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从金融监管角度看Paypal“用户可以用加密货币购物”的真相_加密货币:什么是比特币

作者:王永利,中国银行原副行长

原标题:PayPal用户真能使用加密货币购物?

美国时间10月21日,美国不少媒体传出,美国支付巨头PayPal发布声明:已获得纽约金融服务署颁发的有限制加密货币执照,将通过与拥有监管许可证的加密货币交易托管商Paxos公司合作,进军加密货币市场,允许客户通过其在PayPal的线上钱包购买、持有和出售加密货币,而且可以于2021年早期开始在其多达2600万家商户的庞大网络体系上使用加密货币购买任何商品。初始支持的加密货币主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比特现金、莱特币。

周小川:数字人民币不会对全球金融系统造成冲击和破坏:4月21日,关于数字人民币,周小川表示,数字人民币当前主要面向小额、零售使用领域,方便跨境商人相互往来,旅游人士参观访问和开会。“当前国际上有一些声音,认为数字人民币会对全球金融系统造成冲击和破坏,实际上没有那么严重。”(财联社)[2021/4/21 20:42:22]

这一消息在全球引发很大震动,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以及PayPal的股价随之大幅上涨,这也让不少人对加密货币可能颠覆或取代法定货币的信心再次反弹。

真的会是这样吗?

这需要仔细斟酌。

历史上的今天丨周小川:全球性数字货币需要一个类似全球央行的机构:2019年12月7日,在重庆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第二届“亚欧合作对话”中,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表示,针对数字经济税、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等新情况,需要全球合作以及金融界的积极响应。关于最近各方热议的数字化的全球货币,他认为目前全球确实面临机会推进类似eSDR(电子特别提款权)和SHC(合成霸权货币)这样的全球性数字货币,但这需要一个类似全球央行的机构。[2020/12/7 14:29:32]

首先,现在不少国家将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加密货币定位于特殊的“虚拟资产”或“特类资产”,买卖、持有这些特类资产基本上不会受到限制,而且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受到限制和惩罚的是以这类特殊资产为标的,未经许可进行ICO等类似的资金募集以及用以进行、偷税、恐怖输送等非法活动。金融监管的重点,不是这些网络内生加密货币的挖矿产生、网络上的直接转让等,而是法定货币与这些加密货币的兑换,重点是法定货币使用、流通的合法性。如果加密货币只是原币、原账户进行买卖,并由此产生损益,并不存在多大问题。但如果一个人用一种法定货币购买了加密货币后,又将加密货币卖出转换成另外一种法定货币,或者将加密货币直接转移给其他人,那么就存在逃避外汇管制、、偷税、恐怖输送等非法行为的嫌疑,所以,对卖出加密货币获得法定货币的一方,同样应该加强法定货币来源合法性的监管。实际上,加密货币只要不跟法定货币产生兑换关系,就只能在特定的网络体系中运行,不会对法定货币以及现实世界产生多大影响,金融监管可以不必过多关注。但加密货币如果大规模与法定货币兑换与转让,就不可能不被金融监管所重视、所监管!

声音 | 周小川:央行数字货币主要仍会聚焦于本国:第十届财新峰会于11月7日-10日在北京举行,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出席并演讲,在其看来,央行的数字货币主要仍会聚焦于本国,“央行可能更加注重于批发,在银行之间、在第三方支付之间做好批发而搞一种数字货币。但是理论上来讲,央行搞的数字货币也可以为零售服务,但为零售服务又会对现有的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冲击,因此大家也是非常谨慎的”。 周小川强调,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要针对的是跨境汇款、投资等跨境类业务,那么就要满足很多新要求,“不是哪一家央行可以管的,可能就需要有一个联合的机制”。[2019/11/8]

由此,PayPal与Paxos合作提供兑换服务,允许客户通过其在PayPal的线上钱包购买、持有和出售加密货币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买卖这些加密货币也应该纳入交易所在国家的交易税或所得税体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收。

但必须看到的是,现在还鲜有国家宣布允许这些加密货币可以作为货币在本国自由流通。因为这样做,势必会冲击本国法定货币的流通和管理。在所在国家没有宣布允许加密货币可以作为货币自由流通的情况下,PayPal要在其多达2600万家商户的庞大网络体系上直接使用加密货币进行商品标价和结算,恐怕是很难得到货币当局或监管部门许可的。

实际上,PayPal公司也声明,其用户可以用加密货币在其网络上购物,但仍需以法定货币进行结算,即商家仍是以法定货币标价和结算,不会接受加密货币付款。购买者实际上是需要先通过PayPal提供的兑换服务,将加密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后才能完成购物支付。这才是所谓“用户可以用加密货币购物”的真相!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在中国,任何单位都不可用加密货币进行商品标价和结算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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