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签了遗赠抚养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半岛问法热线聚焦遗产继承纠纷_以太坊:ETH

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蒋凯

  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后感觉对方照顾的并不周到能否解除协议?没有赡养义务主动赡养老人能否分得遗产?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个人财富也不断累积,与此同时,因公民死亡后留下财富的继承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加。2月2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遗产继承纠纷,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李云鹏律师和陈悦蕾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在一上午的接线时间内,用专业的知识为市民解答了相关问题。

  “你好,是问法热线律师吗?”21日上午9时,距离正式接线时间开始还有半小时,就早早的有市民拨打80889800问法热线。“我无儿无女,年纪越来越大了,几年前跟一个亲戚签了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对方负责赡养我,包括支付保姆工资等,照顾我的日常生活及情感,对方尽到赡养义务后,我百年后的全部财产给对方。”黄先生告诉李律师,但是协议签订之后,黄先生并没有感受到对方的照顾。“他只是按照协议为我请保姆,支付了这份费用,平时也不主动看我,我现在后悔签署了份协议了,我如果向法院申请解除协议会被支持吗?”

  了解了黄先生的诉求后,李云鹏律师进行了分析。“鉴于您与对方签订这份协议的初衷是得到生活和情感上的照顾,对方仅仅是聘请保姆而缺少情感照顾的话,是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起诉到法院,从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尊重老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大概率上会判定解除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因为照顾您所花费的聘请保姆等费用,很可能需要您支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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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律师表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旨在倡导人们发扬尊老、敬老、照顾孤寡老人的优良传统,鼓励和保护公民之间以自愿为原则,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以双方财产性、道义性为目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依法按约履行。但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产生一定分歧。在分歧不可调和后,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解除,不仅要考虑老人的养老问题,更要考虑、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

  “我朋友的母亲改嫁去了异地,后因病逝世。朋友的继父无儿无女,这种情况下,朋友要继承他继父的遗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陈悦蕾律师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来电咨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律师表示,民法典中队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您的这位朋友可以依法继承她继父的遗产。”

MorphexFTM项目Discord服务器已被入侵:金色财经消息,据CertiK监测,MorphexFTM项目Discord服务器已被入侵。在团队重获其服务器的控制权之前,请勿点击任何链接[2023/5/16 15:05:20]

  逝去老人的遗产如何继承?哪些人员有权利继承遗产?根据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将部分市民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我扶养的老人给我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没经过公证是否有效?

  市民高先生从2000年起开始照顾一位老人,这些年高先生悉心照顾,老人对高先生的照顾也很满意。前两年,老人交给高先生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约定由高先生继续负责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留给高先生。高先生询问律师,这份协议是否需要做个公证,不做的话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根据高先生描述的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并不需要经过公证。当然如果能做个公证会更稳妥。高先生的这份协议其实就是一份变相的赠予协议,这种协议赠予人与受益人之间不需要一定有亲属关系,但通常都要求受益人必须满足某些义务才可以受益。赠予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是比较相似的,但也有区别。赠予协议中的赠予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撤销的,除非受益人有违反公德、伤害赠予人等情况出现。遗赠扶养协议的赠予人是有权利撤销的,只要受益人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赠予人是可以解除协议的。因此,只要高先生按照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他手中的这份协议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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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名下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立遗嘱处理该房产是否有效?

  市民裴先生现在居住的是一套公租房,登记的名字是他和前妻的,目前还没有买断。当初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裴先生所有,但因为某些原因,目前无法将该房产过到裴先生自己名下。现在裴先生想立遗嘱,将该房产留个自己的孩子,咨询律师自己处理该房产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所有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因此裴先生立的关于处理名下房产的遗嘱是有效的。只是是否能完全处理该房产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裴先生的描述,该房产目前还没有买断,因此裴先生对该房产享有的只是权益,前妻将自己名下的权益给了裴先生,裴先生就有权利对该房产全部处理。建议裴先生具体了解一下该房产手续办理的相关条件,争取尽快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免日后造成其他的纠纷。

ArbitrumOne TVL涨至36.5亿美元,7日涨幅15%:金色财经报道,据L2BEAT数据显示,当前以太坊Layer2总锁仓量涨至65.1亿美元,7日涨幅12.51%。其中,锁仓量前五分别为:ArbitrumOne(36.5亿美元,7日涨幅15%);Optimism(9.5亿美元,7日涨幅14.16%);dYdX(3.03亿美元,7日跌幅15.82%);ImmutableX(1.36亿美元,7日涨幅21.53%);MetisAndromeda(1.27亿美元,7日涨幅21.53%)。[2023/3/17 13:09:32]

问题3:叔叔遇车祸身亡,作为侄子能否主张叔叔的赔偿金?

