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写给NFT平台老板的一封信_NFT:EMO

敬启者:

在最近的交往中,我们遗憾地发现很多新晋NFT老板漠视法律,源于缺乏法律常识。抱有侥幸心理,时时刻刻想着“赚快钱”。针对这一棘手情况,我们不得不进行扫盲式普法。同时,我们推荐服务NFT的技术团队和媒体团队也了解NFT相关法律知识,以便重新审视《委托开发协议》《合作协议》等,未雨绸缪。

我们还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开始分享:

规定 中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

所谓“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就是说,在我国,一个人创作了作品,就自动依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不用另行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只要以中国为起源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起产生(无须发表,无须固定于载体,亦无需办理著作权登记)。

肖飒: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反、侵权及税务风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风险。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6]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第十二条,明确了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对于此次新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有关登记制度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仍然属于自愿登记。著作权的产生与是否登记无关,登记只起到公示权利存在以及归属,登记形成的登记证书可作为著作权的权利纠纷中初步确权证据,为证据推定占据优势,如若有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的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不属于登记的权利人,则可推翻该登记。登记使得版权的归属情况表征于外,交易人信赖国家公示的权利变动信息,能够及时明确权利的归属。从法律实务角度,作品登记后证明义务降低,在纠纷中更容易证明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或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占主导地位,央行数字货币出现与普及,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比如说,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肖飒表示,因为央行数字货币自带时间戳等功能,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会更清晰,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21世纪经济报道)[2020/4/22]

NFT行业中有个“痛点”,无法核实“作者是作者”。近期有文化产业的老板找我们团队,想要委托大量NFT前端IP尽职调查,我们着实十分挠头。著作权IP的取得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著作权,即创作者;二是继受取得著作权,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其他法定方式获得著作权。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对于后者,其实比较简单,只要将合同相对人的情况做背景调查,还是能够寻找到“IP授权的链路”;反而是前者很难(尤其是实物作品),空说无凭,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日本作家用特殊的打字机写小说,用定制的纸张和墨水写文章的原因,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自己给自己邮寄小说原稿的办法自证清白。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飒姐在微信公号后台写文章,每一次点击“保存草稿”按钮,系统就自动记录了我的创作时间,待到发表审核时,也会近乎全网搜索是否有剽窃等。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原生数字作品,具有天然优势,自带出生日期和数字ID,只要校验成功即可证明创作时间和权属。这也是一些NFT平台只上架原生数字作品的原因,可减少著作权侵权风险。

原始草稿或demo,能发NFT吗?

其实,这个问题转化一下,即:原始草稿或demo有独立著作权吗?再细化来讲,就是原始草稿或demo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以说,无论是原始草稿还是demo,只要具有独创性,体现出了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表达并且达到了一定创作高度要求,就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讲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不是说著作权的形成要求作品创作终了。作者创作了一部分,这一部分也就相应的完成啦,也就拥有了这一部分的著作权。

声音 | 肖飒: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 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据核财经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无论是“九四公告”还是“风险提示”,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其仅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目前,我们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以规制发币行为,但发币的行为逻辑背后确实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组织领导活动等。[2018/9/26]

飒姐曾经在某财经类报纸写过六年半专栏,每周一篇法律文章,形成了系列。如果我把这些文章集结成册,其实,每写一章就有一章的著作权,每写一段就有一段的著作权。

对于demo而言,同理。现在歌星的demo发NFT是很时兴的做法,因为歌迷想要更了解他们的爱豆,想知道一首成名曲过去的故事,或者想拿到一个新歌的试听权益,采取NFT发售的方法具有商业价值。demo其实就是一首歌的“初稿”,还不够成熟,但基本旋律已经成型,具有“独创性”,应当给予其著作法保护。

委托技术公司开发NFT平台系统,系统的

版权归谁?

我们惊讶地发现,每天都会诞生N多新NFT平台,其自身技术能力有限,就会将平台打造的技术外包给专业技术团队。

那么,委托技术公司开发的系统,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得分别讨论。首先,这个《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双方都是中国企业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企适用外国法。就我们观察,走海外路线或者开国际版的NFT平台陆续增多,适用美国、迪拜、新加坡的公司主体委托国内技术公司或个人开发相关软件。按照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款,委托开发软件所创作出的作品,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归NFT平台公司。因此,如果外国主体委托中国主体签约,合同可选择外国法,将版权尘埃落定(鉴于其实双方都在国内,可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约定某地仲裁委仲裁,将法律选择某外国法律,这是允许的)。

如果就是两个国内公司,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如无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也就是归技术公司(但NFT平台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和第八百六十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作了非实质性修改,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根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法律适用时的两个优先级别。第一级是依照《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另外规定,第二级是以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规则的法律,技术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及其合同篇通则的规定。

事实上,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也不难,在委托协议里直接约定将著作权给NFT平台也是可以的。所以,没有法务支持的公司,一定要注意把合同条款约定清楚,不要出了纠纷再来跳脚。

如上就是我们今天想提醒诸位老板的内容。

您的老朋友

肖飒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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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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