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李旭反团队获悉,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非法经营案,9月22日,李旭反团队获悉,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非法经营案,“VPAY虚拟货币”特大网络案,被告人罗洪波等四名主要头目被公诉。
2016年3月,被告人罗洪波投资成立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罗洪波以邱某甲(已判决)的名义注册了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两公司成立后,罗洪波要邱某甲带领技术团队开发出VPAYAPP软件,VPAY是一种虚拟资产平台,使用VPAYAPP进行交易,要成为VPAY用户要通过推荐码推荐然后下载软件进行注册,VPAY内有“积分”、“余额”、“VPAY币”三种数字资产,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卖家可以向上线购买“余额”(每个余额1元人民币),买家实时到账80%成为余额,剩余的20%成为积分,余额可以转换为积分,余额转换为积分的比例为1:6,积分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释放成余额,当释放的余额超过100枚时,又可以按1:6的比例转换为积分,此为静态收益。
动态收益包括3种,第一种,每推荐一位会员,会提升5%-8%的积分释放速度。第二种,推荐5个普通用户,15层以内,任何人余额兑换积分,会提升1%-3%的积分释放速度。第三种,推荐5个普通用户以上,15层以内,任何人流通余额,会提升0.4%-0.7%的积分释放速度。每推荐一位会员,向会员售卖余额,将得到售卖金额的80%成为积分。
余额能在APP内兑换各种虚拟货币,APP内刚开始只有VPAY币,购买VPAY币后,VPAY币可以存入V宝内,可以持币生息,每天释放1%的VPAY币成为可用资产,V宝用户能享受十五代下线每天V宝里产生的收益,根据用户等级的不同,享受的下线收益也不同。
V宝将用户分为三个等级:1、VIP1,在V宝持有固定资产1000枚以上,享受下线每天收益千分之一到余额。2、VIP2,在V宝持有固定资产VPAY币5000枚以上,享受下线每天收益千分之一点五到余额。3、VIP3,在V宝持有固定资产VPAY币1万枚以上,享受下线每天收益千分之二到余额。VPAY币发行时称恒量发行3.6亿枚,但邱某甲等技术人员和罗洪波可以任意调整VPAY币的数量和调整VPAY币的参数,吸引会员炒VPAY币。
在开发出VPAY平台后,被告人罗洪波受人委托要求技术团队根据VPAY的功能再开发一个名为TFC的项目,TFC内有三种数字资产,分别为EP、资产、TFC币,EP类似VPAY里的余额,与美元是1:1兑换,资产类似VPAY里的积分,EP可以复投成资产,资产每天比例释放,其中65%释放成EP,35%释放成TFC币,TFC币有价格波动,会员可炒TFC币获利。TFC需要有推荐人才能加入,加入需要给推荐人3500元,推荐人给下线的手机注册激活,并使用3500EP制作一个激活卡给下线,下线账号显示有3500资产。
推荐人可按照比例享受下线每天释放的EP收益,享受第一层下线每天释放EP收益的30%,享受第二层的20%、享受第三层的10%,享受第四层的5%、享受第五层的2%。同时可以按照自身资产多少划分等级进行不同比例的资产释放,资产少于10万时,等级为T1,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2‰,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5倍;资产在10万-50万,等级为T2,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5‰,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4倍;资产在50万-100万,等级为T3,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8‰,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3倍;资产在100万-500万,等级为T4,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10‰,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2.5倍;资产在300万以上,等级为T5,每天释放资产的比例为20‰,EP复投资产的倍数为2倍。TFC币对外宣传吸引会员前来炒币。事实上,TFC平台是对VPAY平台的复制,罗洪波和邱某甲的团队对TFC平台进行维护,
经鉴定:被告人罗洪波在VPAY平台持有账号,其下级层数为129层,所有下级人数为1626196人;在TFC平台除顶点用户外,其下级层数共计71层,所有下级人数共计96621人。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罗洪波与被告人裴某某两人商议合作开澳洲交易所,由裴某某负责技术、开发、运营服务等,罗洪波提供资金并发动VPAY的用户人群上澳交所交易。裴某某通过王某甲联系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交易所系统,并招聘了一批澳交所员工。
2018年10月,裴某某带领员工前往柬埔寨金边运营澳交所。10月22号左右,澳交所发行一个稳定代币VRT币并打通了和VPAY平台的通道。罗洪波先将VRT币划拨给裴某某,由裴某某转给王某甲及其团队成员在澳交所上出售,出售价格为1元/1个,并收取1%的手续费,双方约定该1%的手续费由王某甲与裴某某按一定比例分成。王某甲团队每天将售卖所得扣除手续费后转到裴某某指定的账户。
在澳交所成立后,罗洪波委托被告人赖某甲在柬埔寨负责监管工作,被告人林某某系澳交所工作人员,负责澳交所平台的测试冲币、提币、用户数据搜集及刷交易量的机器人工作,林某某提供了一张其本人的银行卡给裴某某,用于接收售卖VRT的资金。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赖某甲分两次转账共计150万给裴某某用于购买VRT币。
被告人罗洪波到案后提供线索由其家属劝同案人员张某某到机关投案。
王某甲、杨某某、邵某某为裴某某售卖VRT币收取的总金额为69505182.79元,尚未转账给裴某某的金额为11504788.68元,转交给裴某某的金额为5800万,在收到的5800万元中,裴某某将约25735778.05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和USDT币转给了罗洪波。
案发后,机关将王某某等人未转账资金11504788.68元,裴某某银行卡资金22035325.57元,林某某银行卡资金10229290.49元,罗洪波上缴的违法所得30000001元,裴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3800000元,赖某甲上缴违法所得300000元,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波、裴某某、赖某甲、林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发行代币吸收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李旭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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