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淘宝购买充值码在FXBTC网站购买比特币,网站关闭后能否通过诉讼渠道来讨回经济损失?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网络上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据悉,该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13年5月,吴某通过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支付价款500元,订单于当日发货、确认收货并显示完成。交易快照显示商品描述标注其店铺是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商品是FXBTC.com人民币充值码。2013年11月30日,吴某向黄某的支付宝账号转款共计19920元。
公开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方表示,该笔资金用于在FXBTC.com上购买比特币,分5笔向黄某转账。
2014年5月2日,“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称由于央行政策封锁带来压力导致网站无法充值提现、无法正常运营、决策困难等方面的问题,网站历经长期亏损,最终决定停止运营,请广大用户在2014年5月10日网站关闭前尽快提现,落款为“FXBTCTeam”。2014年5月中旬,多家媒体对比特币交易平台FXBTC关停、用户无法提现等情况进行了报道。www.fxbtc.com网站现已无法打开,该网站由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法定代表人蔡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某与蔡某系母子关系。
吴某称,2017年5月,当他登陆FXBTC网站时,发现网站早已关停,也联系不上经营者。吴某认为,上述网站被关闭时,被告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他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被告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他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
开庭前,吴某诉称,其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向“FXBTC”网站的运营者购买2.675个比特币,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就原告的损失763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
庭审聚焦五大争议
公开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方主张按照开庭当日比特币的价格吴某实际购买2.69个比特币,要求两被告就原告的损失148430.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系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关于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而关闭网站,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且比特币属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答辩人未在淘宝网登记注册,未在淘宝网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是涉案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无证据证明答辩人、淘宝公司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及共同侵权故意;3、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停运公告,督促广大用户尽快完成提现,并且各大媒体均对此予以报导,至此答辩人已尽通知义务;4、原告未提供比特币交易账户注册信息、账户余额、账户财产等信息,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5、即使原告存在经济损失且与答辩人有关联,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买入充值码,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网站停运公告并于同年5月10日关闭比特币交易网站,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行为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是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涉案商品信息未参与制作、编辑或推荐,平台上所有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物品的质量与安全合法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及交易各方履行其交易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2.根据原告的申请,淘宝公司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前原告未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退货退款,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是比特币是否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
二是案外人黄某的店铺及其支付宝账号的实际所有者是否与fxbtc网站的经营主体具有同一性,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际实施主体;
三是若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按2.69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四是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主动审查,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五是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庭审现场,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辩论,但由于本案系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理法官陈莹表示,这个案件比较重要的争议点是,比特币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相应的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在2013和2017年,人民银行都有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对于比特币货币地位予以否认,但是对于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没有否认的。在这个案件里面,也会结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
购买类似比特币等虚拟财产时,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权?陈莹提醒,从法律角度来说,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审查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性。看清楚购买的金额、相应的商品和页面描述,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最好能留下书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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