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委发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发生根本性变化,由默许或者支持转变为禁止,这与2020年左右大行其道的P2P行业非常相似。
《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禁止事项规定得非常明确和详细,既一律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发布后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及时调整业务方向,减少虚拟货币交易,否则,可能会面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签署的各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合同无效,相关参与方可能要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参与人数众多,金额较大,相关参与方可能要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指控。
币安否认有关中国市场900亿美元交易的报道:金色财经报道,尽管《华尔街日报》报道称中国市场约占币安交易量的20%,但其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其网站在中国被屏蔽,中国用户无法使用其平台。
今天早些时候,《华尔街日报》报道称,中国仍然是币安最大的市场,5月份中国贡献价值超过900亿美元的现货和期货交易量。该报告引用了币安一个名为“Mission Control”的内部平台,并补充说大部分交易量来自期货交易。
截至5月,该交易所在该国拥有560万注册用户。与此同时,报告指出,币安在韩国、土耳其、越南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交易量很大。[2023/8/2 16:13:44]
2、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发布后,虚拟币交易再无合法生存的空间,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只要涉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几种形式
1、首次代币发行(ICO)
首次代币发行(ICO)是第一种加密货币筹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基于区块链的项目团队通过使用加密货币筹资。ICO的发起时间通常在项目完成之前,投资者认购新的加密货币平台,募集的资金用于创始团队的开发工作,项目完成之后,代币价格高于ICO期间的价格,投资者获得了升值利益。
2、首次交易所发行(IEO)
IEO是InitialExchangeOfferings的缩写,即首次交易发行,是以交易所为核心的代币发行机制。IEO不由项目团队直接托管,而是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希望参与IEO的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所开立账户并在交易时购买代币。通过初始交易发行(IEO),项目与交易所“联合”,直接通过交易所进行众筹。项目代币通过交易所上市,营销,完成智能合约等方式帮助项目更有效率的进入市场。币安Launchpad是IEO平台的一款热门产品。
3、首次游戏发行(IGO)
首次游戏发行(IGO)是一种应用类似于ICO或IEO的区块链技术的众筹形式。这种形式是为电子游戏市场而建立的。IGO是与NFT游戏项目相关代币的最新筹款模型。访问这些代币代表可以访问游戏。代币可用于购买游戏中的角色、皮肤、武器、灵药和其他产品。作为IGO投资者,你可以在代币发行给公众之前访问尚未发布的代币。在市场上购买新代币时,它具有相同程度的风险和回报——虽然你可以用非常好的价格购买代币,但你不知道上市后它的价值会上涨多少。
4、首次去中心化交易所发行(IDO)
首次去中心化交易所发行(IDO)是托管在去中心化交易平台(DEX)的ICO。创建IDO的目标是弥补ICO和IEO模式的不足。与IEO相比,项目上市成本通常较低。IDO还提供即时代币流动性,代币几乎可以在IDO完成后立即上市。然而,IDO在去中心化交易平台运作,无法一直接受严格的尽职调查。
5、首次农场发行
首次农场发行是通过像PancakeSwap和StreetSwap等平台执行的众筹活动。顾名思义,IFO包括收益耕作活动以筹集资金。用户在预售期间获得代币权利,并在代币在交易所上市之前收到这些代币。要参与IFO,用户首先必须向DEX提供流动性,这意味着质押特定的代币交易对。举例来说,如果你想使用PancakeSwap,你必须存入或持有CAKE–BNBLP和BUSD–BNBLP等流动性池代币。拥有LP代币将允许你对IFO上发行的代币进行收益耕作。
三、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委已经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从事虚拟币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可能要面临两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投资人签署的各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合同无效,出卖人需返还投资人投资款。
虽然上述规定对投资人来说是重大利好,但是一旦进行诉讼程序,投资人的目的并不容易实现。
一是虚拟货币交易都使用的是电子合同,证据不易保存,一旦平台倒闭,这些电子合同瞬间被删除或者消失。即使保留了电子合同,也因为不符合电子证据要件而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是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平台或者公司流动性较大,办公场所随时更换,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关门失联,无从查找下落。
三是投资者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流程不规范,资金往来往往与合同不一致,投资者的诉求很难获得证据支持。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投资者和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很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使投资者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这些平台瞬间人去楼空,消失不见,判决得不到执行。
刑事责任
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的ICO,还是IEO,或者是IGO,或者是IDO,或者是IFO,或者是其他的虚拟货币交易形式,都是通过买卖、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委已经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过这种形式获取资金,只要达到定罪标准,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或者是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是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或者是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金融活动,也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只要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募集资金,或者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媒介服务,只要涉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四、对虚拟货币交易从业者的建议
1、首先要清醒的认识到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不能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退出这个行业。
2、如果要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一定要严格把控商业风险,不能出现侵吞、投资者资金的行为,不能出现挤兑、跑路的情形。因为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旦投资者报警,符合立案条件的,机关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
3、减少虚拟货币交易的规模,降低资金池。
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部门会进行常态化监督。如果交易规模过大,沉淀或者吸收资金过多,即使平台没有发生侵吞、、挤兑、跑路的情形,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机关会主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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