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刘律说:plus token案判决暗示币圈新的刑事风险?_数字货币:KEN

自我介绍:一个对币圈懂行业、懂技术、懂法律的律师。

昨天一份刑事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币圈高度关注,各类资讯网站和自媒体纷纷转发,该案就是币圈国内最大的资金盘plustoken案,早在一个月前,我因刑事辩护需要,刚刚梳理了关于wotoken案的判决内容,plustoken案一审是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wotoken案一审是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期案件二审裁定均是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和大家简单聊一聊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和以前币圈刑事案件判决有什么不一样。

一、盐城市相关物价局对案涉虚拟数字货币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在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显示,“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314211.228537213个,比特现金117450.1465468个,达世币96023.96242641个,狗狗币11060162640.5953个,莱特币1847674.53332686个,以太坊9174201.47281898个,柚子币51363309.7923042个,瑞波币928280240.485962个。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Bitget金牌分析师“币圈最美”:尽量以投资稳定头部币种为主:金色财经报道,在1月20日举办的《金色百家谈 | 加密货币市场大洗牌 市值前10币种价值分析》的直播节目中,Bitget金牌分析师“币圈最美”表示,排名Top10的主流币排名不变是不可能的,一个好项目的落地,无数双投资者的目光会聚集,大家会根据该币种未来的应用性和潜在价值去投入并期待它未来带来潜在的回报。好的项目也会发展得更快,同时也会有新的竞争对手、新的热点出现。主流币种轮番换交椅,也说明了整个币圈内的投资者未来更青睐于选择核心技术、社区开发的活跃度、矿工参与等因素更好的一个币种。

对投资者来讲,选择正确的主流币种去投资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觉得ETH的潜在投资价值巨大。反之,主流币种如EOS这些老币种确实存在太多的套牢盘,市场内对EOS的信心也日益削弱,不过不排除主力资金会出手干预。所以我们还是需要保持一个相对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主流币的大洗牌,尽量投资稳健的币种。灰度的持仓和看法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我的建议是等待一个好的买入机会买入BTC、LTC和ETH,并长期持有。 好的项目必然会吸引到资金进场和场内资金的流入,但是否能构成长期价值非常难以判定,希望大家尽量以投资稳定头部币种为主,别的币种若存在很好的信用背书也可以投资。[2021/1/20 16:35:55]

在wo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显示,“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国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两部手机内,有通过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ETH,仍帮助被告人李奇兵转移和隐藏ETH49752.3737个。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ETH在2019年10月30日价格为人民币1299.0779元/个,合计价值人民币64632209.15元。”

直播 | Wendy > 币圈2020存量市场的突围之路:金色财经 · 直播主办的《 币圈 “后浪” 仙女直播周》第3期今晚20:00准时开始,本期“后浪”仙女Abit CPO Wendy 将在直播间聊聊“币圈2020存量市场的突围之路”,感兴趣的朋友扫码移步收听![2020/6/7]

众所周知,在94监管以后,国家不承认虚拟数字货币具有法偿性,因此很多刑事案件因涉案数字货币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所以只能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长期以来,虚拟数字货币在刑事司法领域基本达成了“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的共识。关于虚拟数字货币价值认定方面,绝大多数判决中均做如下论述,系当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观点,举其中一例:“第一、被告人动用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不能认定系“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该规定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其相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亦不属于资金。第二、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虚拟财产,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系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也无法进入现实世界,且缺乏稳定性,没有现实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据现有法律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第三、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其本身属于电子数据。第四、依据现有法律宜将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确定了将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该意见,本案被告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侵入公司电子钱包动用公司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币圈推特欺诈账户@Cryptanzee伪装传奇基金经理Paul Tudor Jones:币圈推特欺诈账户@Cryptanzee再一次进行自我伪装,这次他将自己塑造成传奇基金经理、知名操盘手保罗·都铎·琼斯(Paul Tudor Jones)。@Cryptanzee已经用保罗·都铎·琼斯身份在推特上发布三条推文,声称比特币已经完成V型反弹,自己也购买一些比特币来对冲通货膨胀,但结果是多头仓位被清算。事实上,真正的保罗·都铎·琼斯此前的确通过芝商所比特币期货做多,但周末芝商所休市,因此不可能清算多头仓位。@Crypttanzee还曾伪装过BitMEX交易所首席执行官,并用其身份发布了一条在我看来,现在的比特币价格太高了的推文,结果多家媒体上当并报道这一消息。[2020/5/10]

