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7日上午9时,原告周某英因左侧肢体活动不利被送往x市中医医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1级高危,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溶栓治疗,后病情加重,被告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原告于当日下午2时30分许被转往x市中心医院,该院考虑病情诊治难度大,转往x大学x医院,当晚于x市第一医院暂住等候床位。2019年12月18日入住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椎管内肿物,同年12月24日出院,住院5天,出院诊断为C4-C7硬膜外血肿;急性不完全性四肢瘫,医嘱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2019年12月24日入住x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1月23日出院,住院30天,又于2020年1月28日入住x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1月31日出院,住院3天。2020年6月24日,原告经x医院诊断:1、颈椎椎管硬脊膜外血肿术后;2、颈段脊髓变性C6-7;3、双下肢瘫痪;4、神经源性膀胱。原告后在被告处进行康复治疗,仍遗留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患方观点
原告的损害后果是被告的误诊误治行为造成的。就原告的损失赔偿事宜,各方无法达成协议,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三、医方观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主次责任一般是按7:3划分,但因原告本身患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责任过高,应调整为60%。
2、原告的诉请过高,且部分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医疗费应以实际性支出为限,原告已对部分医疗费在医保费用中进行报账,应予核减;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6585元/年予以计算,按每5年定期的方式进行赔偿;原告系65周岁老人,早已达退休年龄,不应主张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城镇私营单位服务行业标准42081元/年计算。
终生护理费也应按42081元/年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计算,原告三次住院共38天,应为2880元;交通费应按实际住院38天,20元/天,应为760元,另加转院车费;后期治理费20万元缺乏依据;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无医嘱和配制机构意见且主张了终身护理依赖费用,故不应再主张该项费用。
四、鉴定意见
2021年1月11日x省医学会鉴定意见:1、急性脑梗塞诊断依据不充分;2、医方使用尿激酶溶栓治疗,没有用药指征;3、患者损害后果与医方不当溶栓有主要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x省x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5月11日对原告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周某英目前遗留四肢瘫,大小便障碍,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误工期、护理期计算至本次鉴定前一日为止、营养期10个月。临床经过15个月余,目前一般情况趋于稳定,康复治疗的必要性不大,后续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计算。
五、庭审意见
本案已经由x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予以评价,且原、被告双方对x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合计1101145.51元,应由被告x市中医医院承担赔偿1101145.52元×80%=880916.42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周某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880916.42元。
司法裁判案例。Billions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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