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之风吹向国内之后,以数字藏品的身份,深受时尚、文艺、体娱、新零售等各界的欢迎,成为一种“新式潮流单品”,去年2021年,中国市场各大发售平台发售各类数字藏品(NFT)约456万份,总价值超过1.5亿。腾讯、阿里、京东等国内互联网企业都纷纷大力布局NFT数字藏品赛道,推出数字藏品平台,如腾讯的幻核、阿里的鲸探等。
就连国家队也难逃“真香”现场。今日4月24日“中国航天日”当天,全球首个月壤数字藏品正式发布,用以致敬中国航天,可见数字藏品的流行效应正席卷全民。
迅猛势头之余,亦是风险隐患滋生的”温床”,4月1日,周杰伦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其持有的无聊猿BAYC#3738 NFT已被盗,损失超过300万人民币。这一案例在明星效应的加持下,再次把NFT的安全问题带到了大众视野,“神秘”的NFT必须要“明朗化”的规制,监管迫在眉睫。
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面对官方的监管倡议,释放了哪些信号?又可以从中看出哪些监管方向?本文采访了耕耘于NFT领域已久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肖飒律师团队,带来《倡议》的一手解读。
沙特央行仍在研究CBDC,但尚未决定部署:1月25日消息,沙特中央银行 (SAMA) 正在加强对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 CBDC ) 的研究,但尚未宣布部署。在1月23日的公告中,该银行表示正在开展一个项目的一个阶段,该项目“与当地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专注于国内批发CBDC用例”。然而,它证实还没有最终决定推出这种数字货币。(Cointelegraph)[2023/1/25 11:29:13]
自2021年以来,我国数字藏品(NFT)市场开始持续升温,数字藏品作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兴赛道,对于文化产业IP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火热之下,侵权、炒作以及非法集资等乱象开始不断冒头。
肖律师告诉笔者:现阶段,与数字藏品(NFT)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NFT活动中可能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方面;在开展区块链技术服务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发行、销售数字艺术品(NFT)的过程中,若违反《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如未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进行服务备案的、未定期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的、未按要求设置申索通道的,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此外,由数字藏品(NFT)经营活动延伸而来的涉嫌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利用NFT技术特征、法律属性开展的活动、网络活动等。就《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中倡议二来说,NFT如果与金融资产挂钩并销售的终极红线是《刑法》第174条所述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9条所述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而具体到数字藏品(NFT)发行方,刘律师同样提醒,平台在发行数字藏品(NFT)时应该注意:
1.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发行方在发行相应NFT之前,应当拿到授权许可。
2. 因盗币引发的群体性刑事风险。近期慢雾科技就公布了一种黑客通过在浏览器书签植入木马,盗取项目方discord账号密码,然后发布钓鱼链接盗币的事情,而用户被盗币就有可能向发行方追责。
3. 数据保护和信息泄漏问题。如果因为发行发的过失,导致用户信息泄漏,可能就会因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甚至《数据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
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即使进入中国市场,其非同质化特性依旧没有改变,而市场中现有的一些数字藏品项目,已经弱化甚至调换了数字藏品应有的非同质化特性,使其本质上成为金融产品。正因如此,倡议中明确: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肖律师认为:倡议本身的重点在于“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换言之,政策所抵制的是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而“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的表述仅仅是对代币发行融资(ICO)的典型模式进行举例。而从数字藏品(NFT)的角度出发。
