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牛牛编辑|Tong来源|PANews近日,据港媒TheStandard报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负责执法部门的执行董事魏建新表示,SFC正关注加密货币的ICO、交易和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这已不是SFC第一次对ICO等行为表示“关注”了。比如,早在2018年6月27日,SFC就在年度报告中称其会对加密货币和ICO进行“密切关注”。SFC认为,区块链技术“伴随着风险”,因此会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干预”。众所周知,香港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奉行“法不禁止皆可为”。面对区块链这个新兴行业,香港的监管机构SFC也是在逐步探索,逐渐出台一些相对明确的监管措施,同时,向公众提醒甚至警告加密货币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中国内地财经评论人肖磊认为,未来香港市场的监管态度可能会越来越严:“香港虽然对金融创新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如果发现很难做到有效监管,存在较大的行业信息壁垒的时候,会显得比较保守。”本文将从监管法规层面出发,解读香港监管机构在ICO、交易所及衍生品交易、STO、沙盒等监管方式和态势。谨慎又开放的监管态度,高昂的合规成本,香港是加密世界的“避难圣地”吗?区块链“大逃港”虽然香港一直是国际金融中心,但香港之所以引起中国内地区块链行业的广泛注意,还要从2017年的8月底9月初说起。2017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2017年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金融办,发布了《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而载入中国区块链史册的一天,则是2017年9月4日,包括央行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将ICO明确定义为非法集资,严令禁止,导致币价暴跌,比特币中国、云币网等当时规模较大的加密货币平台关停。一夜之间,区块链项目开始集体筹划“出海”。次日,9月5日,香港SFC在官网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但是与内地监管的态度不同,SFC表示,“虽然在一般ICO中发售的数字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的特点”,但根据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其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SFC这种明确的“并非一刀切”的态度,使得内地许多加密货币领域的企业纷纷迁至香港寻找“避难所”。比如,币安就在香港开设了办公室;甚至还有不少交易所直接将总部迁至香港。据《财经》报道,2017年底,在安杰律师事务所香港联盟所Hauzen的所有业务中,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中国公司出海业务变多,约占到总业务的50%。未“一刀切”下的严监管香港,作为大陆企业出海第一站以及海外企业进入大陆的枢纽,完全有机会利用其自身的地理、政策、金融资源等优势,成为国际重要区块链中心之一。而在这些影响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便是香港对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行业的监管政策。香港监管机构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监管策略,但同样也在逐渐严格。如在上述9月5日声明中,SFC表示,如果ICO发行代币被定义为证券,则需要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监管。具体什么是“证券”呢?SFC也在声明中给予了解释:可代表一家公司的“股份”;可用来作“债权证”;可用于获取“集体投资计划”收益。并且,如果属于“证券”类的ICO项目参与者中有香港公众,那么,不管这个项目方是否在香港,他们都要接受香港SFC的监管,即,必须获SFC发牌或向SFC注册。“如果涉及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CIS)等,香港证监会将会以现行监管手段作出处理”。SFC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香港监管部门的确严格执法。2018年2月份,SFC向7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了警告信,"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并且,SFC还致函了7个ICO发行人,这些发行人大多已确认遵从监管制度,或已即时停止向香港投资者发售代币。2018年3月份,SFC还直接叫停了一家加密公司BlackCellTechnology的ICO活动,因为此次ICO活动为未经注册的集体投资计划,属于“证券”监管范畴。并且,SFC要求BlackCell公司退还已认购代币的香港投资者的资金。加密货币衍生品服务需申请证券牌照2017年12月11日,香港SFC发布《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通函提示到,“香港投资者可通过中介人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但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就构成受监管服务,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于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具体而言: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服务的人士或机构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推广投资于比特币期货的基金通常会构成第1类受规管活动,管理中基金可能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就比特币期货提供意见服务亦可能构成第5类受规管活动。