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库局在11月4日向全社会发出政策咨询,作为加强香港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立法建议一部分,准备把香港的虚拟资产行业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对服务提供者实施发牌制度。
上述政策咨询截止日期是2021年1月31日,之后将会进入政策制订阶段。对于不少从业者来说,发牌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将来有机会明正言顺地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的发行、交易、投资管理、托管及相关的金融服务。但同时,如果不熟悉香港的监管规则,对于发牌条件理解不深,也可能会令业务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就简要介绍一下这次香港提出的发牌制度,以及具体对从业者提出哪些要求。
发牌监管制度的演变
这次政策咨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把发牌制度从过往的“自愿”变成“强制”持牌。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并非香港首次对虚拟资产实施发牌管理,早在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已经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SFC的监管沙盒,实施“自愿发牌制度”。
香港财库局在政策咨询文件中,把立场书下的发牌称为“自愿发牌制度”,但事实上,在笔者看来,这里的“自愿”跟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自愿”含义大相径庭。
外媒:加密货币公司在香港本地银行开户遇阻:5月17日消息,据CoinDesk报道,在香港本地银行申请开户的申请者表示遇到了困难,甚至持牌公司也不例外。虽然香港金融管理局组织了会议建议放宽对加密货币公司的准入许可,但银行似乎并不接受。
部分受访者表示,目前香港的加密货币公司会通过在海外银行开设账户或将公司伪装成其他类别的公司在香港本地银行开户,但及时开户成功也会在数月后被关闭。部分公司则选择购买昂贵的保险或投资产品来维系与银行的关系。[2023/5/17 15:08:35]
根据立场书的内容,所有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机构,首先必须是获得牌照的机构,然后才可去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香港证监会如此做法,主要原因是它只被赋权针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监管,所以严格来说,如果是从事非证券型代币的虚拟交易平台,是不需要持牌的。
正如香港证监会在立场书中强调:“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SFC还特别强调,只会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果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的控制权,SFC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此外,如果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平台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SFC也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李家超:香港会推进探索CBDC在零售层面的应用场景:7月9日消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2022财新夏季峰会:应对不确定性”上致辞。李家超表示,未来,香港会推进探索央行数字货币(CBDC)在零售层面的应用场景,推动跨境支付的“多种央行数字货币跨境网络”,丰富离岸人民币产品和工具,扩大人民币计价产品体系,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工具,进一步巩固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证券时报)[2022/7/9 2:01:39]
也就是说,所有想申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要涉及证券型代币业务,实际上必须要先获得1号牌和7号牌,然后才能向SFC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这种所谓的“自愿”发牌制度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自愿”实际上有很大差异,建议大家直接忽略“自愿”两个字,更能理解香港监管当局的意图。
那么,为什么要费这么多的笔墨介绍上述“自愿发牌制度”呢?因为在这一轮的政策咨询中,香港财库局明确表示,将会参考“自愿发牌制度”来对将来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发牌。如果读者没有吃透上述“自愿”的含义,有可能会出现对规管文件的理解偏差。
10大发牌条件
香港区块链协会共同主席方宏进:区块链重塑社会信任关系: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区块链技术及应用专家、香港区块链协会共同主席方宏进接受“铂客汇”访谈。访谈中,方宏进就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发展趋势等话题发声。在方宏进看来,区块链技术将凭借其独有的技术优势,重塑社会信任关系,通过各种应用场景的探索,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方宏进看来,区块链的出现是一个很大的技术进步,“因为它既不靠我们人为积累的交往经验,也不靠中心化权威机构的认证,而是靠一套去中心化的算法来确定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有很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是大势所趋,政府用政策来推动区块链的应用都是可以做得到的。”方宏进说。(铂客汇)[2022/2/21 10:04:53]
理解发牌的强制性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这次咨询文件提出哪些具体的发牌条件。香港财库局提出了10个发牌条件的建议。
条件一:服务对象只限专业投资者
即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初期只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的相关服务。以后是否会放开服务对象,扩大到一般散户,这需要由SFC在继续监察市场状况,并视乎市场的成熟程度再作进一步的决定。
香港拟对虚拟资产强制发牌 发展前提是不可影响金融稳定: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陈茂波11月23日表示,对于虚拟资产特区政府的基本态度是“审慎开放,前提是必须不影响整体金融系统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权益得到适当保障”。
他透露,为维护金融安全并便利虚拟资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区政府计划建立一个稳健的规管架构,通过由证监会发牌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让高质素的虚拟资产交易商可以落户香港。此举有助在把握金融创新机遇的同时,更好地管控洗黑钱、市场操控等相关风险,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1世纪经济)[2020/11/25 22:02:15]
这里的专业投资者,是一个专有名词。通常有两大类,第一类主要是一些机构型的专业投资者,比如是持牌的交易所、证券经纪行、银行、保险公司、强积金计划和集体投资计划,以及这些计划的管理公司。
