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木头姐”:我们对比特币和以太坊保持高度信念:2月3日消息,方舟基金创始人Cathie Wood参加由Public主办的活动,分享了她对比特币、以太坊、DeFi和NFT的看法。在活动中,当被问到她更看好比特币和以太坊这两种中的哪一种时,她回答实际上不可能比较两者,并表示“我们对两者都保持高度信念”。关于比特币,她称其为“公共区块链最深刻的应用,‘自主’数字货币的基础”。至于以太坊,她说它“在2021年成为主要的智能合约平台”。被问及DeFi和NFT时,她称,“虽然ARK坚信DeFi和NFT在各种用例(包括游戏环境)中的效用,但截至今天,我们在任何策略中都没有积极交易NFT。” (金十)[2022/2/3 9:29:25]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木头姐”:元宇宙是价值数万亿美元的机会,它将渗透到每个领域:12月2日消息,Ark Invest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木头姐”Cathie Wood表示,她认为元宇宙将是一个价值数万亿美元的机会,它将影响经济的方方面面。 “这是一个伟大的想法,很可能会渗透到每个领域——就像技术一样——以我们现在甚至无法想象的方式。” 当被问及她是否认为元宇宙可以成为一个数万亿美元的市场时,Cathie Wood回答说:“我们认为可以。”(CNBC)[2021/12/2 12:46:57]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木头姐:比特币有望突破50万美元,看好NFT的发展:9月14日消息,方舟资本创始人木头姐Cathie Wood周一在天桥资本举办的SALT会议上称比特币有望在5年内突破50万美元。她说:“如果我们的预测是对的,企业继续将现金分散到加密货币之类的东西上,机构投资者开始将资金的5%用于加密货币,我们相信比特币的价格将达到今天的十倍。”她也表达了对以太币的信心,当被问及如果只能投资这两种加密货币,她会如何分配资金时,她说会拿出60%投比特币,40%投以太币。木头姐说她目前未持有NFT,但她看好NFT的发展,有种互联网刚诞生时的感受。(Sports Grind Entertainment)[2021/9/14 23:23:12]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动态 | USDT暴跌登微博热搜:USDT价格暴跌事件登微博热搜,目前排名第19位。[2018/10/16]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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