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峰:数字货币交易主体的风险规避指南_数字货币:比特币交易会被判刑吗

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复杂性,使得交易参与者、交易平台都面临许多风险,比如交易参与者账户异常交易,从而被交易平台认为存在风险,平台进而采取冻结账户措施,更严重的将会面临交易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交易平台则由于本身技术原因,未监测到交易异常,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数字货币交易中,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一、案例简介

2016年7月6日,李某通过某网站购买2个比特币,单价448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44秒成交。7月6日17时44分44秒,李某挂单购买6.141个比特币,单价447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52秒至15分01秒陆续成交。至此,李某共购买了11.141个比特币,共花费50,000.27元。7月7日18时05分57秒,李某通过涉案账户申请转出3个比特币至转出地址×××。某网站随即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限制比特币转出和资金提现与转出的锁定处理,其理由为涉案账户系当日注册、充值、购币和转出,且被系统识别为境外IP地址登录,故其出于反的义务和考虑,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锁定处理,因李某未留手机号,故其无法即时联系李某,只能等待李某主动联系。7月7日19时46分至20时12分,因比特币无法转出,李某通过QQ与某公司客服沟通,客服告知其比特币转出需要核实身份信息。李某于是根据客服提供的格式,将其本人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充值转账凭证使用注册的邮箱发送至认证邮箱。7月8日10时26分,李某再次联系某公司客服进行视频认证,并于10时37分完成视频认证,客服后将其信息提交审核。但是在李某账户审核期间,其账户被黑客入侵,盗走了所有比特币,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网站赔偿其经济损失。

独家 | 陈云峰:以加密货币的用途进行征税是使其合法化的重要方式:中伦文德陈云峰律师则对金色财经分析表示:通常来说,在加密货币已被明确定性的情况下,尤其是被认定为“商品”或“投资品”的话,其和其他交易商品的差异性不大,征税范围可以参考传统的投资品,包括 (1)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币; (2)将加密货币兑换成其他加密货币;(3)使用加密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 (4)通过空投或者奖励免费获得加密货币等方面。

因此,以加密货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征税是加密货币活动合法化,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监管的有效手段之一。[2020/1/3]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某比特币交易网上同日注册、充值、购币并提币,且涉案账户的登录、操作IP地址显示为境外IP地址,而李某又未登记手机号,在此情况下某网站根据用户协议中关于反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案账户进行仅限制资金提现和比特币转出的锁定处理并无不当,且某网站已经未尽到合同约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声音 | 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数字货币量化交易存在较大合规风险:据未央网消息,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刊文称,量化交易作为数字货币交易的特定模式,根据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其存在较大合规风险,甚至有些数字货币基金以“量化”为名,公开募集资金,很大程度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因此,数字货币量化交易存在较大合规风险,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尽快寻求法律合规,预防法律风险。[2019/1/14]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数字货币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了解到当交易参与者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如果频繁交易或者交易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交易平台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可以紧急采取冻结交易参与者账户,使其停止交易的措施;而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如果交易所对交易参与者身份未识别或者未充分识别,则容易导致反工作难以正常进行,也为犯罪分子的行为提供便利,所以数字货币交易主体防范风险,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声音 | 陈云峰: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实现STO: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实现STO。他还指出,STO具有投资者风险和发行人风险,投资者风险包括个人外汇限制(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外投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投资收益返程(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行人风险包括财务成本(STO过程中各项发行成本)和法律合规(或涉嫌变相ICO)。[2018/11/12]

01

我国的反监管体系

为了防范活动,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

从被监管主体类型来看,我国已经对银行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互联网金融、房地产、证券、期货、保险出台了反监管规范,同时,人民银行同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反工作协调小组,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反工作处,并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及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来打击行为。但是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反监管,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

独家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各国政府正逐步规范区块链行业发展:针对近期全球各国公布的区块链以及加密货币监管政策,金色财经独家采访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律师进行政策解读,陈云峰律师表示,全球各个国家相继出台区块链技术、加密货币的政策,主要能够释放两个信号:

1、区块链行业逐步受到各国政府部门的关注,政府已经开始研究并且规范行业发展,这对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创新科技如果确实能够解决现实的痛点的话,将会慢慢从一群人、一个行业扩展到整个国家各个方面的应用。

2、整个监管形式毫无疑问是趋严的,从无法可依到明确的行业标准、政策,甚至立法,都逐步规范区块链技术、加密货币领域的发展和应用。[2018/7/27]

依据2019年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参与者在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时,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和与其进行交易。如果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在无明确规范指导的情况下,如何参照金融机构及特定机构的反规范制定自身的反制度尤为必要。

声音 | 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对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项目,检察机关更注重“结果”的导向性: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今日在巴比特上发布文章。他在文章中表示,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发行同活动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是否会被归类为活动,取决于项目的真实性和投资者回报形式的可靠性。如果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项目最终无法落地,引发了恶性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很可能会出于“结果”导向性的原则认定其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罪。[2018/7/19]

02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1.内部控制

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反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划分,设立专门的合规/风险控制部门,对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采取实名认证、中止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其次在与用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的实施KYC措施,对于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报告,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以应对全球的反监管要求,如交易平台存在外包服务,对于外包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应对反防范进行相应的约定。

从内控制度的内容来说,内控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规则:

有效的KYC制度,包括依据客户提供的及外部可靠途径获得的信息或数据,识别、核验客户的真实身份;

对不同客户实施分级风险客户管理并适用不同审核频率;

保存执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留档信息应当包括各方的数字钱包地址、IP地址以及数字货币类型和数量;

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平台可以合理设置交易上限额度,即交易到达该额度后即不支持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对于涉及上述涉恐和制裁名单的客户,可直接拒绝服务此类客户或向机关报案。

2.外部监督

除上述内部管理外,交易平台还应积极聘请安全审计机构对平台本身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或尽职调查,并及时配合整改,以持续的满足合规标准,此外,交易平台还可以主动向所在国家管辖区域的主管机关提交进入“监管沙盒”的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政策或监管空白而带来的合规风险。

许多公司可能仍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否应履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存在不同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对犯罪活动“明知”或“具有可能性认识”,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汇往境外的,都可能面临严苛的刑法追责。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应该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尽快建立反和反恐怖融资的内控制度。

此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方来说,在进行交易前须如实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数字货币实名交易,避免出现账户被冻结时,交易平台无法核查验证,采取停止交易措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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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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