同时,SFC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也表示:“未有向证监会申领相关牌照而为香港投资者传递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机构可能触犯刑事罪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探索沙盒监管“SFC正探索对本地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但不会像大陆那样考虑完全禁止加密货币平台。”2018年10月15日,香港SFC前主席唐家成曾表示,“当交易可以跨越国界时,一个国家的禁令将无法在当今的互联网世界中发挥任何作用。即使监管机构禁止了这些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交易仍然可以通过海外平台轻松进行。证监会会仔细考虑各种方法,因为这些平台是新技术,不能作为证券去对待。”2018年11月1日,SFC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附属了《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强调需申请第1和第9类牌照,用户需是专业投资者,新上架ICO代币需运营12个月或已开始盈利,需为用户虚拟资产购买保险等。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声明中提及的“证监会监管沙盒”是香港SFC于2017年9月29日提出的。SFC的初衷是,为了能使创新科技企业更好的利用金融科技,在企业全面推广该金融科技之前,先为其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来进行监管方面的尝试与探索。因此,沙盒的本质是一个监管方面的探索性尝试。对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如果交易的不是证券型代币,就没必要进入沙盒。而交易所TideBit的首席运营官曾俊杰在接受区块链Plus采访时却表示,数字货币交易所最终不太可能进入沙盒,获取金融牌照并不困难,有钱就可以申请到。困难的是,一方面需要香港证监会说明你的用户是专业投资者,而不是散户。另一方面,要为平台里的100%线上虚拟资产进行投保,95%线下虚拟资产投保。这将是一笔巨额保费。“香港合规成本太高了,我们不考虑在香港做合规。”另一位加密金融服务机构创始人告诉PANews。STO的监管在STO方面,SFC于2019年3月28日在官网发布了《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提醒从事STO的公司或个人有关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声明指出,“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否则属刑事罪行。”并规定,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的中介人须确保遵从:必须注册或申领第1类牌照,并且,证券型代币应只发售予专业投资者;分销证券型代币的中介人应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并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STO的资料,且,要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准确及不具误导性;中介人在从事与STO有关的任何活动前,应先与SFC讨论其计划。非法挖矿或判监禁2019年4月5日,在给香港立法会的一份书面答复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明确表示,加密货币挖矿运营受当地贸易法规的监管;并透露,非法挖矿活动将会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或五年监禁。民众投资普及教育和风险提醒在谨慎监管的同时,香港当局还不忘对普通民众进行相关教育工作。2018年1月29日,由FSTB和隶属于SFC的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发起了一项教育活动,向大众宣传关于ICO和加密货币投资的风险。FSTB副秘书长陈浩濂表示,这一系列公共教育活动旨在“使公众形成对ICO和加密货币的正确且全面的理解,使其能够在作出交易或投资决定前全面评估风险。”同时,IFEC还在其主管的“钱家有道”网站上发布了面向大众的ICO和加密货币相关资讯。另外,每次SFC发公告时,都不忘向公众警示安全风险,比如,SFC警示称“曾有客户资产在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上遭盗窃或挪用、有些平台曾经倒闭、以及买卖加密货币相关产品的其他风险包括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及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再比如,梁凤仪不忘告诫投资者“在买卖加密货币期货合约及其他相关投资产品时,相关资产的投机性质及这些产品内含的杠杆作用,可能会使价格大幅波动,及令流通性不足的风险加剧。”为了不断引起民众的重视,FSTB局长刘怡翔还于2018年末在官网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年走势对投资者的启示》的文章。文中以比特币大跌引出话题,指“比特币及其他加密货币高度集中,易于操纵”,“投资风险极高,又难以估值”;文中也指出了不少投资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尤其点名ICO为“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文末,刘怡翔呼吁市民在投资虚拟货币要谨慎,并表示政府会继续加强教育大众有关投资虚拟资产的风险。可以说,香港的监管机构一直保持着审慎的态度未松懈。在区块链方面,香港政府在鼓励合规发展的同时,也谨慎地寻求监管之道。如何在监管合规与鼓励发展之间权衡,也许是香港监管机构目前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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