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全律师认为,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交付了虚拟货币没收到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交付了钱没收到虚拟货币,起诉的,法院应按照不当得利或涉嫌要求返还或退赔。3、钱“币”均交付完毕,因虚拟货币买卖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即履行完毕后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京0101民初18610号
虚拟货币买卖
原告称:初*与金**经过沟通,初*向金**出售虚拟货币*币2970个,约定总价款195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汇款19500元。金**和初*之间交易虚拟货币*币的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属于违法买卖行为应当判定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
马斯克成立人工智能公司X.AI:金色财经报道,根据美国内达华州的备案文件,马斯克在该州新成立了一家名为X.AI的人工智能公司。近期,马斯克创建了一家叫做“X”的空壳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推特、SpaceX、特斯拉、Neuralink等所有公司打包加入其中。如今,“X”公司再添新丁X.AI,并且要与OpenAI展开竞争。[2023/4/15 14:05:04]
被告初*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是一同从第三方万春处购买*币虚拟货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币虚拟货币买卖法律关系。
苏富比重启Glitch数字艺术拍卖:金色财经报道,苏富比拍卖行宣布推出“Glitch:Beyond Binary”艺术品拍卖会,这是上个月“Glitch-ism”拍卖会的重启,该拍卖会因缺乏女性艺术家代表而遭到强烈反对。“Glitch:Beyond Binary”的竞标将于美国东部时间4月19日下午2点开始,并将展出来自参与“Glitch-ism”运动的不同艺术家的34批NFT。这种类型的艺术实践使用数字或模拟错误以“故障”的形式破坏一件艺术品。
苏富比解释说,MP3可能会跳过或发出噼啪声,预览窗口可能会短暂显示碎片而不是图像,网站可能会在加载时打嗝并扰乱其内容。虽然这些事件很少预料到并且通常不受欢迎,但故障艺术家实际上可能故意挑起它们。[2023/4/14 14:02:40]
虚拟货币交易
马斯克助理加入狗狗币基金会顾问委员会:8月18日消息,特斯拉(TSLA.O)CEO马斯克家族办公室的负责人Birchall将担任Dogecoin基金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Dogecoin基金会最初是由备忘录加密货币的创始人在2014年创建的非营利组织,它的顾问委员会拥有一些知名人士,包括长期与埃隆-马斯克合作的人和Neuralink首席执行官Jared Birchall,Dogecoin联合创始人Billy Markus,以及以太坊联合创始人Vitalik Buterin。该基金会表示,它仍然坚持其最初的目标,即支持Dogecoin生态系统和保护该品牌。(U.today)[2021/8/18 22:20:46]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4日,初*向万春转账240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转账19500元。2020年12月17日,金**向初*发送微信语音:“初*姐你好,去年通过你,咱俩买的那个*币是从谁手里买的呀?我今年已经打算要立案了他能把钱退给你呢,这事儿就不用那个立案,他要是不给你退款就形成,因为现在*币账户都打不开,你看现在这种情况,完全是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价值,你跟他联系一下,看看他能不能给咱们退了,如果要退不了的话,那我就要走法律程序,如果要是他能退的话,那咱们就好说,如果你这儿要是不方便说,你就把联系方式、然后找谁你告诉我。”庭审中,原告称,*币交易平台现在无法登陆打开,无法提供交易平台账户交易情况。在该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有严格的流程限制,新的开户人不能直接向平台购买,只能向上家购买,当时被告在该平台有账户,原告将钱转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一个开户码,原告才能在该平台开设账户,之后原告的账户里就有虚拟货币了,应该是被告转给原告的,具体怎么操作的原告不清楚。
动态 | 荷兰数百人因SIM卡调换被取比特币:据中国侨网援引荷兰华侨新天地报道,今年以来,荷兰有数百人成为了“SIM-卡调换(手机号码转移)”的受害者。分子通过给电信服务商的客服中心拨打电话,将目标受害者的手机号码转移到自己持有的SIM卡上,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私人信息和资金。一位荷兰分子Oliver(化名)表示,通过此类已获得数万欧元,还会进入受害者的虚拟货币账户并盗取比特币。[2018/12/12]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前述主张,被告称,万春是被告在一个群里认识的人,被告加了万春的微信。当时原、被告都想购买*币虚拟货币,双方协商好后,2019年4月4日被告将款项转给万春,之后万春直接将19500元等值*币转给原告账户,将4500元等值*币转给被告,原告的*币不是被告转给原告的,2019年4月5日,原告将被告垫付的19500元转账还给了被告。原告的平台账户不是被告帮其开设的,平台账户可以自行注册。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对*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是知情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买卖虚拟货币*币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涉的*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原告明知其行为实为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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