完善区块链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利益:在《农民日报》6月13日发表的题为《“区块链+”给农业信息化带来新空间》的文章中,中国农业部信息中心康春鹏博士特别提到,区块链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极大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用得不好,则可能吹破“区块链+农业”泡沫,严重伤害农业农村信息化。随着区块链这个“风口”的到来,要尽快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以区块链为噱头的数字货币进入农村开展非法集资,损害农民利益。[2018/6/13]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是对区块链证据效力认定的原则性规定,经过“区块链技术存证+技术核验”,法院可推定该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真实性仅指链上真实性,并不包括上链前的真实性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上链前的证据被篡改以否定对方证据的链下真实性,“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但书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条的规范对象是存证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司法鉴定机构。从存证平台的资质要求、中立性、系统标准和存证规范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区块链证据的存证可靠性提供指导。当事人同样可以在选择第三方存证机构时参考本条规定,规避因存证不规范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条强调了对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回应了学界对区块链证据链下真实性的质疑。面对存疑的上链数据,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存证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上链证据的真实性。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链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第三方公证等,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审查数据真实性。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本条规定了区块链证据的鉴定补强。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提出意见时,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或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核对。电子证据仍是诉讼活动中的新兴事物,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普遍持怀疑态度,区块链证据作为传统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创新,也难以摆脱此种困境。
此外,现有证明规则也难以有效适应区块链技术,缺乏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全面考量和行之有效的采信标尺。本条规定在证据规则中设置了专业鉴定机构、人员的介入空间,不盲目依赖区块链技术,是迎合司法需求之举。证据技术的升级只是法院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最终还要落实到对案件本身的审慎裁判。
目前为止,区块链证据仍处于多地法院试点开发、尝试探索的阶段,当事人若想收集和提交区块链证据,还需要提前了解和咨询诉讼管辖法院的审查规则和提交要求,做出相应准备。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联盟顾问Alan提醒当事人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注意
确保区块链证据的双重真实性。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全周期须依照技术规范完成,并进行全程记录与备案,以应对法庭审查。同时妥善保存源数据以及相关附属数据信息、关联痕迹数据,供法庭审核比验。
优先选择官方发布的存证平台或经官方认可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前者如互联网法院、公证处所组建的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后者可寻找第三方机构与地方法院或公证处合作开发的存证平台,以法院、公证处的司法公信力为背书,提高区块链证据的司法采信率。
作好其他类型证据的准备和相应诉讼应对策略,避免区块链证据得不到法庭采信的风险,减轻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References
?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法律适用,2020(19):149-163.
?川01民终1050号、川13民初40号、豫05民初29号、闽01民初437号等裁判对于“易保全”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认可不一。
浙0192民初81号、京0001民初4624号、川01民终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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