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_NFT:AirNFTs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拼手速抢购的"NFT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个人信息填错,诉讼驳回。

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户在元宇宙平台发布NFT 平台应尽到审查义务:金色财经消息,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微信文章称,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2022/4/20 14:36:42]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而非NFT权益凭证。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已上线“智能证据分析系统” 运用区块链等技术:12月17日,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为解决互联网案件电子证据杂乱等问题,“智能证据分析系统”日前在该院上线运行。该系统综合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将大量机械、重复的工作将全部交给系统完成,法官一键点击就能获得证据分析结果,将促进案件办理进度。(澎湃新闻)[2019/12/17]

在案涉NFT数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本案中,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且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数字商品范畴。故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存证量突破1200万条:据法制网报道,统计数据显示,自 2018 年 9 月 18 日上线运行至当年 12 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存证量突破 1200 万条;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前置调解纠纷 191 件,正式立案 88 件。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该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已存证材料近 20 万条,在线采集数据超百万条。[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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