第二类是财富达到指定水平的个人、法团、信托法团及合伙公司。就第二类专业投资者而言,香港现行的法律是以财富去界定他们的专业身分。在业界,通常对个人专业投资者的判断标准是看该投资者是否具备100万美元可投资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专业投资者是需要服务供应商认定,并且需要获得客户自己同意的,因为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之后,客户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定负责。
前摩根士丹利驻香港执行董事 加盟加密货币交易公司Octagon:前摩根士丹利驻香港执行董事Wayne Trench将加入加密货币交易公司Octagon Strategy Ltd.担任联席主管。另外,前汇丰控股外汇技术开发高级经理Andrew Davidson也将加盟Octagon。据Octagon董事总经理Dave Chapman称,二人将于明年初到Octagon履新。Trench和Davidson拒绝就此置评。[2017/12/22]
条件二:申请人的财政能力
所有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有足够的财政能力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包括与业务性质所需要的实缴股本要求,以及流动资产要求。财库局的咨询文件中暂时未列出有关股本和流动资产的具体要求,预计未来会出台一些细节规定。
条件三:申请人的知识和经验
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须有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其职员亦须具备所需的知识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职责。
财库局对于企业管治架构和职员的知识经验未提出具体的要求,但从这个政策表述来看,未来SFC极有可能会要求审查申请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情况,以及公司所聘请的董事、高管及从业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
条件四:业务稳健程度
咨询文件建议,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应以稳健的营运模式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并确保不会损害客户和公众利益。
对于何谓“稳健的营运模式”,这里并没有作具体的阐述,这给SFC留下比较大的主动判断空间。估计主要是因为虚拟资产服务商可能提供的业务模式不同,比如有的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有的是从事虚拟资产管理,有的可能是从事虚拟资产的托管或是代币发行,因此所需的“稳健”判断标准不一。
条件五:风险管理
咨询文件指出,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制订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减低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所产生的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有关政策和程序须与业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称。
由于这项政策咨询主要是应对反立法要求而发起,因此这里的风险管理重点提及的是和反恐融资。但事实上,预计SFC同时也会关注持牌机构的其他风险管理指标,市场风险、运作风险、公司内控风险等。
条件六:分隔和管理客户资产
具体来说,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把客户资产存放于有联系实体,并将有关资产分隔。持牌人亦须落实适当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和保管客户资产。
考虑到虚拟资产的特殊性,预计发牌机构在如何分隔及管理客户资产方面,会提出很多具体的问题,并且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证实自己科技实力的材料。
条件七:虚拟资产的挂牌和交易政策
该条件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就在其平台上的虚拟资产挂牌和交易安排,落实和执行妥善的政策。持牌人容许虚拟资产在其交易所挂牌交易前,亦须就有关虚拟资产进行一切合理的尽职审查。
从这一门槛要求来看,未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聘请专职的合规专才,要能对不同的虚拟资产进行辨别,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尽调结果。
条件八:财务汇报及披露
该条件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须遵守指明的审计及披露规定,并公布经审计的账目。
这一要求与现行的持牌机构要求没有太大区别,属于例行要求。
条件九:预防市场操控及违规活动
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制定和实施监控政策及措施,监察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活动,以识别、预防和报告涉嫌市场操控或违规的交易活动。
这一要求与现行的持牌机构要求没有太大区别,也是例行要求。
条件十:预防利益冲突
为避免利益冲突,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不可从事坐盘交易。此外,持牌人及其有联系实体须在企业架构内不同职能之间建立适当的防火墙,以免产生利益冲突;亦须订立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雇员因进行虚拟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
这一要求与现行对于基金经理等持牌机构及持牌人的要求大体一致,也是例行要求。不过由于虚拟资产的隐私性及市场交易信息的隐蔽性等特点,如何让监管层相信申请人已经做足了防范利益冲突的准备工作,将会是获得牌照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除了上述10大条件,咨询文件还提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还需要遵守《打击条例》附表2所载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业务属高科技行业并具有高投机性,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遵守一套健全的规管要求,以确保持牌人有充分的能力和知识,能够妥善经营虚拟资产业务,以减低因系统故障、保安漏洞或市场操控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总体上看,上述10大发牌条件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参考了现行的受规管业务发牌要求,不过增加了一些虚拟资产相关的元素。从有关内定来看,能否发牌的重点仍然是申牌人对于风险的把控能力,是否有一套合理的机制和架构设计,使得风险能被监控,并且避免将对客户造成损害,也避免对行业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虚拟资产特有的流动性、安全性及隐蔽性等方面的特点,预计监管对于不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实缴资本、人员资质及安全保障方面的要求会比传统受规管业务更看高一线。
(本文作者介绍:香港金融市场专家,《称雄全球的中国对冲基金经理投资之道》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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