现在币圈无论是做交易所的,还是做钱包的,还是玩资金盘搞的,为了化解刑事风险,都会遵守底线,即不从事法币交易,没有法币入金出金渠道,如今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在犯罪嫌疑人有实际获利的情况下,两个物价局仍对涉案数字货币作出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这会不会是未来刑事司法界主观观点?会不会形成打击币圈刑事犯罪的新常态?如果是,将会给币圈带来什么样的刑事法律风险,我觉得不用解释了。

声音 | 李笑来:币圈无大佬,我只是翻了一次身的屌丝:李笑来刚刚在微博上发文表示:“币圈哪儿有什么“大佬”?反正谁说我是大佬我就心里纠正:你看到的只不过是个翻了一次身的屌丝而已 —— 再翻身弄不好还是咸鱼。友谊的小船不翻就已经谢天谢地了。[2019/6/24]

本案中,从公开可见的刑事判决书中,没有看到关于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司法会计鉴定书的辩护意见,法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论述,是略显遗憾的,涉网刑事犯罪特别是币圈案件,针对电子物证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辩护和质证是非常有异议的,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未必会对数字货币行业有更深的理解,在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下,相关鉴定意见可能不会完全形成闭环。

二、涉案数字货币的处理

昨天plustoken案之所以能够刷屏,与相关标题党报道也有一定关系,很多报道都出现了“违法所得42亿美元上缴国库”,“19万枚比特币上缴国库”等内容,在币圈微信群中甚至在流传“国家队砸盘了”的说法,我对两个案件的判决书反复看了几遍后,从中发现如下情况:1.在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波退出部分款项,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在wo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数字资产处置变现合同一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情况。”

分析 | 通胀预期下币圈资金回暖 但应注意相关风险:据MORECOIN研究院消息,2018年在信贷利率上升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下,股市、币圈等资金大量出逃。而上周公布的一月份新增贷款远超预期,总融资额达4.64万亿,股市开始中级反弹,预计将到2900上下。在通胀预期下,币圈资金也有所回暖,但由于整体资金量小,借鉴过去几次的操作迹象,期货市场应谨防相关风险,有可能出现半夜行情拉升或砸盘造成大规模爆仓。[2019/2/18]

上述情况说明,相关数字货币的赃物处置应当是:由犯罪嫌疑人向机关提出申请,和相关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相关公司对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进行变现处置,处置的所有款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退赃款。这就说明,案涉数字货币早已经变现处置,所谓“砸盘”一说则无需担心。从涉案虚拟数字货币处置工作来讲,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处置方式颇具亮点,也给全国司法机关提出了一条新的思路,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并未作为主体参与其中,由犯罪嫌疑人和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

根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根据该《公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如何处置涉案数字货币的?在何处进行的法币交易?是否违反《公告》规定?从辩护角度来讲,鉴于数字货币价值波动巨大,第三方公司何时变现直接决定了变现数额的多少,进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退赃金额的多少,稍显不够严谨。

三、币圈刑事辩护的认识

我从去年初关注币圈刑事案件至今已经两年了,此间也承办了几期辩护和维权的案件,还是有一定效果的,我的体会是币圈的案子,最难的是用法律的语言和司法机关把币圈的事情描述明白。比如我曾经的一个当事人在笔录中提到一句话“交易员过来和我说想吃掉客户的单子,我就同意了”,这句话我是理解的,其本质就是做客户的对手盘,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讲,“吃掉客户单子”就会让办案人员主观上认为你这个行为有问题,虽然这只是圈内很平常的一句话。

再举个例子,比如我承办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案件中,从笔录材料反映来看很简单,就是嫌疑人把非法获取的数字货币变现成了人民币,但这个过程在交易体现当中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简单的法币交易记录,至少要包含充值地址记录、冲提账单记录、币币交易记录、法币交易记录,每份记录当中又包含了诸如交易对、交易类型、转出到c2c开放区、转入转出到币币、资金账户的转入转出等等,只有把整个交易过程和具体项目和办案人员讲明白说清楚,才能使办案人员对币圈交易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这样办案人员才能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或是刑事审判。

公众号还没写完,又看到了关于公信宝相关嫌疑人被判开设罪的新闻,在最近准备的相关材料中,我也提到了币圈交易所、钱包等有涉嫌开设罪的刑事风险,还没来得及讲,案例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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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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