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知矿大学,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进入了更多人的视野,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及其挖矿有重大的误解和偏见。我们认为误解和偏见主要是因为不熟悉。由于区块链行业还处在发展早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有部分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选择铤而走险、以身犯法,这种情况在各行各业都存在,不能说因为从事某个行业的人做了违法的事,就以此判定整个行业都是非法的。这种误解和偏见,在其他成熟的行业不容易出现,但相同的情况,在大众陌生的区块链行业,人们不自觉地就形成了误解和偏见。为此,知矿大学推出一个法律相关的小专栏,旨在普及区块链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消除人们对区块链行业相关的误解和偏见贡献一点绵薄之力。挖矿受到的偏见
江卓尔:比特币和挖矿是对美元霸权地位的有力回击:莱比特矿池(B.TOP)创始人江卓刚刚在微博发文称:“比特币和挖矿是对美元霸权地位的有力回击,中国也会需要比特币这样的工具,来打破美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垄断。”[2021/5/26 22:46:20]
矿圈经过多年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各方面合规性也越来越好;但很多人仍然对挖矿存在误解,甚至有部分矿工也认为挖矿是灰色产业。正是这种误读,让很多人对挖矿敬而远之,整个加密货币挖矿产业也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评价。有部分人因此错失和挖矿的缘分,与财富遗憾擦肩。今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挖矿。因为对挖矿行业的误解,甚至老矿工都会为挖矿是否违规存在疑虑,担心自己矿场、矿机等资产被罚没。先给大家吃个定心丸,只要矿场是合规的,矿机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托管在正规矿场,你的相关资产就受法律保护。至于什么是“正规矿场”、挖矿合法性依据是什么,听我细细道来。比特币挖矿要素概述
星铁中国创始人陈晓寅:挖矿是目前介入Filecoin最好的方式:由开源矿池和火币主办,金色算力云、链上ChainUP、Filecoin Beijing联合主办的“分布式存储中国行暨开源矿池IPFS私享会”2020年11月25日在深圳举行。星铁中国创始人陈晓寅在会上表示,现阶段在二级市场持有Filecoin,持有资金使用成本是很高的,因为前期没有上下浮动致使流动性不足,现在实验室对这块计划经济这只手的抓的还是比较牢,需要更多的资源进来。所以现阶段是屯币,方式不是买而是挖,这是现阶段大家可以介入的一种方法。[2020/11/25 22:07:15]
我们先简单科普一下什么是加密货币挖矿。拿比特币挖矿举例,挖矿就是用专业的比特币矿机,来求解系统给出的一道计算题,最先得到符合系统要求的答案的矿工,就能得到比特币奖励。挖矿就是利用矿机生产比特币的行为。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清楚了挖矿涉及两个要素:一是产出比特币的机器——矿机;二是挖矿的产品——比特币。如果挖矿涉及的所有环节都是合法的,那么挖矿无疑就是合法的。挖矿涉及的环节包含:场地——矿场;设备——矿机;产品——比特币;……比特币挖矿要素——矿机
模块化区块链Astria完成55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金色财经报道,模块化区块链Astria完成55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Maven 11领投,1kx、Delphi Capital和Figment Capital等参投,融资用于开发其共享排序器网络。
Astria还在开发其Astria EVM,该EVM由共享排序器网络提供支持,并计划作为模块化区块链Celestia数据可用性层的以太坊虚拟机 (EVM)。[2023/4/5 13:45:19]
我国有两家矿机厂商——嘉楠耘智与亿邦国际已经在纳斯达克上市了。据此,从感性上就能判断矿机是合法的,否则生产矿机的公司怎么能上市呢。从法律角度看,比特币矿机就是一种使用ASIC芯片的特殊的计算机,矿工从合法渠道购买,只要正常使用矿机,是受法律保护的。
刚果维龙加国家公园利用维龙加河流水力发电厂进行比特币挖矿:金色财经报道,刚果维龙加国家公园决定利用维龙加的河流水力发电厂为价值 200,000 美元的比特币挖矿设备提供动力。该工厂已经建成,并计划逐步增加能源网络。通过开展比特币挖矿项目,公园主任de Merode的团队希望赚取一些利润来弥补收入的不足,同时提供一种可行的方式来利用其水电资源造福公园和当地居民。该挖矿设备由在加密货币投资者Sébastien Gouspillou提供。
此外,维龙加的大猩猩是一种濒临灭绝的物种,公园与NFT项目Cyber Kongz 合作,在佳士得拍卖大猩猩NFT。筹集的120万美元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 Virunga 拥有的三个集装箱中的两个。[2023/1/14 11:11:55]
图片来源:比特大陆官网比特币挖矿要素——比特币
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从该《通知》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比特币的管制态度,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是虚拟商品,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但因《通知》的效力级别只是部门规范,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审判的法律依据,所以在实际判例中,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的认定仍有各种意见。有些法院认定比特币是一种财产,受法律保护。而有些法院认为“山寨币”的发行募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交易不受保护。我们来看两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裴某利用网站取朱某183.8个比特币及孙某9.47个比特币,随后裴某将比特币转移至其交易所的账户内,变现后用于消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较高的价值,且其交易程度、存在范围等都远高于游戏币,所以认定比特币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裴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案例二:闫某等四人通过控制手机等方式将布某某等18余个比特币转入闫某等人指定账户内。布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等人返还比特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第一,根据民法总则,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对保护持肯定态度。第二,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而且,根据2013年《通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判令闫某返回18余个比特币。通过上面两个案例可见,比特币在法律法规层面虽没有定性,在实际判例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并不统一,但综合部门指导文件及各级法院判例的综合意见,笔者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私有财产,而且随着比特币被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比特币会受到更加周全的法律保护,各地法院对涉及比特币案件的判决依据会逐步趋同。总结
好了,我们总结一下,比特币和其生产工具——矿机都是不被法律禁止的,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比特币挖矿是一个合法的产业。不仅如此,今年四川省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划并建造了水电消纳园区,鼓励比特币挖矿。看到这,有的小伙伴会产生个疑问,按照这个说法,为什么频频爆出矿场被关、被罚的消息呢?好问题!矿场被罚原因不在比特币和矿机这两大要素,问题出在矿场本身。关于矿场的合法性,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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