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币圈项目的一众参与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强调自己了解币圈私募项目优劣,实操经验丰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资质,拥有优质私募项目的额度。那么,投资者是否可以信赖这些收集资金的主体,“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旨在对该等问题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产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有效引导规范,我国币圈私募散户投资者的数量较多。然而,在94号文件对币圈的否定与严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户投资者很难获取项目的实质性信息。同时,由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未能在币圈私募的监管中以法律形式树立,币圈对于投资者的准入缺乏明确门槛,这就使得大多投资者对币圈私募项目方提供的白皮书等公示信息缺乏细致研究的能力与意愿。
香港理工大学陈宜飚:香港监管措施有望使链圈与币圈健康共行:金色财经消息,香港理工大学会计与金融学院博士陈宜飚发文《对中国发展数字货币与区块链的一点思考》称,香港把以数字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并不意味着消除或降低风险——沙盒监管本身就是一种风险防范举措。作为投资者,仍然需要敬畏投资风险!但香港监管机构采取的这种做法,无疑会令国际资本对中国的区块链项目和数字货币项目的投资更有信心,也更积极。由于香港资本市场与受监管的合规平台的存在,“币圈”与“链圈”未必需要分离而各自发展。所以,未来最可能的结果是:因为香港,币圈和链圈不必脱钩,而是携手共进。(清华金融评论)[2020/3/16]
基于前述情况,一些自称了解币圈项目内幕的人士给出了帮助代币运营,控制投资风险的币圈私募项目渠道。此举契合了散户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币圈私募的“代投大哥”们得以应运而生。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代投大哥”在做什么?
肖磊:币圈已现“三国鼎立” 还有很多江东孙权在酝酿:肖磊近日发表观点称,目前的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领域确实是新的一片天地,里面可以说是新的一轮财富运动,这种情况下,会聚集非常牛的人在这个行业,每一个团队创始人都有种进取天下的感觉。如果拿一个比喻来说,徐明星更像是三国时期的袁绍,也是一方领袖,曾经手下也是猛将如云,独霸一方;李林更像是曹操,敞开大门真心实意招揽人才,在打仗的过程中,归降者众多,李书沸应该只是其中一个,李林麾下目前拥有币圈最强大的智囊和友邦,也是雄踞币圈半壁江山;赵长鹏和何一更像是刘备和诸葛亮的搭档,有很好的口碑和支持者,策略清晰,攻城略地不在话下,也打下了很大一片天地。当然,币圈还有很多以长江为天险的其他平台,拒竞争对手于护城河之外,也就是说有很多江东孙权还在酝酿。[2018/5/26]
币圈项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为向散户投资者吸收虚拟货币,用于投资币圈私募项目,并将投资所得的虚拟货币代持或分发。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时代链讯合伙人杨建:币圈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股市,投资的资金不要超过自己资产的10%: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中国区块链高峰论坛以“区块链将带给我们怎样的未来”的圆桌论坛上,时代链讯合伙人杨建表示,“想要在区块链投资中赚钱,需要有自己的认知,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认知,也要有安全意思,币圈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股市,投资的资金不要超过自己资产的10%。[2018/5/20]
为满足散户的投资形式的需求与回报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时会协助散户投资者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此外,据飒姐团队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种许诺吸收散户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后,为攫取利益,甚至将虚拟货币挪作他用,未用于币圈私募项目。
涉及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描述,飒姐团队评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风险如下:
首先,从基本业务模式来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见的私募投资行为。但由于我国并未颁发币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业务模式之本质是在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募财产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均属于虚拟货币,根据监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依照目前司法实践倾向,因吸收虚拟货币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为法币,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就行政规制的角度而言,该行为还可能会因为缺乏行政许可与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而收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至于“代投大哥”与散户投资者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则可能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其次,从“代投大哥”独立或协助进行的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行为来看,如该行为通过某些海外开设的兑换平台完成,则平台的客观行为表现将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入罪规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如该兑换行为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倾向,但由于财产利益与法币个人交易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故而飒姐团队对此倾向并不认可。
最后,从最为极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来看,飒姐团队认为,“代投大哥”将有价虚拟货币挪作他用的行为已违背了他对散户投资者的陈述与保证,使得散户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向“代投大哥”交付财产性利益,除金额标准未确定外,已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的犯罪构成,相较于前述罪名,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责任更为严峻,这是需要币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给散户投资者的建议
币圈的投资行为并未得到我国各部门法律的妥善保护,相反,由于虚拟货币在各领域的定性,有关部门甚至会对虚拟货币的流转进行干涉。因此,在币圈投资行为从灰色地带迈出之前,飒姐团队为散户投资者在本文涵盖事宜项下提出建议如下:
除非特别信赖,否则尽量不要将虚拟货币交给所谓专业人士打理,投资交易尽量由自己完成。
避免在圈内介绍渠道的行为,否则当渠道涉嫌犯罪时,介绍人可能会因为该帮助行为而受到牵连。
不要过分相信白纸黑字的约定,因为币圈投资的环节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护,当合同条款本身违背有关规定时,其约束各方的效力将存疑。
仔细研究项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币圈领域的“合格投资者”靠拢。
由于交易对方的承诺与表述可能因监管限制而无法落实到实操当中,对于复杂的交易设计可求助于专业人士。
写在最后
集合复数投资人向项目出资是各金融领域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形态,但这样的形态需要有关部门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拥有法律保障。在较为保守的我国当下,讳莫如深的立法与监管尚未对币圈投资行为作出详尽规范,参照成熟金融投资领域的做法势必会造成大量的法律风险,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对于币圈投资者来说,至少在今天,应当踽踽独行的时间还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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