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比特币被“抢",法院判归还,比特币受到法律保护_ADA:Lympo Market Token

庭审现场。

夫妻俩遭非法拘禁,被“抢走”的比特币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它没有集中发行方,系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又应如何折价?

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第二,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等,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其间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严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晓丽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晓丽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严冬等四人指定的账户内,侵害了皮特、王晓丽对系争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已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记载,严冬等四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严冬等四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严冬等四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本案中,http://CoinMarketCap.com网站非中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刘江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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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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