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刊发了一篇关于“虚拟货币”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发表在当下OK交易所事件持续发酵,火币受到负面消息困扰的情况下,可谓是“正逢其时”。
这篇文章有两位作者,其中一位正是不久前公开表态:5-10年内任何虚拟加密货币在国内都不会合法的何亦凡。这就使得这篇文章更值得玩味了。
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它代表了官方对数字货币交易者及投资者的一个提醒和警示,我们要仔细品味文中的用语并用它来指导和规范我们未来的投资行为。
整篇文章共分了三段,分别对“虚拟货币”的获取、“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这三方面的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金色晨讯丨11月11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黎巴嫩,存款合约,Gemini
1.最高人民检察院:虚拟货币支付资致使打击难度增大;
2.黎巴嫩央行行长:计划在2021年推出数字货币;
3.以太坊2.0存款合约质押量达到启动所需的10%;
4.业内人士:数字人民币有望渐进式地重构电子支付格局;
5.美国OCC代理署长:加密货币支付机制已扎根于金融主流;
6.CME比特币期货11月合约收报15355美元;
7.美股三大指数仅道琼斯指数收盘上涨 区块链概念股涨跌各异;
8.Cash App第三季度比特币销售量超全网开采量;
9.Gemini开发“wFIL”服务,使其本机代币FIL在以太坊使用;
10.比特币持续震荡,日内最低报15112.15美元,最高报15397.38美元。[2020/11/11 12:15:23]
总体来说这篇文章中有以下几段话值得我们关注:
飞天诚信:代币交易在国内不合规,目前硬件钱包销售渠道有限:飞天诚信(300386.SZ)表示,虽然代币的持有在国内被允许,但代币的交易在国内依然属于不合规的范畴。所以,目前硬件钱包在国内的销售渠道有限。现在硬件钱包在海外有一些渠道代理销售以及国内重点战略合作伙伴的业务合作。(中国经营报)[2020/3/14]
1“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在不涉及用人民币买卖的情况下,大众通过挖矿、空投或赠予方式获得的数字货币在我国不支持,但不是违法行为。因此这类行为不违法,可以做。
声音 | 中证报:未来在国内证券行业的区块链方面应用值得期待:今日,在《中国证券报》题为“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的专栏文章中指出,加大对IT领域的投入已成为近些年证券业的共识,各家券商纷纷将金融科技作为战略性业务发展方向,以及保证长期竞争力的核心之一。对国内证券行业而言,短期内以投顾智能化、量化投资(机器选股、自动交易)为主的财富管理将成为主要发展方向,未来量化投资、区块链等方面的应用值得期待。[2019/4/26]
2“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何一:币安在国内被塑造“逃亡”形象或因在国内缺乏沟通:币安何一在问答会中称,“币安是目前币币交易平台里,在合规和监管上做得最好的公司,也是最安全的平台,首先,我们在全球多个国家积极推进区块链及数字货币行业的合法化,这部分早在去年已经开始布局。我们和多国政府监管部门都保持着畅通的沟通,币安在部分政策收紧的地区遇到的问题,其他平台也同样遇到,如果你是日本,美国用户,国内大家经常和币安做类比的公司是注明‘不为美国、日本用户提供服务’的,我们在国内被塑造出来‘逃亡’的形象,大概因为我们对中国政府的尊重,所以在国内缺乏沟通所致”。[2018/5/18]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任何在境内提供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渠道或者作为买卖中介的行为是违法的。
3“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我们如果在境外用合法资金买卖数字货币不违法。
4“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币币交易不违法,比如我们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进行币币交易是不违法的。
5“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所有数字货币变现为法币后,都需要向国家交税,否则违法。
6“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这段话讲的就是了,也是最近OKEX事件最有可能的直接导火索。
7“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这一点实际上是现在所有交易所游走的灰色地带,严格地讲,所有的交易所都违反了这一条。
这篇文章详细讲解的内容远不止上面这7段,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下面五点:
1境内用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是非法,提供这类买卖渠道也是非法。
2币币交易不违法。
3卖出数字货币要交税,否则违法。
4用数字货币募集人民币违法。
5挖矿、空投、赠与数字货币不违法。
6境外交易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尽量减少交易,从短线投机逐渐转变为长线投资。这一方面规避交易风险,另一方面规避逃税风险。
除此以外,我认为未来可能会有一个新趋势出现:那就是数字货币挖矿可能会成为越来越多人进入这个领域的方式。
因为从这些规定看,几乎所有获取数字货币的方式都有法律风险,而只有挖矿目前看是没有法律风险的。投资者首先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或以太坊,然后再用比特币、以太坊进行币币交易从而获取其它数字货币,这几乎是唯一能规避所有获取和交易数字货币风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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