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主要法律依据: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发布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风险提示:据官方消息,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官方表示,近期,随着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格不断攀升,虚拟货币炒作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旗号,开展虚拟货币非法活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以“保本保收益”的名义,推出比特币理财等项目;以“投资返利”的名义,诱投资者购买“xx币”“xx豆”等形式的虚拟货币;为注册在境外的虚拟货币项目提供宣传、引流,引诱投资者参与等。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非法活动持续开展清理整治,通过现场约谈、行政调查、刑事打击等手段严肃处置。希望广大投资者对上述非法活动加强防范,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谨防上当受。[2021/1/26 13:33:08]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虚拟货币的“现实接口”:据悉,日本将于第二季度在虚拟货币领域强制引入新的会计准则,金色财经分析,虽然虚拟货币成为区块链领域的独特激励机制,但目前仍需要找到适应传统经济的“现实接口”。很多虚拟货币价值用主流虚拟货币进行衡量,而主流货币的价值所在,目前还是以法币来衡量的,有了价值判断,随之而来的就是价值的计量。因此在与传统经济发生联系时,虚拟货币也需要适应现实世界,一种方法是找到与现实世界标准的共同点去适应,而这种方法从监管合规方面也是合理的,另一种方法是创新标准,让虚拟货币有一套公允的创新的价值标准,更好的解决监管的问题。[2018/5/1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Poly Network推出系统性开发框架,为开发者提供“互操作即服务”:6月21日消息,跨链互操作协议 Poly Network 宣布为基础设施、智能合约、应用程序等所有层级的开发者提供了一个系统性的开发框架,将互操作封装为 API 服务。与现有的跨链解决方案相比,Poly Network 更具包容性,并提供更高的安全性保障。开发人员可以基于该架构在Poly Network上集成任意架构的区块链系统、构建跨链 DApp 应用、在应用界面搭建专属跨链桥等,赋予加密货币和NFT资产更高流动性和利用率。[2022/6/21 4:42:14]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韩国技术部长表示 区块链因打击虚拟货币而受影响:韩国技术部长表示,区块链将不会受到政府近期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影响。韩国科技部长强调,政府将支持区块链的推动,以平息近期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将蔓延到其他新兴技术的担忧。科学与技术部部长柳永民周一告诉记者,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应该分开看待,部门将尽全力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培育。[2018/1/15]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有望现场开户:据ITpro报道,2017年12月18日,日本社交媒体社区初创公司Gaiax宣布,将推出一款用于个人身份认证的手机APP——“TRUST DOCK个人公开认证”。如果模拟运行试验成功,虚拟货币交易个人账户可实现及时开通。[2017/12/18]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