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涉币犯罪,中国法律能管吗?_LIB:FLIBERO价格

本文来自公众号肖飒lawyer,作者:肖飒。

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韩国国税局:明年起需报告余额超过5亿韩元的海外金融账户 包括虚拟资产:根据韩国国税局16日的说法,为了防止外国虚拟资产成为逃税手段,从明年开始,持有人将承担汇报义务。因此,从明年开始,在每年的最后一天,海外金融帐户(包括海外交易所的虚拟资产)的总余额超过5亿韩元的国内居民或国内公司必须在次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违反报告海外金融帐户义务的行为将处以最高达未报告金额20%的罚款。如果未报告金额超过50亿韩元,则将受到刑事起诉和清单披露审查。据悉,韩国明年起将对虚拟资产的收入征税,但有人担心海外交易所将成为应纳税的盲点。(韩联社)[2021/3/16 18:47:46]

一、四大管辖原则

分析 | 2019国内流向海外数字资产总量为114亿美元:据区块链安全公司PeckShield发布的《2019全球数字资产反(AML)研究报告》数据显示,通过对全球20多个数字资产交易所展开资金流向追踪调查,PeckShield安全团队研究分析认为,数字资产在国际间的流动规模已非常大,且大部分资金并未受到国家合理、合规的监管。2017年通过数字资产从国内流到海外的资金总量为101亿美元,2018年为179亿美元,2019年为114亿美元,三年流出资金总额占国家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1%。[2020/1/8]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分析 | BTC突破9000,由海外资金推动:TokenPanda合约时间

新季度合约出现,资金果然按捺不住,开始动作。合约先行,市场放量拉升,一举突破8300 8600 9000三个压力,扬眉吐气。但奇怪的是,usdt出入金价格却在不断走低,目前已经将至离岸人民币水平,反而美金入金usdt出现溢价,匪夷所思,我们只能认为,本轮拉升是由海外资金启动,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最好的情况,就是SEC有新的利好消息提前泄露。操作建议:没有止盈的多单继续持有,还是那句话,趋势形成不会轻易结束。TokenPanda永续基金BTC、ETH、EOS昨日收益分别为-0.08%、0.46%、0.07%。[2019/6/16]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声音 | 人民日报海外网副总经理:区块链媒体或将开启自媒体新模式:今日,由人民日报海外网区块链频道主办的“区块链技术全球研讨会”在杭州举行。人民日报海外网副总经理石景才发言表示,媒体是社会的监督者和守望者,整体而言盈利比较低。而互联网自媒体颠覆了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让人人成为生产者、监督者;而区块链媒体则有可能找到更好的媒体商业模式。[2018/10/15]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二、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三、“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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