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区块链创世群,离有多远?_虚拟币:Graph

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的特大案。一时间,该案破除了内地对于虚拟币“网开一面”的传说。对于虚拟币的玩家和发起者,飒姐有必要进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满脑子都是“通证”“证券化”,却不知道自己已离犯罪越来越近。

文章脉络:1.主观没想违法,为何按照犯罪处理;2.哪些人会被当做组织者和领导者;3.三层架构到底是怎么回事?主观与客观

先把法条告诉大家: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在接受垂询的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没想害人,也没有从中拿一分脏钱,凭什么说我犯罪?!有这种想法,只能说明,您需要法律扫盲。刑法的违法性包括两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伤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是规范违反,也就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如上疑问的朋友多半是认为,我没有伤害别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没有侵害谁的利益,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而现实中,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规范”的维护,这就要求普通人对法律要加强了解、学习,不能继续处于梦寐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饶恕你。现实中,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就不犯罪,太过片面。刑法保护,除个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罪,就是一个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里不论有没有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就构成犯罪。

肖飒: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被属地“处非办”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常常被属地“处非办”约谈,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样,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属地民警上门宣读924文件的办法,先了解项目情况和实控人情况,然后进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办法是属地金融办联合其他执法部门组成专班,先了解业务情况和实控人情况,再了解股东情况,采取穿透式监管的思路,查的较细。但,对比P2P网贷行业的约谈,本次NFT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肖飒lawyer)[2021/11/11 6:46:05]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下列人员可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①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②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③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④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⑤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咱们先来排除哪些人不会被追究,根据如上规定,“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劳务性工作?按照飒姐办案经验,这里的劳务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极高+无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订餐、打扫、采买文具、订酒店场地等。再来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们发现“讲师”职位实际上风险极高,讲师承担培训工作,按照组织意愿或个人偏好,给受众讲某币的走势或曲线图,这类人一般都被定为骨干,在实际案件中定“主犯”。容易被忽略的是“宣传人员”,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组织领导罪中,负责宣传的人员一般会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较高。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ICO代币权益无法获得保护: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风险称,从中国法律项下对于ICO这种非法融资方式而来的代币,是否是属于“财产性利益”有待探讨。她表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ICO而来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是认为代币只是一堆价值不高的数据,无需给予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加密货币被盗不能受到抢劫罪的法律保护。[2018/6/20]

关于定罪的问题

比特币: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从近年来江苏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来看,民法层面,该类虚拟货币的定性逐渐被类推解释为“虚拟商品”。由此,正好掉进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罪的处理范围之中。即,该类犯罪中,虽然没有收取法币,但收取了“商品”。这其中,经常被误解的一点,法条中提到“取财物”,而行为人会说,我根本没有取财物啊?咱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活动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敲黑板!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社区里大家都喊着自己没有被,也不影响“取财物”的定性。同时,大家关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确告诉大家: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如果累计参与人数超过120人,则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将从五年起。关于“团队计酬”,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活动。此处,有个出罪的通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此通道很狭窄。

写在最后

通证,不是灵丹妙药,不要以为使用区块链将实物或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就是救赎。在通证化过程中,要躲避至少三个以上罪名,还要注意落地时,卡住脖子的组织领导罪。今天飒姐的文章只为普法,恳请链圈、币圈的朋友们,多多少少了解一点法律规定,不要自以为“不钱、不害人”就不会被制裁。务必具备法律常识,不要继续在高风险的行业当“法盲”了。如上,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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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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