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作者系中国银行原副行长、深圳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
“数字货币一本账”或是央行数字货币最可能实现且最有价值的模式突破。那样,央行才能全方位全流程监控全部数字货币,又不影响金融体系的基本稳定。
2009年初比特币问世后,迄今为止非国家主权(法定)货币的各类民间“数字货币”层出不穷,它给国家主权货币带来很大压力,也促使不少国家中央银行欲研究和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其中,中国央行设计的数字货币(DCEP)已进入实测阶段。
不过,网络内生加密“数字货币”,属于“去中心”、超主权的,与央行主导的主权(法定)货币在逻辑上就存在天然矛盾;而且一个国家同时运行两套“法定货币”体系,也违反“一国主权(法定)货币是以该国主权范围内、法律可以保护的可交易社会财富作为支撑”的基本逻辑,难以保持一国“货币总量”与该国“财富规模”相对应的基本要求,很容易造成货币体系的混乱甚至崩溃,是行不通的。
这就迫使中央银行必须跳出比特币一类“去中心”化纯粹网络内生数字货币的模式,坚守信用货币或主权(法定)货币的本质与基本逻辑。
其中,在推动新型央行数字货币时,必须明确的问题是:央行能否直接面向社会主体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具体业务的收付清算?是否会对现有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并威胁到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
所以,即使技术上可以做到将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直接面向全社会开放(开源),由央行直接办理所有的数字货币存贷款和收付清算等业务,但由于这样做容易对现有货币与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存在极大风险,很难实行。
由此,本着积极稳妥、趋利避害的原则,央行数字货币创新方案可能的选择或是:
央行数字货币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开源),所有的社会主体(包括金融机构)直接在央行数字货币平台开立“唯一基础账户”,这成为数字货币所有者最统一最基础最重要的备查账户,需要做到实名制,逐笔登记每一笔收付金额并保持账户适时余额,但账户余额仅为备查数据,不予计息的;社会主体可以同时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业务专用账户”,专门记录户主开办具体业务时引发的权利义务变化及其结果。该账户与其在央行的基础账户保持勾连,在实名制上可以有所放松;社会主体发生数字货币收付时,相关信息需要同时传送央行与业务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账务处理,相关账户处理结果要反馈给户主,以保护户主利益;央行与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也要逐笔调整往来关系,保持账务处理上的收支平衡。
这样,就在央行形成了“数字货币一本账”,央行就可以实时掌控所有数字货币逐笔的收付情况及数字货币具体的分布情况,但央行并不办理具体业务;真实的存贷款业务仍由商业银行经办,但其只能了解与自己经办业务相关的信息,不能了解业务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央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户主之间可以分布式记账并相互核对。由此,可以实现央行对数字货币收付流通全方位、全流程的严密监控,增强数字货币反、反恐怖输送、反商业贿赂与偷税漏税的力度,又可以在央行之外实现有限匿名,适度保护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不会对现有货币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冲击。
这就是央行数字货币最可能实现,又最具变革价值的模式突破。
如此,央行数字货币的收付清算模式将与现有电子货币收付清算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当然,这对数字货币的载体以及每一笔业务的信息多重传送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央行数字货币开源系统以及信息接受、账务处理、数据核对、数据存储与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极高要求。
中国央行要推行的数字货币DCEP,主要是替代M0,并采用现有的“央行-商业银行-社会主体”的“双层运行体系”,但并未披露DCEP的具体模式和运行细节。其实,数字货币可能只是从替代M0开始,但不应仅局限于M0,而应尽可能替代所有货币,最大程度地发挥数字货币的功能与价值。否则,其实际价值或投入产出效果就可能存在问题。
无论如何,央行数字货币只能是法定货币表现形态的数字化与运行方式的智能化,要纳入法定货币总量统一管理。正因为央行数字货币仍属于国家统一的主权(法定)货币,所以,数字货币的国际化与国际竞争力,依然取决于整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取决于该国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国际竞争力,并不是谁先推出数字货币,谁就能主导世界数字货币新体系。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