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法定货币 一文澄清BTC被美国法院定义为“货币”的3大误区_比特币:GoldMoney

昨日,一则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的新闻在中国社区引起了广泛讨论。但目前来看,其中有不少误读,本文将为大家一一澄清。

源于反案的判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则新闻并非是更新的法律条文,而是源于一则反案的判决,而且发表这个观点的仅仅是联邦法院的某个法官。

此前,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LarryDeanHarmon被控以及无牌经营汇款业务,但辩护方认为比特币不属于范畴,因此提出撤销刑事指控。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BerylA.Howell认为,虽然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没有严格定义“货币”,但比特币仍然属于这一范畴。“货币通常意味着一种交换媒介、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手段,比特币就是这样的东西。”

分析师:持有5.9万亿枚PEPE的Smart Money地址全部抛售或需4.6万年时间:4月19日消息,Conotoxia Ltd. 市场分析师 Grzegorz Drozdz 针对近日某 Smart Money 地址 4 日前斥资 0.125 ETH 买入 5.9 万亿枚 PEPE 获利 4500 倍」的消息发表观点表示,由于 PEPE 的流动性问题,该 Smart Money 地址将难以实现这一理论上的利润,假设市场对 PEPE 的买入需求不会下降,全部抛售这些资产也需要 46,200 年的时间,反而开始抛售后很快就会导致价格跌至(甚至低于)买入水平。

此前报道,据 Lookonchain 数据显示,某SmartMoney地址于 4 天前在 Uniswap 平台将 0.125 枚 ETH(约合 251 美元)兑换为 5.9 万亿枚 PEPE。以当时 PEPE 报价 0.0000001933 美元计算,该地址囤积的 5.9 万亿枚 PEPE 的价值已达到 114 万美元,若能以当前价格全部出售(目前暂未出售),本次投资回报将达到 4500 倍。[2023/4/19 14:13:58]

联邦法院法院的判决一点也不让人意外,因为美国拥有几乎世界上最严厉的反法规,大量金融机构因执行反不力遭受巨额罚款。早在2013年3月18日,美国FinCEN就发布了一份指南,对《银行保密法》在创造、获取、分销、交换、接受或转移虚拟货币的主体和行为的适用问题上进行了明确。「1」

SBI官方宣布Money Tap获得肥后银行(Higo Bank)注资:SBI控股官方宣布,其子公司Money Tap已获得了九州金融集团(Kyushu Financial Group)旗下肥后银行(Higo Bank)的注资,本次注资使得向Money Tap出资的银行数量增至38家。(U.Today)[2020/9/1]

“money”并非法定货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华盛顿法律,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原文用的是“money”,非“currency”。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意义上的货币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美国联邦法院界定比特币为‘money’并非法定货币。如何区分两者呢?‘money’是经济实质上的货币,其实就是流通量大、具有一定市场深度的通证,而法定货币的表述是‘fiatcurrency’。”商务部CECBC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数字经济商学院院长吴桐表示。

MONA网络遭受攻击 LiveCoin平台存取无限期停用:据LiveCoin官方消息,MONA网络遭受攻击,犯罪分子在交易所存放了非法(不存在)的加密货币。这一事实已被验证,并得到了开发商的确认。 因此MONA的存款/取现被无限期停用。 进一步行动将完全取决于MONA开发者对这次黑客攻击的回应。[2018/5/23]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美国监管与立法机制的特殊性。美国是由50个州和1个特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所以在美国从事虚拟货币业务需要分别满足联邦层面和美国各州层面的法律监管要求。

以北卡罗来纳州为例,2016年7月修改后的《货币转移法》得到签署并成为法律,其中也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代表,可以用来交易和存储价值,也可以充当交换媒介或记账方式,但在美国并不具备法律地位,不能充当本国法币。”该法案同样将代别人掌管虚拟货币的行为视作“货币转移”,从事此类活动需要获得该州颁发的货币转移商许可证,其标准和传统货币转移商无异。「2」

综上所述,无论是联邦层面还是州层面,比特币被定义为“money”都并不新鲜。

如何理解比特币被视为“money”?

随着比特币被视为“money”的广泛关注,大家很想知道这究竟意味着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锦炎博士表示:

首先,美国证监会早在2017年就将比特币视为“钱”,中国2017年“94”政策,也是把比特币当做“资金”,这不值得大惊小怪。

其次,把比特币看作“钱”,它的法律地位就有变化:募集比特币=集资这意味着比特币交易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可以对比特币适用反方面的要求。

最后,回顾比特币在各国监管方面的进程。最初各国都是先把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这是对于业界最有利的一种法律定性,因为比特币等币币交易就是“物物交换”,募集比特币也不是“募资”。可是随着它的金融特性被广泛认知,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把它认定为资金。

由此可见,把虚拟货币行业纳入“金融法”监管体系早已是大势所趋。

注:「1」「2」引用自《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邓建鹏、孙明磊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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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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