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Web2还是Web3来看,PGC平台都向UGC平台转变,但这其中也遇到许多的问题,飒姐团队今天就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我国UGC平台面临的困境,并从中寻找出路。
从Web1.0到Web3.0,我们经历了互联网数据内容从可读到可写,再到可持有的整个过程,整个互联网的生态和格局也在不断演进中呈现出更加多样的可能性,用户渐渐成为了网络数据内容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换言之,传统互联网大厂正在从内容的创造者、控制者转变为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数据聚合者和内容展示者。
无论是从Web2传统大厂来看,还是从Web3目前最主要的用例NFT数字藏品来看,PGC平台都正在渐渐向UGC平台转化和过渡,并且,由于UGC平台的流量变现功能和海量的新奇内容,使得以UGC内容为主的平台的活跃度明显高于传统以PGC内容为主的平台。这一趋势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的预测:UGC平台才是未来。
但是,UGC平台在为用户提供更多消费产品、更多变现渠道的同时,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却难以做到有效审查,诸多侵权作品、抄袭作品充斥平台,这不仅侵犯了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平台增加了大量的侵权风险。飒姐团队今天就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我国UGC平台面临的困境,并从中寻找出路。
波场联合储备宣布将从Cefi交易所和Defi借贷平台转出30亿TRX:6月16日消息,波场联合储备(TRON DAO Reserve)发推表示,为了保护整个区块链行业和加密市场,将从Cefi交易所和Defi借贷平台再转出30亿TRX 。此前消息,波场联合储备从Binance平台转出25亿枚TRX。[2022/6/16 4:32:59]
UGC是互联网术语,全称为User Generated Content(也被称为UCC,即User-created Content),可以理解为“用户生成内容”或“用户原创内容”。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联网领域,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Web2.0区别于Web1.0最本质的特征,使得用户从互联网的消费者渐渐变为了互联网的参与者和生产者。与之相对的,则是PGC,全称为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从字面意义理解,即专业生产内容。传统的广播电视行业就是典型的PGC模式,用户打开电视只能被动接受电视台输出的内容,不仅无法参与电视内容的创造,甚至无法选择自己想看的内容。
Bitrue与OKEx将提供DeFi和CeFi选项的混合产品,以满足不同的需求:Bitrue和OKEx分别宣布,计划提供混合型服务,既迎合DeFi市场,也迎合更主流的CeFi市场。OKEx DeFi贷款市场汇集了主要的DeFi贷款产品,并允许用户检查和比较所有的DeFi和CeFi贷款利率。该交易所还将推出一站式的DeFi交易商店,承诺提供一站式的DeFi体验,并消除在钱包之间转移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交易所在一份声明中说,Bitrue计划在2021年第一季度推出自己的混合动力服务。它的DeFi发行将由一种名为Bitrue金融令牌或BFT的新令牌支持。Bitrue表示,它将首先允许贷款人向流动性池中加入硬币,贷款人将获得利息。BFT将于9月中旬上市。(cointelegrap)[2020/8/31]
从PGC到UGC实际上是一个权利逐渐下放于用户的过程,或者说,这是一场用户权利的革命,但与Web1到Web2由互联网巨头自上而下的变革不同,Web3革命是由用户发起的,自下而上的“夺权”。随着高速移动网络、云计算、智能终端设备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内容渐渐拥有了选择权和创造权,而Web3革命的核心要义,就是让用户进一步拥有对互联网内容的控制权。当然,该控制权仅及于用户自身创造的或享有某些特定权利的内容,Web3 Builder们将这一愿景寄托于区块链技术来实现。
李安嶙:DeFi和CeFi现阶段无须融合:Norther Capital创始合伙人李安嶙在做客HyperPay焦点栏目时提及:CeFi和DeFi两者本身是无须进行融合的,因为业务模式不一样,思路也不一样,而且目前CeFi的业务规模远远大于DeFi,所以现阶段不融合是较好选项,做选择的是用户。
同时他提及到:DeFi和CeFi融合的关键因素在于做大两者还能与用户进行共赢,CeFi想做DeFi业务需需担当信用中介角色,将DeFi思维产品化以谋求用户接受。[2020/8/19]
UGC平台千千万,从大厂到小厂,从短视频到音乐图片,都面临着一个严肃的问题:侵权。某著名图片版权平台还专门开发出一套全网侵权检测系统,对各大UGC平台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平台上存在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立刻就会重拳出击。甚至有一些品行恶劣的平台还会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故意将版权内容散播到各大平台,引诱他人侵权。正是由于此等“版权巨魔”的存在,UGC平台们往往面临着很高的侵权风险。
声音 | UNICEF基金经理:加密货币可彻底改变人道主义援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创新计划基金经理Sunita Grote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加密货币可以彻底改变人道主义援助。Grote称,几年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创新办公室一直在探索使用区块链,并且其有三个主要好处:区块链使其能够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新资源基础,并扩大网络来获得捐款;区块链可以通过更透明的方式跟踪资源和交易流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该办公室正在探索区块链如何颠覆和改善为儿童提供程序的系统。区块链可以使他们以新的方式付款并改善现金转账的方式。(cointelegraph)[2019/10/22]
对于用户上传内容侵权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两个原则进行判断和考察: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指的是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又称“通知-删除”原则)。“红旗原则”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选择视而不见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中,吸收了二者,同时又在整合已出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突破,构建起了一个更具可操作性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而对于UGC平台来说,其审核义务却加重了。
动态 | 联合国机构推出比特币以太坊加密基金UNICEF:据Forbes消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创新办公室创始人Chris Fabian、区块链创始人Christina Lomazzo和她的国际团队今天宣布了UNICEF加密基金,该机构可以接受比特币和以太币捐赠并直接投资于区块链初创企业。除了将加密货币投资于与儿童合作的早期开放源代码公司之外,该基金还代表联合国任何机构,无论是去年获得了67亿美元收入的联合国机构,还是第一次能够接受比特币和以太坊捐款的加密基金。[2019/10/9]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UGC平台往往因为“没有尽到较高注意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而该“较高注意义务”的来源,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那么,何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判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较高注意义务,取决于其是否从用户上传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飒姐团队认为,《规定》第十一条存在模糊和矛盾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规定》要求的“存在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确定的、与作品相关的、能够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经济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经济利益尚不能确定是否会由平台方获得。
用NFT数字藏品UGC平台举例,谁都不能保证用户上传的NFT一定能被卖出去,那么如果该NFT无法卖出平台当然也无法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如果一直卖不出去,此时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法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而根据规定,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便不会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这样的后果是,平台是否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完全取决于审查时尚不能确定的一种可能性事件,取决于审查后不知多久才能实现的结果,甚至于完全可能存在被侵权人促使该事项发生从而向平台主张责任的情况,这无疑会滋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飒姐团队认为,如果司法解释制定者想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不确定的经济利益也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将司法解释制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具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的”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但最高法最终采取的方案是确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见,只有在审查时已经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从中获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从而要求平台在审核时就尽到“较高注意义务”。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并未对“较高注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平台已经使用AI+人工双审核机制,但由于平台每天的上传量较为巨大,依然难以防止出现漏网之鱼。诚然,漏网之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台审核机制的不完善,但试问当前又是否存在尽善尽美的审核?
飒姐团队认为,较高注意义务应当有一个合理边界,其判断标准既要考虑到本行业的商业习惯,又要考虑到行业的平均审核能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指引。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对“钓鱼执法”、“撒钉子”式侵权诉讼,进行合法、合理的区别对待,切勿让法律成为不当牟利的工具。
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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