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消息,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虚拟货币交易案件。该案中,王某向李某某转款150万元,约定由李某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资,后因为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下跌,李某某未能按期返还收益,王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让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李某某转给王某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作为最终在交易平台出售实际金额以抵销上述债务。李某某按约转虚拟货币给王某后,因为交易平台停止运营,王某只出售了部分虚拟货币并提现,剩余部分无法交易,故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偿还剩余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逻辑和交易习惯,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次,投资虚拟货币,是未经批准的非法投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剩余虚拟货币未予抵销系因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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