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罪将大修,银行&小贷如何应对?_:

反义务的调整

本月中旬,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于刑法第191条罪进行较大的修改,以飒姐对金融圈的敏感程度,必须要提前预警从业机构,更加注意反义务有较大范围的扩大。

罪上游犯罪的扩大

目前,我国罪的法律渊源为刑法第191条,罪的上游犯罪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由这些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特定行为的,构成罪。

请注意,未来罪的上游犯罪可能包括所有犯罪,也就是说从现有的7类犯罪基础上扩展为刑法469个罪名,因此,金融机构的反义务,包括中介机构的反义务将进一步加重。

肖飒: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证券日报)[2021/3/29 19:25:05]

“钱从哪里来”将成为各家机构服务时重点关心的问题,甚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许会出现让客户填写“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书”。

哪些行为,金融机构不能干?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金融机构实务: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或将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机构实务。她表示,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特定行业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普及之后的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法律体系。(金融1号院)[2020/4/23]

明知客户构成上述7种犯罪,还从事以下行为的,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声音 | 肖飒:此次投资者对OKex提供的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国无法成立:据财新报道,对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资者提出该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肖飒认为,这一罪名在中国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里证券是狭义的“证券”,交易的代币在中国法律内并不会被认可为“证券”(security token),这与美国证券法案里的广义“证券”不同。[2018/9/11]

若未来修正案十一对罪有了新变化,可能每一家金融机构都要配备一位刑法专业的专门人员,帮忙判断客户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哈哈,那将是刑法研究生最好找工作的时代吧。

另外,飒姐捎带提醒一句币圈的朋友,最近外汇类犯罪频发,千万不要迎风而上。

如何避免成为罪的“共谋”?

其实,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主罪名的“帮助者”所犯的罪。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时会出现家族成员帮助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况。当代社会已经没有“亲亲相隐”的规定了,因此,即便是亲人犯罪帮助他们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原则上还是要定罪的,但通常法律也会考虑到人情。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从“应然”的角度讲,只要做到了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原则上就不会构成罪等。通常而言,要求对于累计交易额超过1万人民币或等值美金的客户或虽然低于1万人民币但是有明显的风险的客户,监管机关一般要求从业机构,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核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

1、实地尽调;

2、比对其他辅助身份文件;

3、查询部等数据库;

4、查询社会组织数据库;

5、通过其他从业机构或金融机构鉴权;

6、核对金融交易凭证或其他可信交易凭证;

7、通过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验证;

8、通过信息通讯、交通、公用设施进行验证;

9、通过第三方中介尽职调查;

10、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进行身份核验;

11、验证生物信息;

12、其他独立来源或渠道验证。

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考虑到网络渠道资金往来的隐蔽性,除了做到以上要求之外,还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金融反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向人民银行进行反履职登记,主动接受监管。

原则上讲,只要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做到以上内容,就完成了其反义务。

但是,飒姐始终担心基层办案机关,对于罪的理解更加实质,即便是类金融机构,例如小贷公司做了合规操作,但还是没能防住“黑钱漂白”,若以危害结果的老办案思路,很有可能会抓住类金融机构的合规瑕疵,从而直接从合规瑕疵上升为刑事违法,从而将类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和经手人员当做嫌疑犯处理。

飒姐只是想提醒从业机构,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法与刑法之间对于“行为”本身的角度不同,曾经出现过行政法合规,但刑法依然惩处的先例。因此,虽然我们不能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商业模式十分熟悉,但对于有可疑线索的客户,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可邀请刑法专家论证判断,以确保无虞。

写在最后

无论银行也好,小贷公司也好,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反义务越来越重。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合法的思路里,要跟随当下形势,走“穿透式”地实质判断之路才有可能挡住更多法律风险。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倘若让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把精力都放在挖地三尺查客户上,显然不现实也不经济。飒姐不想把是否出现法律风险寄托在运气上,还是建议各家机构在大数据基础上,发现可疑线索不要轻易放过,建议要一个法律意见书等以便分清责任,不至于出现自己成为共犯或犯罪的情形。

原文附上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1月29日公布施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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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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