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厅公布8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_300:POS

案例二:王某芳信用卡案

2020年4月20日,海东市平安区局经侦大队破获王某芳涉嫌信用卡案。经查,2014年4月,王某芳在中国银行平安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2016年4月至8月期间,王某芳多次向银行申请提高信用卡额度,并通过POS机套现等非法方式,将卡中钱款全部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高风险性投资,在投资亏损后未按期还款产生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对王某芳本人多次催缴,其拒不偿还透支款项。截止案发时,已透支信用卡本金19万余元,利息、滞纳金10万余元。

2020年10月9日,平安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罪,判处王某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一是信用卡的主要作用是满足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但恶意透支信用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理性消费。二是国家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林某等人特大制售假冒品牌白酒案

2020年12月,西宁市局城中分局经侦大队破获林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查,2014年以来,林某等人收购名酒包装、标识,将普通白酒以次充好,加工、灌装多种假冒品牌白酒向西宁市区及周边省份多个烟酒销售商铺批发销售,牟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涉案价值高达1.7亿元。

2022年2月,刘某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其余18人被判处缓刑,并处7万元至80万元不等罚金。

风险预警提示:“山寨”商品售价低廉,消费者难以从外观鉴别真假,通过该案警示销售商要坚决杜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利用品牌效应和低价竞争非法获取巨额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惨痛代价。白酒真假关乎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所需商品,不要贪图便宜,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芦某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年8月,西宁市湟源县局经侦大队破获芦某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15年至2019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芦某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青海福果典当行湟源分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拉人头”等形式广泛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按照每月2%至3%的利率支付本息,相继与刘某元、达某奎等41人签署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

2022年1月27日,湟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芦某义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刘某元等33名被害人损失860余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都有注册公司,但会隐瞒经营权限,以正规金融机构名义误导群众判断,实际经营业务并不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往往采取编造“致富”神话,以高于银行数倍利率为诱饵,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按约支付高额利息,坚定受害人投资信心后,再次诱使投资者继续加大投资额度。该犯罪活动极具隐蔽性,只有当犯罪活动资金链出现问题,寻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支付、拒绝投资者退回本金要求等损害后果发生时,人们才能看清它的真面目。因此,警惕“外衣包装”,有门面未必靠谱,切莫让“经营表象”蒙蔽了双眼;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提高风险意识,树立安全投资理念,拒绝高利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时刻警惕守护“钱袋子”。

案例五:杨某成等人组织、领导活动案

2019年8月,海南州贵德县局经侦大队破获杨某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活动案。经查,2013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成、肖某萍、杨某英、杨某东、王某清5名组织骨干成员,在贵德县开设香港六和健康养生会所,以出售六和健康保健品为名,通过现金返利、免费试吃、股票分红等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1880元至37600元不等价格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会所会员资格,发展社会不特定人员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不同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至案发时,杨某成等人已发展下线层级8级,会员243人,以收取会员会费名义取资金300余万元。

2021年8月9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判处杨某成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0.8万元;判处肖某萍有期徒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5万元;判处杨某英有期徒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5万元;判处杨某东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5万元;王某清。

风险预警提示:以发展会员、加盟等名义要求缴纳资金、购买产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所缴纳的资金作为报酬、提成依据的,均属活动行为,本质仍是以“拉人头”方式取会员加入牟取非法利益。对“拉人头、入会员”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入陷阱。

案例六:李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年7月,海北州局经侦支队破获李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2017年6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蒋某某3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海北州海晏县注册成立青海晏卿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碰对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雅淼商贸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开展任何经营行为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价税合计1亿余元,造成大量税款损失。

2021年10月11日,海晏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注册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倒卖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提示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对外或接受虚开发票,将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代账公司、个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开具发票,将涉嫌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犯罪;外借身份证件,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注册公司,可能用于实施虚开发票等涉税犯罪活动。

案例七:邢某勇系列合同案

2018年2月,西宁市局经侦支队破获一起工程建设领域系列合同案。经查,2015年5月邢某勇成立青海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未开发过任何房地产工程项目。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邢某勇虚构其公司拥有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160号“惠普家苑”、“景翔家园”、“御和家园”建设工程项目开发权,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的相关政府文件、土地批复文件和项目施工规划图纸,与被害人洽谈过程中带领被害人实地查看,谎称空地即是将来项目所在用地。通过上述方式,邢某勇取得了被害人信任,多次与他人签订虚假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基础土方开挖合同书》等,并按合同收取50万至300万不等的工程保证金,工程保证金并未用于项目前期准备,而是被邢某勇非法占有用来归还个人债务。在约定的进场施工时间临近时,邢某勇以创建文明城市、环湖赛等事由为借口,继续拖延进场施工时间,直至案发邢某勇以此方式取7名被害人共793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2018年8月1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罪,判处邢某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风险预警提示: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犯罪,由于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建工企业涉嫌犯罪或成为受害人,均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的信誉影响。建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对企业自身不具备履约能力或还未取得工程承建权情况下,不得签署合同;在未得到项目审批,不具备发包工程的条件下,切勿贪图利益而与他人签署承包或分包合同,收取他人的保证金、好处费或其他费用。建工企业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需查看验证建设项目信息、政府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等真实性,并核实建设单位准确信息,实地查看建设项目现场,审查项目发包人洽谈人的代理身份和授权文件;支付与项目招标有关的费用应直接支付到招标单位的银行账户等。

案例八:林某良职务侵占案

2019年11月4日,西宁市局经侦支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经查,2015年4月林某良担任青海华邦商贸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派镇大峡谷加油站站长。2017年林某良利用担任加油站站长的职务便利,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上报公司,谎报实际收入,绕过加油站财务室,私自将盈利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或者将公司收回的借款直接截留,通过上述方式,林某良先后侵占公司经营款共计396万元并被其用于网络和个人挥霍。

2020年1月14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良有期徒刑六年。

风险预警提示:一是企业应制定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并定期开展检查,杜绝员工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松散,肆意妄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二是企业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使企业的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坚决杜绝一言堂、一支笔现象。三是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特别是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促使员工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行为,培养良好的从业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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