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币圈的PlusToken重大案二审宣判了 法院披露细节_KEN:3X Long Tether Gold Token

11月19日,曾经轰动币圈的“PlusToken”重大网络案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审期间,陈波、丁赞清等15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11年到4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万元到60万元不等。

2018年初,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该平台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

同时,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Frax Finance发起开展RWA业务提案:8月4日消息,Frax Finance发起开展RWA业务提案FIP-277。提案中指出,Frax需要一种方法来持有现金存款和其他低风险现金等价物(例如逆回购合约和国库券等),以便执行其FRAX v3 RWA资产策略,并于此前建立了相关公司FinresPBC。

FinresPBC将通过操作和持有美元存款、Paxos USDP、Circle USDC、美国国库券为Frax Finance获取收益。[2023/8/4 16:19:17]

2018年5月开始,陈波、袁园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帅、陈滔、贺思思、刘佳、彭波、陆姣龙、伍见红等人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

2018年8月,经丁赞清邀请,被告人陆万龙加入PlusToken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实际上,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8年12月,王仁虎带领技术团队对PlusToken平台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和优化升级,并根据陈波要求对平台新功能模块进行开发:直接兼容安卓和IOS两个版本,方便会员使用;增加注册验证和提币验证的方式;增加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模块;开发了币融模块;开发商户的功能;对提币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挖矿功能等。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波、袁园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BS别墅区及宝迈娱乐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活动。

经鉴定,至2019年6月27日,经去重后PlusToken平台共发展会员2693494人。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币合计121亿余个。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非法数字货币转入平台的钱包地址,上述8种数字货币共计转入4555万余个。

在陈波等人被机关抓获后,陆姣龙与刘帅、陈滔等人合谋,转移、窝藏PlusToken组织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价值1.5亿余元,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以及911个以太坊损失。

2019年6、7月份,陆姣龙将其隐匿的450个比特币转至钱包地址,后将该钱包地址助记词通过手机发送给关押在柬埔寨移民局拘留所中的陆万龙。

同年12月30日,陆万龙在取保候审期间恢复了该钱包地址,在明知该450个比特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转移并隐匿。

2020年3月31日至4月5日,陆万龙通过imToken钱包APP的闪兑功能将该钱包地址中的249个比特币转移到新生成的钱包地址,后又转至币安交易所账户,并兑换为柚子币,此后又将上述柚子币拆分分别藏匿于多个钱包地址上。

目前,陆万龙未提供makesuccess1钱包地址的真实助记词,客观上造成57万余个柚子币无法追回。

截止案发,陈波除以数字货币支付相关平台推广费用外、支付其他平台工作人员费用外,另通过变卖数字货币进行了变现,其中通过卖币给付继森、游上椿等人变现1.45亿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除陈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外,其余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情节严重,并作出上述判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波、丁赞清、谷智江、袁园、陆姣龙、王仁虎、刘帅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帅撤回上诉和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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