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奕胡金华上海报道
虚拟币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违法所得进行支付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9月14日,上海检察官方发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该案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为6000个USDT,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最终以获利的虚拟币价值计算出公益损害赔偿数额,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保护。
“该案件对于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认定,与我国此前类似判决中的认定结果相一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案例判决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上海文旅局局长:正抢抓元宇宙新赛道:金色财经报道,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方世忠透露,上海正积极抢抓和布局元宇宙新赛道,联合相关企业、平台和研究机构,深化元宇宙在文旅产业层、应用层的系统研究,加快编制上海市培育文旅元宇宙新赛道的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构建一批文旅元宇宙的“上海场景”,制订若干文旅元宇宙的“上海标准”,激发文旅新活力,提升文旅新体验。(澎湃)[2022/7/19 2:24:04]
肖飒表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在学理上,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存在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虚拟财产说等的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已经成为有力观点。
《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民政工作深度融合: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规划》要求推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民政工作深度融合,提高大数据信息综合服务管理及辅助决策应用水平,实现系统集成共建,数据开放共享。[2021/8/13 1:53:51]
司法中虚拟币的认定仍存争议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梳理案件始末了解到,上海一家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公司,提供给各大电商平台的商家用于接单后处理发货使用。2021年8月,该公司陆续收到客户投诉,称该公司提供的软件造成电商客户的订单和交易数据外泄,甚至有客户因此遭受电信,并已造成了损失。该公司立即配合客户展开排查,发现系统后台有异常登录的痕迹,大量的客户订单信息被窃取。案发后该公司为泄漏客户信息的事件进行了赔付。
上海浦东出台全国首个政务领域“区块链建设标准”:近日,浦东新区《政务区块链建设规范》区级标准正式出台,由浦东市场监管局与浦东电子政务办联合发布。这是全国首个政务领域的区块链建设标准,填补了区块链在政务服务、政务管理方面的标准空白。(澎湃新闻)[2020/10/27]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统,获取系统内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牟利。在其被扣押的电子设备中检出涉及客户订单信息经去重后,仍有20673条,他以此非法获利USDT6000个。
经过审慎研判,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虚拟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其作为工具,易被违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该币种,对违法所得金额,我们仍然可以按照该币种交易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违法所得金额。”公益诉讼检察官雷瑶介绍,泰达币与美元基本是1:1的比例,参考交易当天相关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8760元。
声音 |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央行数字货币使用场景的想象空间非常大:金色财经报道,原浙商银行行长、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公开表示,从目前我国央行所公布的方案来看,我们在技术应用上是最开放的。大多数机构,包括监管机构和商业机构,研究数字货币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我国央行突破了这样的思维局限。如果只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那么,数字货币的使用就只能局限于区块链上,所谓的场景,就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央行设计的数字货币,可以线上使用,也可以线下使用,连网络都可以不需要,使用场景的想象空间非常大。[2019/12/27]
最终,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认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38760元。
上海90%的区块链项目融资进程处于A轮之前:《中国区块链50城之上海》称,在上海近60%的区块链项目创立于2016和2017年;79%的区块链项目分布在企业服务和金融行业;90%的区块链项目融资进程处于A轮之前;融资额千万元以下级别的项目最多;区块链科研力量来自于民营机构;拥有区块链专利183件;技术类人才稀缺,需求最高的是Java工程师。[2018/6/16]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学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对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和保护价值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以及请求承担投资部分亏损的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但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丁学明表示,虚拟货币相关案件处理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是否有效、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可返还性等方面具有难点。
比如,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虚拟货币是否能被认定具有财产属性存在难点,既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财产属性,又可以根据《民法典》承认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而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既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属于相关公告、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属于禁止行为,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又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若交易行为系当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可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不断增多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近年来有关虚拟货币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已经从2018年的817件增加至2021年的1783件。
针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情况,肖飒表示,根据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公民投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引发的投资风险,需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1年,人民银行、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特别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还很可能不幸涉及组织、领导活动罪。”肖飒表示,如果只是最底层的投资者,尚未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套现,那么投资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而如果推广虚拟货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投资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
今年5月,算法稳定币TerraUSD、代币Luna出现断崖式暴跌,致使整个加密货币市场崩塌。数据显示,比特币目前价格徘徊在2万美元附近,相较2021年11月创下的最高价格6.9万美元已跌去七成,投资者损失惨重。
肖飒强调,目前,我国法院虽然承认了部分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但并未承认ICO及其代币的合法性。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徐芸茜主编:公培佳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