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我们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471-6659212,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
内蒙古自治区已累计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9个:金色财经报道,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缔,全区累计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9个,对监测发现的186个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实现动态“清零”。(内蒙古日报)[2021/12/20 7: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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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强调要引进一批区块链等领域优质企业项目: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引进培育一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优质企业项目,促进数据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内蒙古新闻网)[2020/6/2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
动态 | 内蒙古自治区将培育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新兴产业:据内蒙古新闻网消息,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获悉,今年内蒙古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围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培育引进一批高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一批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建设一批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一批面向各行业的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培育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新兴产业。[2019/4/18]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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