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DOGECOIN的法律性质_虚拟币:G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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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特斯拉创始人马斯克发文推特带货DOGECOIN。一时之间拉动了狗狗币的价格上涨。狗狗币曾被马斯克称之为,“不需要成为富翁就能拥有的虚拟货币,它是属于大众的虚拟币”。更令用户疯狂的是,今年新年伊始,狗狗币的价格涨幅已高于之前的1000%多,虽然现在其价格有所回落,但这不影响更多的投资者去投资狗狗币。本文结合狗狗币的概念,对狗狗币在国内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期对投资者了解狗狗币有所帮助。

一、DOGECOIN简述

狗狗币最初是由澳大利亚的一名市场营销专家与美国的一名程序员共同创造而成。该虚拟币诞生的初衷是为了在网络游戏中打赏使用。所以狗狗币的交易价格较低、交易快捷及数量较多,也成为多数人游戏打赏过程中首选的虚拟币。另外狗狗币在慈善事业中也会使用。即狗狗币是基于一种打赏文化与慈善文化而产生的虚拟币。

狗狗币的用户量较多,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比特币的用户量。

狗狗币实际上是一种社区代币。其产生是建立在社区生态系统之上,一种简单的代币经济生态,产生机理较为简单。类似于Turtlecoin(乌龟币)、Ravencoin(乌鸦币)等山寨币。

但是社区型代币需要社区内的人员进行管理,社区内的人员越来越少时,狗狗币像之前的柚子币一样淡出虚拟币世界也不是没有可能。

二、DOGECOIN的法律性质分析

狗狗币区别于主流的虚拟货币比特币、USDT等,是一种其他类型的虚拟币。联盟顾问Alan认为,在我国狗狗币的性质也应当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财产。

首先,狗狗币存在于网络之中,用户购买之后用于打赏或者做慈善等,狗狗币应当属于用户持有的虚拟财产。我国对于狗狗币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仅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首次对于民事主体持有虚拟货币的相关权益进行笼统的保护。狗狗币当然属于受《民法典》127条保护的虚拟财产。

其次,笔者认为狗狗币可以比照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进行处理。因狗狗币是以比特币为原型而产生的山寨币。我国对于比特币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比特币的性质予以明确,即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狗狗币作为比特币的山寨币,可比照比特币的性质进行处理。狗狗币也应当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用户持有狗狗币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我国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只是禁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行为,并未禁止私人之间持有流转虚拟货币。因此用户用狗狗币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去年破获的特大案苏09刑终488号),就有没收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是狗狗币,“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狗狗币35564752.5446317个”,可见国家对于用户购买、持有及交易狗狗币予以保护。

最后,还需要注意实践中较多发的一种案件。即打赏人在网络游戏中打赏之后反悔,要求返还打赏的虚拟币。如果用户将持有的狗狗币在网络游戏中打赏给他人,应当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而非是单务无偿的赠与合同。因打赏人在欣赏竞技游戏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增值服务,体验到了相似的精神满足感。打赏人并非无所得,其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不能以打赏行为构成赠与行为要求接受狗狗币的他方返还。

狗狗币是一种较亲民的虚拟币,但也注定不会像比特币一样,具备高价值与稀缺性。未来狗狗还会存在较长一段时间,也可能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退出加密货币的世界。

References

参见:干蓓琼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国凯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沪02民终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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