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可拆分性带来新的价值潜力:从稀缺性与法律权利归属分析

无论从价值层面还是权利层面进行分析,NFT 既带来了可拆分的潜力,同时并未改变作品版权的传统转移方式。

对加密艺术 NFT 价值的探讨愈演愈烈,「稀缺性」已然成为了各类探讨的中心词汇。如果说稀缺性真的决定了艺术品的价值,那么对其价值进行拆分也许能够帮助我们更容易理解 NFT 的价值来源。

本文从价值和权利两个方面对加密艺术品价值进行了结构化分析,探讨了 NFT 的可拆分性所带来的价值挖掘潜力。

人们在谈论价值的时候,往往离不开「商品」,而这种价值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对于艺术品而言,其价值需要从哲学意义上考量,包括美学,逻辑学,伦理学甚至神学价值,往往从作者自身出发,探寻人与社会的关系。价值的形成存在建构与检验的过程,二者随时间的流逝不断赋予事物新的价值。艺术品的交易从来不是等价交换,仅仅是检验价值过程中的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NFT 仅仅作为一种价值存储媒介,为交易提供了一种更加安全、透明的方式。它记录着整个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包括作者信息、创作背景、交易历史等。在现实世界中,只有艺术家的作品被展出时才能享受到如此待遇,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是展出方也不能保证展览中的画作全部是真品。

无论是实体艺术还是加密艺术,其作为商品本身都只是内容载体。现实世界中物理作品的稀缺性由载体和内容共同定义,其载体的稀缺具有空间上的唯一性,而内容的稀缺具有时间上的唯一性,是由历史决定的。虚拟世界中的稀缺性仅包括后者,其载体稀缺性完全由人为控制。尤其在探讨 NFT 的稀缺性时,仅仅谈论数量上的稀缺性是没有意义的。在作品真实性有保障的情况下,内容的稀缺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地方。

当然,内容的稀缺并不能决定一切价值。仍需要经历前文所述的检验过程才能得到价值沉淀,对于一些作品所传达的思想与观点,并不是在当下的时代被人接受的,这一过程需要时间的考验。

拿梵高来讲,他的作品属于后印象派,然而他所处时代的主流画派是学院派。因此其艺术形式遭到了传统派强烈的反对声音。这样的声音越强烈,越会激励年轻的艺术家们思考,于是便有了一众梵高的追随者开始仿效他的画风,可以说梵高的艺术思想是超前了两个时代,他的作品价值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刷新。

梵高作品《小麦田》

物理作品的稀缺性价值在艺术品的整体价值中的占比通常是很难量化的,NFT 的出现恰好能将艺术品的稀缺性价值剥离出来,引导人们关注艺术品的内容和思想,将价值的载体向内容转移,而不是停留在颜料和画布上。

大众对版权的转移方式一直存在很深的误解,认为购买到实体作品即获得该作品内容的版权。实际上,对于绘画这种形式的艺术品往往是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结合体,而物权的转移不代表知识产权的转移。 我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著作权保护期是自然人生命存在期间及其去世后 50 年。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保护期是从发表之日起 50 年,到期以后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是有期限的,期满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不经过许可无偿使用作品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性权利。

由此可见,版权与实体并不存在绑定关系,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区块链,创作者都无需担心出售作品所带来的版权风险。NFT 作为可自由定义的作品载体,可以通过在链上写入数据的形式来限制版权的归属,例如,创作者可以授权该 NFT 的所有者将作品内容用于制作周边产品等行为。但是对于大部分情况而言,购买到一个 NFT 和购买到一件实体作品,除了内容载体外,其本质没有任何区别。

将艺术品的权力拆分后往往能够挖掘出更多价值,较为传统的方式是将艺术品的销售分为三方面:物理原件的买卖、复制品买卖、以及衍生品的买卖。对于一件艺术品,其原件可能已经价值不菲,但复制品和衍生品的市场往往能创造出数倍于原件的价值。世界上各大博物馆的礼品商店就是最好的例子,文创产品已经成为大英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世界级博物馆的主要收入来源。

大英博物馆商店

NFT 恰好可以同时实现以上的三个方面,通过自定义的发行方式来实现原件、复制品以及衍生品的销售,同时享受到区块链所带来的种种溢价能力。

NFT 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被认为是数字版权证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它仅仅是一个「证明」,并不代表版权自身,购买 NFT 并不代表购买到版权。目前合法的著作权转移仍需要通过权力许可或转移合同来实现,在某些国家还需要在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我们可以在 NFT 中将其所属的权利进行拆分,例如,许可 NFT 的所有者拥有该 NFT 内容的商业使用权,但 NFT 中的权利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需探讨,这也是合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话题。

另外 NFT 在版权侵权问题上仍然没有主动防御机制,尤其对于不出名的艺术家而言,如果他的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铸造为 NFT 并在平台上销售获利,直到艺术家本人发现之前,都无法使侵权方被动停止该侵权行为。

Foundation 以及 Makersplace 平台对于收藏者的权利限制条款均表明 NFT 售出并不转移艺术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

Foundation 收藏家条款

Makersplace 买家条款

然而为什么不同平台还会出现价格差异呢?主要原因在于对艺术家的审核标准和准入门槛。对于如 Makersplace 或 Superrare 这样的平台,通过审核的艺术家作品往往能卖到比在其他平台更高的价格,这是因为这些平台售出的艺术品整体质量较高,并且通过审核的艺术家往往具备一定的运营能力。平台会通过各种方式认证艺术家提供的作品为原创作品,该认证过程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总之,无论从价值层面还是权利层面进行分析,NFT 既带来了可拆分的潜力,同时并未改变作品版权的传统转移方式。如梵高的作品一样,NFT 也是超越时代的产物,关于这项技术本身的价值,历史同样会给出答案。

撰文:Danielson,VEGA Ventures 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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