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罪?_NBS:加密货币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Localbitcoins 用户承认经营未经许可的加密业务或将面临5年监禁:金色财经报道,美国司法部 (DOJ) 对使用 Localbitcoins 和 Paxful 等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买卖加密货币的交易者采取行动。美国司法部称,来自西雅图市的Hien Ngoc Vo在德克萨斯州休斯顿经营着一家未经许可的加密货币业务。并使用Paxful和Localbitcoins买卖比特币,他通过收取 5-30% 的交易百分比从销售中获利。在交易过程中,Vo没有要求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身份证明,也没有要求他们购买加密货币的目的。

美国司法部表示,Vo将面临最高5年的联邦监狱监禁和最高 250,000美元的罚款。[2022/6/5 4:03:44]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韩国税务局对经营Flybit的韩国数字交易所进行税务审计:韩国税务局对经营本地加密货币交易所Flybit的韩国数字交易所(Korea Digital Exchange)进行了特别税务审计。由韩国经济和财政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管理的税务部门今日派出了一个五人小组,前往首尔江南区的办事处,对该交易所进行调查和审计。今年4月,韩国数字交易所(Korea Digital Exchange)将其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从Dexko更名为Flybit。(Coindesk)[2021/1/26 13:35:54]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历史上的今天丨卢森堡金融监管机构:加密货币相关公司无权在本国经营:2019年8月12日,卢森堡金融监管机构警告公众,加密货币相关公司无权在本国经营,尽管其声称拥有许可证。

2019年8月12日,人民网转载文章《央行数字人民币即将推出 具有哪些突破性意义?》。文章表示,研究五年之久的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我国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它不是指现有货币体系下的货币数字化,而是基于互联网新技术,特别是区块链技术,推出全新的加密电子货币体系,这无疑是一场货币体系的重大变革。 据报道,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将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是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央行将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央行不预设技术路线,不一定依赖区块链,将充分调动市场力量,通过竞争实现系统优化。[2020/8/12]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日本金融厅:对Bit Station交易所经营企划部长的指控有误,并保留指控:日本金融厅在8日宣布,将对名古屋Bit Station交易所经营企划部长进行刑事指控。该职员私自将客户的虚拟货币进行转移。并在同日金融厅对该公司进行1个月的业务停止行政处分。随即金融厅发出更正通告,表示该指控有误,并保留指控。并表示现阶段还没有到进行行使指控的地步,至于今后会不会进行指控还有待考察。[2018/3/8]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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