刘律师以Franctional为例告诉笔者:由于部分NFT单个价格较高,但是进行份额拆解后,消费者能用很少的钱购买一个NFT的部分权限,这样行为看似提高了NFT产品流动性,但实质上这种方式很大概率是在将削弱NFT的非同质性,将其FT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NFT作为元宇宙领域的新兴赛道,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多元化、多维度的。在我国数据合规的大环境下,关于NFT(数字藏品)究竟在法律中扮演什么角色这一问题,两位律师均给出了一致的看法:即NFT本质上是一种权益凭证。4月20日,中国首例关于数字藏品侵权纠纷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肖律师认为:该案不仅定性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外,还明确了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即NFT是一种权益凭证。伴随元宇宙概念的普及与其配套技术的日渐成熟,NFT市场必将迎来迅猛增长,与此同时,由于NFT市场的良莠不齐,各类负面案例也将陆续浮出水面,部分从业人员也注意到其带来的风险,
刘律师谈到最近发生在海外市场的一个案件:美国司法部上个月发布一个NFT项目方涉嫌欺诈、的一个刑事案件,两个20岁的年轻人发行了NFT项目,通过Twitter、Discord宣传后,在正式发售4小时NFT作品就全部盘磬,然而不到一天时间这个项目官网便关停,项目方把募集来的上百万美元的虚拟币直接转到多个钱包跑路。因此无论作为消费者、发行方或者法律制定以及政策监管部门,都应当辩证、谨慎地看待NFT市场。刘律师总结道:这次三协会的倡议,它本质上并没有给NFT市场确立一个新的监管架构,但却给出了数条很明确的监管方向和共识。
《倡议》中提出“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其意主要在于强调NFT的市场可以发展,但要去金融化、不能与虚拟货币挂钩。这是因为NFT市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被推到高潮,今年第一季度NFT的市场成交量已经超过去年一整年,未来还会继续上涨,市场的扩张导致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打着NFT名义在进行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市场弊端,所以开始倡议要谨防NFT的市场风险。
数字藏品发行和二级市场中,管理不善、非法炒作、等事件屡见不鲜,以唯一艺术平台为例,因吞钱、无法提现、不发货也不退款等问题被消费者频繁投诉,在黑猫投诉平台,近30天的投诉量达700余条。这就要求消费者不但需要对藏品本身做足功课,而且,对于交易平台资质、交易对象、交易方式都三思而后行。除了在倡议中所提及的消费者在购买数字藏品(NFT)是所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肖律师还跟笔者补充:消费者在购买NFT之后,便获得了该NFT的所有权,但是NFT持有者对该作品没有任何其他权利。这包括根据版权法提供的权利,例如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换言之,将资产提供给全世界),或改编或复制的权利。拥有一幅画并不意味着就有权在公共场合展示它。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复制画中的图像,消费者无权起诉其侵犯版权。
消费者除了明确自身权益外,在购买数字藏品(NFT)时,两位律师均建议:消费者一定要了解相应法律法规与平台资质,如果在境内平台购买NFT而遇到法律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如若遇到,NFT被盗情况,可向机关报案,民事纠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
《倡议》开篇即为NFT行业一直以来的发展做了总结:
“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
在后文也表明要“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
这两段从功能角度肯定了NFT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也认可了NFT在促进文创产业方面的潜在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份《倡议》对NFT行业的发展透露出正面积极的信号,从某种程度上也给了行业一定的“安全感”。
这份“安全感”的价值支撑来自哪里?
刘磊律师认为:“存在即合理”,火爆并非凭空,我国NFT数字藏品自有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数字内容资产化:任何一种具有独特性的资产都可以被铸造成NFT,增加了其收藏价值。
2. 传统文创NFT可以帮助打造文化IP,使得传统文化重回公众视野。
3. 知识产权保护:由于NFT依托区块链技术来确保资产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永久性,能够有效解决确权问题,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思路。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的NFT平台已经有超200家,相比于NFT数字藏品刚兴起时几家独大,而现在显然已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趋势,也有越来越多的知名IP和机构入局NFT。从漫威、冰墩墩、CBA、敦煌到亚运会火炬,消费者喜闻乐见的NFT产品推动了数字文创的繁荣与国潮崛起,刘磊律师强调:在这关键节点上,《倡议》的发布可谓“用意深远”,正因为看好,才应及早剔除“病灶”,以“立规矩”的方式来护航NFT数字藏品在国内的长远理性发展。
本文系算力智库就三协会倡议采访上海刘磊律师文稿
作者:算力智库——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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