  市民王先生的亲叔叔是单身一人,没有子女和配偶,平时叔叔住在王先生家,由王先生负责照顾。去年叔叔骑电瓶车出门时,与某公司的货车相撞,导致叔叔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叔叔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王先生办理并支出相关费用,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虽不是叔叔的直系亲属,但一直是叔叔的抚养人,能否向某公司主张叔叔的死亡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王先生的叔叔生前是由王先生提供居住场所并照顾日常生活,去世后也是由王先生负责其死后丧葬事宜,因此王先生与叔叔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王先生的条件符合作为其叔叔适格的代位继承人。根据死亡赔偿金“遗产继承说”的物质财产属性,王先生叔叔的死亡赔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王先生以死者代位继承亲属的名义,向侵权人索要死亡赔偿金的主张,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4:爷爷立遗嘱留给我的房子,为什么无法办理继承过户?

  市民朱先生的爷爷奶奶从小就很疼爱他,在朱先生13岁时,爷爷就打算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名下一套房产直接留给他。当时朱先生的奶奶和两个姑姑支持爷爷的决定,爷爷就立了遗嘱,并且进行了公证,之后遗嘱一直放在朱先生手中。去年爷爷去世了,在料理完爷爷的后事之后,朱先生拿着遗嘱去办理房产的继承手续,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继承过户。朱先生询问律师,遗嘱一直在自己手中,为什么不能办理继承过户?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孙子并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朱先生爷爷订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赠。而作为受遗赠人的朱先生若想拥有遗产,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这就是朱先生不能办理继承过户的原因。在这提醒一下,遗嘱和遗赠,并不是一回事,而且很容易混淆。法典规定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就是说,遗嘱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继承人”才可以,而且必须是自然人。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的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组织等机构。

问题5:以养女身份,能否主张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市民孟女士父母早亡,在她很小时就被张先生和孟女士夫妇收养,孟女士和养父母的女儿张女士以子女的身份登记在同一户口,但当时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前两年,养父母相继去世,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孟女士咨询律师,作为养女,自己是否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力?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亲生子女、养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孟女士只要能证明自己的养子女身份,就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应当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孟女士的描述,她与养父母之间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且被收养是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根据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关系需要双方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孟女士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她与养父母曾以养父母子女的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以及养父母年老生病时期她尽到了赡养义务等,一旦法院认定孟女士的养女身份,就可以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相应的遗产。

问法感悟>>

  李云鹏律师:

  《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了六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打印遗嘱。律师认为,因为遗嘱是自然人能够根据其意志处分其生前财产的一种方式,而遗嘱继承在《民法典》继承编表现的六种遗嘱形式无一不体现了新法对于逝者意志的尊重。因此,无论是打印遗嘱、自书遗嘱或是公证遗嘱,大家必须要在法律条件允许下,正确选择遗嘱形式,合法使用遗嘱,才能够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陈悦蕾律师: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思想的逐渐开放,有越来越多人开始正视遗嘱的重要性和作用,学会用科学理智的眼光来看待遗嘱了。立遗嘱有着诸多的好处,比如可以明确遗产的范围、可以尽量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可以避免部分亲属间的纷争、可以有效防范子女的婚姻风险、可以为继承人省去很多程序上的麻烦等等。

法院判例>>

老人无配偶、无子女,他的遗产可以由侄子继承吗?

基本案情

  田父、田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田A、田B、田C、田D,其中田A、田B二人一生均未结婚生子,田C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田E、田F、田G。

  田父、田母分别于1965年、1978年去世,田B、田C也分别于1988年、2003年去世。2016年,田A也离开了人间,留下存款2万元及民房一处,而去世前没有留下相关遗嘱。2021年8月,田E来到法院,将田D、田F、田G诉至法庭,主张按份继承叔叔田A的存款及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对存单、民房一处为田A的遗产,法院予以认定。田A父母先于田A去世,田A未婚无子女,即田A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为田A的兄弟姐妹。其中田B先于田A去世,田B未婚无子女。田C先于田A去世,子女即代位继承人为田E、田F、田G。故田A的法定继承人为田D和田C的代位继承人田E、田F、田G,即田D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田E、田F、田G共同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也就是每人各代位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庭审中,田D、田F、田G均表示要将继承份额赠与田E。故,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田A遗留的存款及民房由田E继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制度。

  民法典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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