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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比特币的投资者呈现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资者,一些公司的股东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屡见不鲜。即多人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是常见的持有比特币形式。另外,夫妻之间也会因为婚姻的存续,在婚内共同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当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比特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此时,其他共有人能否将转让的比特币予以追回?本文结合比特币投资人共同持有比特币的方式,对比特币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在研究比特币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之前,应当首先对《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受让人应当在不动产完成登记或者动产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应不知道标的物系无权处分。同时,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比特币共有人将持有的比特币,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论上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然而,我国《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仅明确针对动产与不动产和其他物权。比特币因其自身的表现形态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对其性质予以明确。
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我国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于比特币的性质予以明确,即“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被国家机关认定为是“虚拟商品”而存在。
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7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上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民法领域中应当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性质予以对待。刑事领域中比特币被认定为计算机数据。无论是计算机数据还是虚拟财产都具有无形性,比特币应属于投资者持有的无形财产。
三、比特币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前述讲到,我国《民法典》规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为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并未明确规定无形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难道比特币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吗?
金色财经不支持有违法律法规、有悖公序良俗、误导社会公众的区块链活动:金色财经作为一家区块链领域专业媒体,始终坚持理性、建设性地推动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始终坚守区块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志同而道合,我们愿意以开放、包容态度,与行业内有此相同价值观的各方合作。同时,我们强烈谴责任何有违法律法规、有悖公序良俗、误导社会公众的区块链活动,这类活动过去不会,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得到金色财经的认可和支持。[2018/5/28]
联盟顾问Alan认为,比特币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适用。
实务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是却依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人民日报和新华社首次将区块链对法律的挑战写进报道:5月2日消息,据人民日报和新华社报道,两大新闻网第一次将区块链对法律的挑战写入报道中,这是区块链行业的重大突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2017年9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未来法治研究院,旨在紧扣全球与中国法治重大前沿问题,系统开展前沿科技与法律的交叉研究,以积极的姿态回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对法律制度的挑战,推动中国法学教育的迭代升级。[2018/5/2]
比如以下案例:
〖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高森喜、广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粤民终837号〗
〖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荣甫、何金整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苏知民终字第0102号〗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宜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豫01民初127号〗
〖山西旺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京民终551号〗
上述几个案例,均认可专利技术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断专利技术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见,司法实践中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币与专利技术同为无形财产,也可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币善意取得的处理
《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规定,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共有比特币转到善意第三人的数字钱包地址,与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币交易。此时,善意第三人即拥有比特币,成为比特币新的物权人。其他共有人仅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追讨比特币。换言之,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币交易合同有效受保护。
若选择多人共有一定数量比特币,应当在共有人之间明确无权处分人的赔偿机制。
References
参见:捷铭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京0113民初10586号。该案中,涉案8个比特币是原告捷铭汇公司几个股东一起买的,未约定共有的形式,视为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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