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务局发布数字货币纳税指南 一文理清六大关键问题

4月17日,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布最新《关于数字货币的所得税课税指南》(下称《指南》)。关于初始代币发行(1CO)税务处理,《指南》指出,代币的发行方通常使用1CO来交换其他支付性代币(比特币或以太坊等)、或法定货币,来提前筹集资金。根据代币的特定性质和功能,代币发行人从 ICO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被征税。 

面对即将到来的数字货币课税时代,你知道自己持有的哪些代币应该缴税,又有哪些可以得到豁免吗?该去哪里缴税,又该缴纳多少?

下面Bplus将通过一文梳理《指南》全文重点,解答关于新加坡将如何对数字货币征税的各类疑问,赶紧收藏起来!

一. 哪些数字货币是征税对象?

《指南》为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指导原则。《指南》中将数字货币分成三类: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

而在课税范围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包括:

1. 接收数字货币作为商品和服务的付款;

2. 接收数字货币作为就业报酬;

3. 使用数字货币作为商品和服务的付款;

4. 买卖数字货币; 以及

5. 通过初始代币发行(1CO)发行的数字货币。

二. 支付型代币(BTC)该如何缴税?

虽然支付性代币可以作为一种付款方式(代表币种为BTC/ETH),但因它不是法定货币,因此被IRAS视为无形资产。所以,将涉及使用支付代币作为商品或服务付款的交易视为“易货贸易”,应在交易时确定转移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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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如果一家企业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收到支付性代币作为付款,则该企业将根据所提供的基础商品/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征税。相反,如果企业使用支付性代币来支付商品和服务,则应遵循一般扣除规则,这笔款项将基于该商品/服务的价值在财务中进行税务抵扣。

三. 支付型代币价值和缴纳地区如何判定?

出于税收目的,纳税人必须确定支付代币的价值。例如,某人以商定数量的支付代币签约来执行服务,则他需要根据收到的支付代币的价值记录其收入。当前,IRAS还并未公布官方标准来对支付代币进行估值。但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纳税人可以使用最能反映收到的代币价值的汇率:

汇率必须合理且可验证,例如,它是使用数字货币交易所(如Coinbase和Binance)可用的平均汇率确定的。如果无法在交易所获得汇率,纳税人可以使用其他方式来证明其所使用的汇率基础合理的主张。

确定汇率所采用的方法应逐年统一采用。

四. 而通过交易支付型代币产生的收益,怎么判断是否该在新加坡缴税?

当涉及支付代币交易收益要征税,便会产生收入来源的问题。IRAS在确定纳税人获得相关收入所做工作及收益地区时,将考虑纳税人交易或业务的整体运营。如果大部分业务在新加坡进行,那么从这些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将很可能被视为来自新加坡,因此应在新加坡征税。

所以应全面考虑所有事实,以确定产生收入的活动是否主要在新加坡进行。需要考虑的一些相关因素如下:公司在新加坡是否有实体(例如办公室,员工);是否在新加坡开展了关键活动(例如在新加坡运营和维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五、持有证券型代币该如何缴税?

证券代币使所有者拥有指定的控制或经济权益。通常,取决于代币牌创建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IRAS将证券代币视为债务或权益的一种形式。所以,证券代币所有者获得的利息或股息将被相应征税。如果证券代币由所有者处置,则处置收益/损失的税收处理将取决于证券代币是所有者的资本或收益资产,以及收益/损失本质上是资本还是收入。

六、那些功能型代币该如何缴税?

功能型代币为所有者赋予了特定使用或从商品或服务中受益的权利,以换取该代币。它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例如类似凭证(使持有人有权使用1CO公司的未来服务),或密钥(使持有人有权访问1CO公司的平台)。当用户获取功能型代币以交换将来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用户购买相关代币所产生的金额将被视为预付款。根据税收减免规则,将允许在代币用于交换商品或服务时发生的金额进行扣除。

代币的发行方通常使用IC0来交换其他支付性代币(比特币或以太坊等)、或法定货币,来提前筹集资金。根据代币的特定性质和功能,代币发行人从ICO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被征税。

七、 针对1CO所发行代币该如何缴税?

另外,IRAS还列举了与IC0相关的一些特殊情况,并对其纳税规则进行了阐述:

情况1: 若1CO失败

例如,某公司通过1CO发行功能性代币并希望利用IC0收益建立服务平台,但随后公司无法交付服务平台,则视为1CO失败。

在此情况下,如果发行者将1CO收益退还给代币投资者,则公司不会对其退还的金额征税。反之,如果未将1CO收益退还,收益金额的纳税处理将取决于1CO是资本属性还是收益属性。税务评估将综合考量1CO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1CO的原因以及代币发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等因素。

情况2: 开展业务前提前支出

公司可以在其业务开始之前进行1CO。根据《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第14U条,在开展业务之前产生的课税年度内的费用可以按要求进行税务抵扣。

情况3: 创始团队持有代币

部分1CO公司可以留出一定比例的代币,奖励给创始和开发团队。如果代币作为创始团队的服务酬劳,则其被视为收益。因此,创始团队应就薪酬金额纳税。反之,如果代币视作创始团队的资本资产,创始团队则将不需要对代币纳税。例如,如果创始人为公司和IC0贡献了资金,代币被分配给创始团队以授予其代币发行实体的所有权或投票权,则代币将被视为他的资本资产。

最后简单地总结一下:发行支付性代币获取的收益,根据该支付性代币的具体功能,可能需要征税;发行功能性代币获取收益通常被视为递延收益/延迟收益(deferred income),在服务/商品交付时征税;发行证券性代币的收益类似于发行债务或股权的收益,因此本质上是资本,不征税。

《指南》的出台,进一步明晰了新加坡政府对于数字货币的征税态度和操作原则,对于在新加坡发行代币和运营交易所的项目方来说,都应尽早掌握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纳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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